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37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1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各省、XXX,XXX、XXX、XXX、XXX,XXX: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平安包管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跨越一定范围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职员该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元工程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XXX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不是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元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元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形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009-5-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7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建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14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0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包括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起重吊装与安拆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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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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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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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主要范围及区别
序号
项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变化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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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2020〕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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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2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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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1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2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三年。
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
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3,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专家论证程序:,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4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
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条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三条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第十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5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6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作出论证结论、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的, ,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结论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第十八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请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论证工作的,7,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确列出~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2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2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9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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