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2012261202-赵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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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经常有人学习这个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害者)一方最为关注。

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肇事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较大变化。

下面是根据道交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指出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于交通经常有人学习这个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害者)一方最为关注。

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肇事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较大变化。

下面是根据道交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指出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浅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浅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作者: 陈智杰
作者机构: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安徽霍邱237400
出版物刊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71-72页
主题词: 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制作道路交通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力,但是此规定并没有明确此认定书的性质,导致其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地位缺失。

同时,整部法条也没明确交通警察部门的行为性质。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却照搬交通警察部门制作的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这就使得在刑事审判中认定书的地位显要,因为此认定书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

因此,对交通警察部门制作责任认定书的行为的效力进行法律分析并因此赋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诉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信息:甲方:肇事车辆驾驶员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乙方:被害车辆驾驶员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事故经过: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车牌号码为xxxx的机动车行驶至xx路xx 段时,在路口与乙方驾驶车牌号码为xxxx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勘查结果: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本起事故的主要事实和责任情况如下:1. 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肇事车辆驶入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

2. 被害车辆驶入交叉路口时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

3. 事故发生时,甲方车辆与乙方车辆相撞,导致乙方车辆受损。

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证据调查结果,结合双方陈述,我局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如下:1. 甲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勘查结果,甲方驾驶车辆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2. 乙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勘查结果,乙方驾驶车辆在行经交叉路口时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未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无责任方。

损失赔偿:1. 车辆损失:根据事故勘查结果,甲方车辆与乙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乙方车辆受损。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应承担对乙方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

2. 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根据勘查结果,本次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如事后双方当事人出现身体不适或伤情加重,应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责令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承担下列责任:1. 立即停止该车上路行驶。

2. 受损车辆修理完成后,向乙方及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3. 主动向交警部门交纳相应罚款,并按照规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陈述期限:本文责任认定书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有权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通常以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只要经过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事故双⽅的责任,据此双⽅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例主张⾃⼰的权利,要求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认定书就是承担责任的充分证据,殊不知这种理解完全将⾏政确认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谈,是⼀种误解。

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的⼀种推理判断,确切的说类似于⾏政确认,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六条第⼆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作进⾏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上⼀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在刑事、⾏政、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向法庭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异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庭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则不会采信,会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做出裁判。

另外⼀个疑问是,既然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并且影响到当事⼈的权利义务,交警将会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进⾏⾏政处罚,⽽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依据交通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各⽅的责任,许多⼈因此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种具体⾏政⾏为,具有可诉性。

其实交通事故认定并⾮是⾏政⾏为,不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第⼀、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书,属于证据的⼀种--鉴定结论,本⾝没有强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承办⼈对交通事故客观的记录和评估,是承办⼈履⾏职务,完成⼯作制作的⽂书,并不代表公安机关⾏政执法的意志。

在诉讼阶段,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由审判⼈员决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没有强制⼒,其效⼒也处于待定状态。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探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探讨
的取消意味着 认定书的性质 由责任认定改为事实认 定 , 明 确 了认定书 的证据属性 , 这也是认定书证据说的起 因。全
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复字[ 0 5 1 2 0 ] 号文件解释了道路交通
安 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 书证据属性 的规定 。把交通事 故认定 书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 , 规定 由人民法院在诉讼 中通过证据审查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 故认定的效力问题 。
肃静 宁人 , 甘肃政法学 院公安分 院副 院长 , 教授 。

2 ・ 6
陈 璇 , 李波 阳 : 交通 事故认 定 书 的法律 性质 及 可诉 性探 讨
行交通管理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 事故现场后 , 划分 当事人责任 的行为 , 基于该认 定进 而惩 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这是一个连 续地 、 系统地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 , 环环相扣 、 互为因果 。
作 出的划分 和确 定交 通事故 当事人 责任 程度 的一种行政 确认行为。它是 交通事故处理中关键 和核心 的环节 , 尤其 在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 , 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将直接影 响当事 人损害赔偿主 张的成立及其赔偿数额 的 确定 , 一旦认定错误 , 便将给 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带来极大
空地 带 ,不仅给 交通事故 当事人权利 的实现造成了困难 , 也使得交通管理 部门执法的公正性饱受质疑 。“0 9年周 20 杰醉驾案” 就是典型的例子 。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运用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 检查 、 以后 , 鉴定
下简称《 办法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词。“ 责任” 二字
陈 璇 , 波阳 李
( 甘肃政法学 院 公安分 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 0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doc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doc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最早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法例仍旧是《道路交通事故办理方法》,该方法还专列一章共 6 条来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责任的确定及责任的从头认定等问题。

我以为,无论是从《道路交通事故办理方法》仍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凭证来对待应当没有异议,但此后前学者的争辩及司法实践来看,却并不是这样。

其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被申请从头认定,因此有的学者把其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复议了。

但我以为只管对质据能够申请从头判定,但毕竟在程序上仍是存在显然的不一样;其二是跟着近几年来学者们的阐述,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看作一种行政行为,有些学者从交通警察应看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职责出发,以为其行为自然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或许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发生的行政处分的密切关系 (甚至称之为因果关系 )来阐述,也以为其应当遇到法院的审察;还有学者以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一种行政认定行为,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也是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并且,最近几年来有些地方法院也陆续受理了一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判,并未否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我以为这类观点表面上看似正确,但实质上却存在好多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其只好是一种凭证,且与人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一样,他是一种拥有特意知识的人员依据必定的专业技术依照必定的原则和方法,经过剖析与论证来确立当事人能否应当肩负必定责任的过程。

从《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的凭证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一样于判定结论,也不一样于证证人言,倒有点像英美凭证法中的专家凭证。

这些学者们之因此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看作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很可能是遇到以下二个方面的误会:其一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办理方法》中规定了交通警察机关在办理交通事故时一定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由此推测其行为应属于 (详细 )行政行为;其二是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或义务,由于交通警察机关将会依照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行政处分,并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立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The time wasted casually can never be won back.(页眉可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导读: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但是进行这个复核申请还需要准备理由还有相关的证据才可以。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当事人没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性法律文书,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来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实,你(当事人姓名)驾驶的(车辆牌照号码)与(对方车辆牌照号码)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现将事故认定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1. 事故地点:(事故发生地点)2. 事故时间:(事故发生时间)3. 事故形态:碰撞事故(或其他)4. 事故全过程:(根据事故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交通警察部门勘查笔录等,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

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方向、车辆行驶速度、当时天气状况等。

注意使用客观、准确的语言描述。

)二、事故责任认定经事故调查及现场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当事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判断主要责任方。

)1. 当事人(你的姓名)承担主要责任:(详细描述你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

并说明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及对事故的主要影响。

)2. 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姓名)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有):(详细描述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如违反交通信号灯、变道不使用转向灯、逆向行驶等。

并说明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及对事故的次要影响。

)三、事故损失情况经勘验及询问双方当事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确定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如下:1. 车辆损失:(描述双方车辆的损失情况,包括车辆的受损部位、程度、损失金额等。

)2. 人身损害:(如有人员受伤或死亡,详细描述伤情程度及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费等相关情况。

)四、争议处理方式任何一方对本次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补充说明本认定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作出,有权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公告送达本认定书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七、附件(列出附件清单,如相关证据材料、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注:注意使用工整、整洁的排版,确保文字清晰易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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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 姓 名: 赵铮

学 号: 2012261202

院(系、部): 法政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2012级本科2班

指导教师: 赵立伟

完成时间 2016 年 4 月 邢台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

I 摘 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与事实不符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在学术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直存在着争议。当前具体行为说与鉴定结论说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的本质其实是正义与效率的取舍问题。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从而对一味追求法的效率而放弃法律的正义价值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进行了探讨,最终对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出了制度构想。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 邢台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

II Abstract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behavior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in a traffic accident.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disagreement of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can’t be sued. In academia, whether the parties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s to accept the result and sue in the courts for the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has been controversial. At present, the mainstream views on the recognition of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behavior mainly include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 The nature of the justifia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is actually a choice between justice and efficiency. By analyzing legal nature of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behavior,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question of the act of giving up the justice of the law in the pursuit of the efficiency of the law, and the justifia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is discussed. The idea of the system is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ognizance behavior, thus the idea of better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is put forward. Keywords: traffic accident;confirmation of responsibility; justiciability 邢台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

III 目录 前言 ................................................. 1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 1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说 .............. 2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3 四、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设想 .................... 5 结语 ................................................. 6 参考文献 ............................................. 7 谢辞 ................................................. 8 邢台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

1 前 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越来越多的走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之中,伴随着汽车所带来的便利,人们遭遇交通事故的危险也日益增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权力对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这一行政权力的同时,如何给予公民权利充分的救济,已经越来越多的引起法学界和社会的普遍关注。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而不需要通过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来进行审查。[1]这种规定尽管保证了行政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却忽视了正义价值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所收集的证据,包括调查情况、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分析,对事故形成原因、基本事实与当事人的责任做出的判断和确定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 目前,在立法、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3],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做出的一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该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对特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4]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属于行政文书。该种观点在本质上将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归为法律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行政法规,不能规定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5]。 (三)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分类: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6]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7],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一种行政证明行为,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8]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鉴定结论。此种观点在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上与第四种观点相同,但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公安部作为全国最高的主要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机构,一直坚持此种观点。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批复中,明确声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鉴定结论,在司法审查中起证据作用,不能单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9] 邢台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 2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说 笔者认为,目前实践中为提高行政效率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认定为鉴定结论而不允许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是有违法理的,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和鉴定结论的性质特征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一) 二者主体不同。鉴定结论的主体是鉴定机构或者个人,鉴定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并且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节的部门。 (二)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交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获得了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行政权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行政职权之一。而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是基于聘请、指派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于一种消极的法律行为。 (三) 二者认定过程不同。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可就具体的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则不存在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 由此可见,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片面划分为鉴定行为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范或规则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通过以下几点比较,可以得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符合具体行为的主体要素。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对象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之一就在于其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或具体的事项,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的当事人或者不具体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其实就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目的就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特定的当事人并不单指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此范围之外,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行政相关人也应该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形式做出。 (四)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亦具有可救济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结果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在德国行政法上被称为“实质法律效力”、“实质约束力”或“确认力”。[10]我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有具体行政行为可救济的相关规定。 (五) 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涵盖范围广,种类多样。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物质帮助、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性的特点。这一特点恰好与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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