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假释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假释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假释。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必须是因暴力犯罪一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禁止假释;如果各罪所判处的刑罚在10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10年以上,还可以假释。
(三)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12年)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
(D)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撤销:(一)考验期内的撤销,事由类似于缓刑:(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违规,都要撤销。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12)—贾晓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十二)主讲:贾晓慧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u/2824690851第二编犯罪论之二犯罪形态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考察频率年份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考察内容13-2-8(54)犯罪形态12-2-8(54)犯罪形态11-2-54犯罪形态10-2-5(57)犯罪形态09-2-5(52)犯罪形态08-2-15犯罪形态¤核心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考点一: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含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减免根据并合说1、违法性减少说2、责任减少说3、政策说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中止的时间性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例:【买刀杀人案】【立地成佛案】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产生犯意之后,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不成立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含义: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主观说——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注意1:“能”与“不能”的判断,应该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例:【做贼心虚案】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实际上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例:【大慈大悲案】自动性的具体问题【总结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善的伦理动机(真诚的悔悟)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例:【东山再起案】1、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同情、后悔而放弃的,是中止例:【纵火救火案】2、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恐惧、惊愕而放弃的,是中止例:【杀人见血案】3、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的,是中止例:【貌似如花案】4、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是中止例:【强奸堂妹案】5、如果是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是中止;害怕受到即时的抓捕而放弃的,不成立中止例:【庭审纪实案】6、基于目的物障碍(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行的,成立未遂,而非中止①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放弃,未遂例:【职业杀手案】②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放弃,未遂例:【盗窃银行案】中止的客观性消极中止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要成立中止,只要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即可【总结2】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例:【无能盗贼案】【总结3】放弃本可继续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例:【三发子弹案】【总结4】实施财产犯罪中,转换犯罪对象,不得认定犯罪中止例:【冰箱笔记本案】积极中止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不但要自动放弃,而且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注意2: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①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②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2014刑法重点介绍

2014司考刑法考前重点提示(于越)请同学们在阅读本文前,认真研习本人编写的冲刺90题及观点展示15题中的375个考点。
第一章刑法概论一、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1.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才是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习惯及判例都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在法律有变更时,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但仅适用于未决犯。
(从旧兼从轻)3.无论何种解释,其权力均是说明性的,不能创设新的规则。
可以进行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但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合理,原则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可以适用。
有利类推的实例:⑴《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行贿罪中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⑵《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
4.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是否提升了概念的位阶。
例如:将动物解释为财物,故意打开别人家的狗笼把很值钱的宠物狗放走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扩大解释。
5.当然解释:蕴含着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将某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时,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以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时,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如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实施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人,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更不能适用假释。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属人管辖原则:1.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2.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3.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以外的其他人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基础学习班第十三章数罪并罚讲义

第十三章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一)判决前的并罚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二)漏罪的并罚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漏罪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与漏罪的并罚一样,新罪也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同样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两个特殊问题(一)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
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点

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点有期徒刑是指依法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进行剥夺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下面将从概念、特点和实施等方面对有期徒刑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有期徒刑是指判处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刑罚。
这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项法律措施。
与无期徒刑相比,有期徒刑拥有明确的刑罚执行期限,犯罪分子在这一期限内需要在监狱中接受限制和教育,同时也有机会通过改造获得宽大处遇或者减刑。
其次,有期徒刑的特点是依法、审慎和灵活。
依法意味着有期徒刑是依照国家法律,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和刑罚执行条件进行判决的。
刑罚的大小和期限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因素进行量刑。
审慎意味着判决过程需要通过法院的审理、量刑和判决程序,确保刑罚适度,并且权衡了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
灵活意味着有期徒刑的执行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整,如实行了适度减刑或者宽大措施,一方面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社会的重建和附和。
有期徒刑在实施上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有期徒刑可以与罚金、缓刑等刑罚相结合。
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决既有期徒刑又处罚金或者缓刑,以达到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相适应的目的。
其次,有期徒刑既有社会教育的功能,又有惩罚性的作用。
有期徒刑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追责和惩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引起警示和殷鉴,并通过监狱中的规章制度和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逐渐改过自新,最终实现重回社会的目标。
第三,由于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较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获得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监狱内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措施,有利于犯罪分子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有期徒刑作为法律惩罚系统中的一种刑罚形式,在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以及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限制和改造,有期徒刑既能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二次犯罪的风险,为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做出贡献。
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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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连续犯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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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继续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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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十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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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3-刑罚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三节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法院)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管制拘役(不同于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性质限制自由(不关押)剥夺自由剥夺自由剥夺自由剥夺生命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监狱监狱法院是否关押否就近关押关押关押关押待遇同工同酬;遵守客、迁居、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强制劳动改造强制劳动改造无偿参加劳动限制3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323)1 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 年(161)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关押折抵1:2 1:1 1:1 无无【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
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注意:死缓从属于死刑,不是独立的刑种)(1)死刑不适用的对象①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死刑的执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重庆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3737169402014重庆(北碚区事业单位笔试辅导课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网校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
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实质的一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实质的一罪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实质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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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1.继续犯:(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在溯及力问题、承继的共犯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真实的一罪,虚假的两罪。
如百宝山案件。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11年)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
如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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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拐卖妇女、儿童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行为内容:(1)刑讯行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2)逼供行为: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阻却违法性。
3.构成身份: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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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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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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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数罪的认定
2014司考刑法讲义:拘役
2014司考刑法讲义:牵连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想象竞合犯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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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最后,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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