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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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的行政执法机构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明确审核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在制定后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在制定后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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