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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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学界关于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的定义有很多,以下定义具有代表性:

庞德认为:法律原则是指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转引自《现代西方法理学》300页]

沈宗灵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沈宗灵《法理学》36页]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转引自郭道晖《法理学精义》235页]

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运行(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出发点。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的价值的规范化的表述。例如,人权价值转化为人权原则,自由价值转化为自愿原则。同时,法律原则又指导着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正如麦考密克所说:“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会合点。”[转引自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54页] 法律原则是连接法的价值和法律规则之间的桥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由立法机关在某一法律文件的序言或第一章中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法的渊源系统中占据优势地位、法官的权威较高,法律原则一般由法官在某一判例的判决理由中提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对法律原则(特别是具有原则)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佘祥林杀妻案。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失踪,在村边发现一具女尸。原荆州地区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佘祥林有期徒刑。在刑期即将届满的时候,佘祥林的妻子经多年走失后又回到家里。荆州地区中院在该案的诉讼中采用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原则(也是一种刑事司法习惯)。这一不成文的原则是在重秩序、轻人权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

2.法律原则深受经济、政治、道德等社会要素的影响。文化包括道德、风俗习惯、价值倾向等因素。例如,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体现了商品——市场经济社会所崇尚的平等价值。再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着法律尊重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含义。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涵的确定性不同。

规则的内涵具有确定性。而规则是从一些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其内涵则较为具体。规则的逻辑结构则较为清晰。

原则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多义性。原则是从大量的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其内涵较为丰富。原则具有多方面的含义,难以一一穷尽。第二,模糊性。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因而没有类似于规则的逻辑结构。

2.适用范围不同。原则的适用范围较广,对众多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导作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具体,仅对具体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的祖父立下遗嘱指定其为遗产继承人。后来其祖父再婚。帕尔默担心其祖父修改遗嘱而将其祖父毒死。其姑妈里格斯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剥夺

帕尔默的继承权。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该遗嘱是有效的,帕尔默享有继承权。可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厄尔法官提出了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法院并没有适用纽约州的继承法,而是根据该原则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

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法官提出的“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得利”是一个法律原则。而我国《继承法》第7条关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则是一个法律规则。

3.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而相互冲突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则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表现如下方面:第一,交叉性(兼容性)。各种原则既存在冲突,又存在交叉。例如,按贡献分配理由既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效率原则的要求。第二,互动性。公平与效率彼此互为存在条件。彻底牺牲公平,效率将不复存在;彻底牺牲效率,公平也将不复存在。第三,交替领先。有学者认为:“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当前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当前的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当前不占优势的原则在其他场合可能起决定作用。”[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56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场合,某一个原则应得到优先满足。德沃金认为:“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认真对待权利》46页)。在某一历史时期或某一场合未优先满足的原则未必总是处于劣势,它们可能在其他历史时期或其他场合居于优先地位。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交替领先,或在不同的场合分别领先。同理,自由原则与秩序原则亦然。第四,协调性。相互冲突的原则的协调意味着各种利益的权衡、调和。在法律活动中,各种原则都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而不能顾此失彼。例如,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为照顾各个主体的利益,为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注意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平衡。

而相互冲突的规则则在适用上具有排他性,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即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关系。德沃金认为:“当两条规则相抵触时,一条规则由其性质自然地取代另一条规则。”调整规则冲突的方法包括“优先适用更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则、最新制定的规则”等。(46页)。相互冲突的规则在适用上的排他性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冲突,可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确定相互冲突的规则的取舍。第二种情况,同一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冲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互冲突的规则的取舍。例如,盗割电线的行为,或者判盗窃罪,或者判破坏电力设施罪,而不能同时判两种罪。可见,相互冲突的规则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

4.稳定性不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来源于社会的正当意识。他说:“法律原则……并不源于某些立法机关或者法院的特定的决定,而是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62页)。社会价值倾向和法的价值一旦形成传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例如,正义的核心含义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利益,法治的核心含义是良法的权威。这些价值的核心含义长期保持稳定性。社会价值倾向和法的价值的稳定性决定了原则的稳定性。原则的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然,法的价值的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也将被注入新的含义。而法律规则的变化则较为容易。规则来源于立法机关和法院的决定,受社会思潮的影响较小。法律的每一次修改,都意味着法律规则的变化。

【“穷尽规则方能适用原则”。——“认真对待规则”。】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这是按照法律原则所覆盖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度对法律原则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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