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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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事故最优处理办法

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事故最优处理办法

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事故最优处理办法一、意外伤害的法定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伤害六大类型中毒、窒息、溺水、交通事故、烫伤三、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伤害动物抓咬、跌倒摔伤、交通意外、自然灾害、意外溺水、运动拉伤、烫伤烧伤、高空坠物等。

四、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赔付条件1、必须是客观的意外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

2、被保险人因为外来的客观事故导致人身死亡或残疾。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人遭受伤害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五、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性质学生之间在校园发生碰撞伤害属意外伤害。

六、学生碰撞伤害学校责任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学生碰撞伤害学生责任非以下情形,学生碰撞伤害,学生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浅谈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浅谈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浅谈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作者:辛琦来源:《速读·中旬》2021年第02期◆摘要:本文对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研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维护高校和大学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伤害事故;责任近二十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高校办学规模和生源不断扩大,学生伤害事故也相应增加,导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

对于高校本身而言,大学生伤害事故涉及面广,影响大,处理起来复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给学校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好的影响。

因此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分析,对于推进和谐校园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性组织,对大学生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高校与大学生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奖惩以及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后勤服务管理、大学生校园伤害等方面为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定:高校是培养大学生德、智、体、美、劳等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二、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教育部2010年修改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现实中,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侵权纠纷,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造成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确定责任的承担主次。

三、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上文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可以将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以下几种类型:(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高校的过错而造成大学生伤害事故,即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学校的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缺陷造成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或者由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造成的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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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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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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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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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添加标题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二、事故预防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第六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教学器材和教学工具,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三、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详情,做好记录。

涉及学生过错造成伤害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校应当与受伤害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近年来,学生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合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或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事件。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条件包括:1. 学生发生急性身体伤害或患病;2.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与学校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关。

第三条根据伤害程度和严重性,学生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第二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进行急救和紧急处理,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2. 将伤害事故的情况书面报告到学校有关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 学校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4.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医疗救治和赔偿事宜;5.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2. 学生有自己的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的行为或过错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3. 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报告表格;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指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学生伤害事故多发,处理工作压力大;解决办法: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到具体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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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测: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原则
1
单选(0.5分)
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时,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基于()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0.50/0.50
2
单选(0.5分)
某中学操场正在维修,旁边树立了一个木牌作为警示。

李某却对之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和杨某商量一起去操场爬柿子树,结果李某不慎掉入工程挖的深坑里,摔伤了胳膊。

针对该事故,李某摔伤主要由自己的行为所导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的责任。

得分/总分

A.
受伤人;伤害人

B.
被侵权人;侵权人
0.50/0.50

侵权人;侵权人

D.
受害人;侵权人
3
单选(0.5分)
“上铺护栏低于标准”案件中,根据()规定,涉案双层床安全护栏缺口长度和安全护栏高度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明显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得分/总分

A.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犯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错误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错误

D.
《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过错
0.50/0.50
4
单选(0.5分)
教育机构一般都拥有、占有或者使用建筑物和树木,也要满足法律对建筑物、林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一般性要求。

在侵权责任法中,这些统称为“()”。

得分/总分

A.
设备损害责任

占有者责任
0.00/0.50

C.
物件损害责任

D.
机构责任
5
单选(0.5分)
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的是(),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能够证明的推定有过错,过错的证明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得分/总分

A.
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B.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
0.50/0.50

C.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D.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6
单选(0.5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得分/总分

A.
法律

B.
补充

C.
失职
0.00/0.50

D.
管理
7
单选(0.5分)
南通某高中体育课发生了一起学生打架受伤案件,刘某和王某是事故的主要双方,经调查,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

B.
刘某

C.
校方
0.50/0.50

D.
刘某的法定代理人
8
单选(0.5分)
为避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带来的损伤,学校不应当采取哪项措施?
得分/总分

A.
对教师展开相关培训

B.
家长、教师、学校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C.
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D.
逃避责任
0.50/0.50
9
单选(0.5分)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出发点不是因为其()身份,而是在对学生进行的()、管理方面出现了过错。

得分/总分

A.
监护人;教育

B.
管理者;教导
0.00/0.50

C.
监督员;教育

D.
领导;教养
10
单选(0.5分)
课间,高一年级的李某因骂了高三年级的杨某“神经病”,结果杨某一气之下暴力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吐血昏迷。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该事故中,李某受伤是由杨某暴力殴打导致的,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不是直接的侵权人,那么,依据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责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得分/总分

A.
李某

B.
学校
0.00/0.50

C.
第三人

D.
受害人
11
单选(0.5分)
就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它以行为人的()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行为人的()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也就是责任分担。

得分/总分

A.
错误;错误程度

B.
过错;过错程度
0.50/0.50

C.
过失;过失程度

D.
过错;错误程度
12
单选(0.5分)
在“学生体育课跳山羊受伤”案件中,小刚父母以()的身份,将学校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且保留追索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得分/总分

A.
法定监督人
0.00/0.50

B.
法定监管人

C.
法定代理人

D.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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