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学生坠楼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
2019年3月,该校一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宿舍楼坠楼身亡。
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家长通报情况。
然而,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坠楼学生基本情况坠楼学生,男,16岁,高一学生。
此前,该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
据同学反映,事发前,该学生曾表示过“活着没意思”等消极情绪。
2. 坠楼原因经调查,坠楼原因如下:(1)学生自身原因:该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面对学习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无法正确处理,导致心理失衡。
(2)学校管理原因: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
(3)家庭原因: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导致孩子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存在教育管理失职。
(2)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学生坠楼。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孩子的心理问题,存在监护失职。
(2)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监护失职,导致孩子坠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生自身的法律责任(1)自我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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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
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
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3.校园伤害事故增多。
2006年,25%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主要是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其中校园伤害占56%,主要包括绑架、爆炸、持刀伤害、放火、性侵犯等安全事故。
2006年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表明,校园伤害事故增多的重要原因是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不健全,导致少数“害群之马”混入教职工队伍,以及个别校外非法人员进入校园,从而酿成了校园伤害惨案发生。
4.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
暑假和周末等节假日及其前后是溺水、自杀等事故的集中多发期,全年有36%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暑假和节假日。
另外,全年有89%的事故是发生在白天,主要有交通事故、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故、踩踏事故和学生斗殴等;有11%的事故发生在晚上,主要是山洪、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少数是犯罪分子在学生上下学路上或侵入学生宿舍强奸并杀害女学生。
5,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江河水库和学校周边。
2006年各类中小学生事故中,有32%发生在学生上下学路上,其中以交通事故为主,也包括个别强奸、学生斗殴等事故;有39%发生在学校里,其中以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为主,另外还有少数踩踏、房屋倒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24%发生在江河水库和公路,其中以溺水事故为主,包括个别发生在非学生上下学路段公路上的交通事故;5%发生在学生家中,包括个别学生自杀、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
6.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10.84%;90%属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89.16%,其中,45%的事故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18%的事故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27%的事故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发生。
二、充分认识班主任在学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认清的几对法律关系。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
而且教育领域的权益侵害牵扯宪政领域、行政法、民法领域,许多案例引发了广泛争议,无不透露出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多样性。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观点不一。
学校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
长期以来,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
自从教育部在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在2004年3月4日颁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才有了自己专门处理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3月4日由省长吕祖善签发的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第169号省长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有14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和13种学校不承担责任。
“我们不是有了这些专门的法规后就得理不饶人,因为受害的毕竟是我们的学生”,这句话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在学关系围绕教育基本权这个核心应属于公法关系,但更多的是私法关系。
即学校对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得以救济。
在责任承担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委托责任,学校无法对学生受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衡平责任(即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因其于行为时不具识别能力,而法定代理人对其之监督并未松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时的责任),因为,学校是一个团体,仅仅从属于教育的公益目的提供一定的教育服务,同时,为满足教育服务的完成,附随着管理、保护义务,它的责任范围即在于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范围之内。
因此,社会应基于在学关系的属性客观的看待学校责任,切莫错把学校当成了父母,只要学生出了事就去找学校或者老师;同时,学校也应明确法律保留原则,依法治校,尽量平等的对待学生,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通过校规授予自身无限的管理权、处分权,反而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
2、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学生负有的三项法律责任:一、教育责任。
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
二、管理责任。
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保护责任。
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
小学生大都是六至十二、三岁的儿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如学校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校的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关系与管理关系。
由此,学校对校园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区分内外情况。
如果不是发生校外闯入的情况,在受伤害学生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项目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以下几部分:1、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事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对于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学费。
指由于耽误学习,而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
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但是学生死亡、学校或第三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需要修道院护理的,会给护理费;对于受难务期间生活需要照顾的,也付给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护理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按照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统一赔偿20倍。
计算公式:农村6096元/年(城镇14546元/年)×20年×残疾折率(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每年5月1日确定),残疾折率:十级伤残10%,九级伤残20%……二级伤残90%,一级伤残100%。
6、残疾用具费。
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丧葬费可以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即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又称死亡赔偿费。
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死亡补偿费可以采取按照年龄补偿的办法,同时规定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最低不得少于事故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最高不得高于20倍。
而我省的处理办法是: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农村6096元/年、城镇14546元/年)×20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体系的规定,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学生伤害事故受害人父母的生育能力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