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校园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所市级重点中学。
近年来,该校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校园管理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该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该校八年级学生李某在学校操场上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家长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查,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冲突行为。
三、案例分析(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学校在校园管理中的责任1. 监管失职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事发前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监管失职责任。
2. 安全设施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
在本案例中,学校操场的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
因此,学校应承担安全设施责任。
(三)法律适用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例中,可以依据该办法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学校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包括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等。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法律资讯频道 13:27 法律常识[导读]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2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将小李的眼睛划伤。
小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划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小明及其家长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李的病情加重。
小李的家长认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小李及其家长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法院依法通知小明及其家长、小李及其家长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小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明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明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
- 小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李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李的受伤情况及经济损失。
3. 法庭调查: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
- 小明承认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 小李及其家长表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其启示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其启示一、引言校园安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档通过分析一系列校园安全事故案例,旨在总结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提高校园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安全。
二、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时间:2019年9月地点:某城市中学事件经过:新学期开始,一名新生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持械伤害对方,造成一名同学重伤,多名同学轻伤。
原因分析:1. 学生心理素质差,情绪管理能力不足;2. 校园暴力预防和心理辅导教育不足;3. 师生关注度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启示:1.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关注学生心理状况,预防心理问题;3. 加强师生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矛盾冲突。
案例二:校园火灾事故时间:2020年11月地点:某高校学生宿舍事件经过:学生在宿舍使用电热器不当,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5万元。
原因分析:1. 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2. 宿舍管理不规范,电器使用监管不到位;3. 消防设施不完善,灭火器材不足。
启示:1.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2. 完善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器使用规定;3. 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案例三:校园食物中毒事件时间:2021年6月地点:某高校食堂事件经过:食堂食品原料不合格,导致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原因分析:1.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2. 食材采购验收制度不健全;3. 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启示:1.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2. 完善食材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1.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2.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关注学生心理状况,预防心理问题;3. 加强校园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4. 完善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器使用规定;5. 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校园消防安全;6.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7. 完善食材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8.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导读]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10年05月08日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1)幼儿园应多进行幼儿之间的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们掌握合理解决矛盾、人际交往的初步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语言和行为,发现幼儿有不良的语言和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认真地说理教育。
(3)要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方法、技巧和策略;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要意识到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是教育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内容。
怎样才能把“保障幼儿的安全呢?一、物品摆放幼儿具有好奇心强,好动,随心所欲的特点,而且不知深浅,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师不注意玩一些危险物品,做一些危险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
所以,孩子们的安全就犹其重要,教师应该在开学的时候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隐患大清除工作,包括:清除板凳和柜子上冒出的小钉子头,将小刀、针、剪刀等尖利的物品,灭蚊水、洁厕灵都收藏到小朋友拿不到的柜子中……二、日常生活活动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差,所以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尤为重要。
不仅应该让幼儿知道哪里有危险,更应该让他们学习如何躲避危险,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
上楼梯对小班幼儿来说不安全的因素会加大。
但只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同时,提供给幼儿接触不安全因素的机会,才能有效地保护幼儿的安全。
例如:在上楼梯时,教会幼儿掌握上下楼梯的基本动作,并常常练习,使幼儿双脚协调上下楼梯的技能提高。
刚开始上下楼梯时许多幼儿不敢独自上下楼梯,特别是胆子教小的孩子,让他们借助老师的帮助上下楼梯,刚开始的时候老师用手轻轻的握住他们的小手,让他们克服心理恐惧,然后鼓励他们用自己的办法上去。
直到孩子们基本都能独立上下台阶了。
幼儿园在加强管理和教育的同时,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可能地避免发生事故。
如果发生了事故,就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方法,及时送到正规的医院诊断治疗并且尽早通知家长,妥善处理问题。
因为有时发生安全事故是大家都无法预期的,幼儿园是众多幼儿集体生活的的场所,无论教师怎样注意,也难以100%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长期的教育内容,它需要与日常生活有机的结合和渗透,例如:利用听故事“思杰走丢了”,让幼儿知道回家要等父母来接,决不跟陌生人走,也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每天喝豆浆时,请小朋友先试一试是否太烫;开门、关门时先要看看手是否放在门框上;吃饭时不嬉笑打闹;上下楼梯时,扶栏杆有序的走;以及早操、午睡、入厕等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的安全警示,通过这些与日常生活有机的渗透,不仅可以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与不幸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为幼儿安全行为能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老师们应该观注每一位幼儿的性格喜好,只有深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才能掌握他们的外在行为,用心地对待每一个幼儿,让他们学到幼儿应该了解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让祖国的花朵健康地成长。
案例分析(2)某甲,女,6岁,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学生,2001年11月的一天下午,在学校放学之前,有一名流窜人员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的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
事发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局报案,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哀求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若干元。
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然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实其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因为,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案例分析(3)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以貌取人”的现象,这是不对的。
安全管理必须有规范的制度约束,才能真正保障安全。
在个别地区,就曾发生过心怀不满的家长,利用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松散情况,伺机进校施加伤害的事故,应该引起学校的重视。
案例分析(4)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楼房的教室里追逐玩耍,其中一学生冲出教室门口,刹不住,越过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国家标准应为110厘米。
)案例分析(5)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
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4)、(5)两个案例都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而出现的伤害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和《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
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学校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案例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假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停止使用。
安全、卫生标准的。
(,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6)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预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训练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二个问题值得留意:1、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2、教师应吸取教训,非凡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
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防备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3、教育学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
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案例分析(7)某初中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
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
其中一(1)班有五个淘气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
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摆,忽然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