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2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将小李的眼睛划伤。
小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划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小明及其家长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李的病情加重。
小李的家长认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小李及其家长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法院依法通知小明及其家长、小李及其家长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小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明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明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
- 小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李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李的受伤情况及经济损失。
3. 法庭调查: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
- 小明承认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 小李及其家长表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学生事故案例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育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事故案件日益增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教育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教育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10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发生争执,教师未及时制止,导致小明受伤。
事后,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学校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教育事故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育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过错;(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未及时制止学生争执,导致小明受伤,符合教育事故的构成要件。
2. 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教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本案中,教师未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导致小明受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件审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教师因未履行职责,被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四、启示与建议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教育事故的法律责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教育事故的法律责任,为教育事故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师素质学校应加强管理,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其启示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其启示一、引言校园安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档通过分析一系列校园安全事故案例,旨在总结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提高校园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安全。
二、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时间:2019年9月地点:某城市中学事件经过:新学期开始,一名新生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持械伤害对方,造成一名同学重伤,多名同学轻伤。
原因分析:1. 学生心理素质差,情绪管理能力不足;2. 校园暴力预防和心理辅导教育不足;3. 师生关注度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启示:1.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关注学生心理状况,预防心理问题;3. 加强师生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矛盾冲突。
案例二:校园火灾事故时间:2020年11月地点:某高校学生宿舍事件经过:学生在宿舍使用电热器不当,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5万元。
原因分析:1. 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2. 宿舍管理不规范,电器使用监管不到位;3. 消防设施不完善,灭火器材不足。
启示:1.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2. 完善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器使用规定;3. 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案例三:校园食物中毒事件时间:2021年6月地点:某高校食堂事件经过:食堂食品原料不合格,导致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原因分析:1.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2. 食材采购验收制度不健全;3. 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启示:1.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2. 完善食材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1.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2.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关注学生心理状况,预防心理问题;3. 加强校园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4. 完善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器使用规定;5. 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校园消防安全;6.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7. 完善食材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8.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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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各类学校 (含幼儿园)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 其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在校学生。 • 学生伤害事故既从时间上要看是不是学校
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空间上要看事故 是不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 内。
学生伤害事故基本法律知 识业务培训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法通则(198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 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 法(200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 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 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 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 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 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 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 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 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 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 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 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 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 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运 用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 上造成了损害,那么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原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 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李某与苏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09年4月 28日上午,李某与苏某等几个同学在学校上电 脑课期间,经向电脑课老师请假并得到准许, 到学校舞蹈室排练舞蹈,舞蹈室里当时没有老 师在场。排练了一会舞蹈后,李某和苏某等同 学就在舞蹈室一起玩“过山羊”游戏,在轮到苏某 蹲下弯腰让李某跳过去时,李某碰到了苏某的 头,两人均摔倒在地,李某因摔倒而致左上肢 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组织送原告到医院 医治。后经鉴定,李某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 李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65979.72元。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2、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 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 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 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 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 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 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 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 围。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 注: 10周岁到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 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 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 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 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 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 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中,界定学校 管理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 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 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 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 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此外学生校外活动 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 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 属学校管理范围。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举证制度 上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双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 失的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 损害事实的存在 •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 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 过错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归责的含义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 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 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 责任的原则。 3、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 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 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 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
•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 注: 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
–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 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 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 • 在认定事故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所形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