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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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三)伪造、变造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四)巧立名目向采购人或供应商乱收费;

(五)不依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四、采购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或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或以其他各种理由

回避政府集中采购;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与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投标人数及其有关情况;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采购合同后,故意推迟验收采购项目时间和拖延付款时间;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干预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与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非法串通;

(五)与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中共江口县纪委、江口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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