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_国际法律责任_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诉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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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诉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案例状态]已审结

[审理机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

[判决时间]1992年5月20日

[案情摘要]

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为发展旅游业与埃及政府签订了一份开发吉萨(Giza)金字塔附近的一片土地的合同。政府的这一行为遭到了埃及民众强烈的反对,人们担心尚未被发现的文物破坏。埃及政府遂撤回土地开发许可。该公司向埃及政府提出了索赔请求。于1984年8月28日,原告向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1992年5月20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了裁决。仲裁庭支持原告的请求,要求埃及政府承担责任,对原告给予赔偿。

[学理词]

越权行为

[法律点]

对于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国家是否承担责任?

[案件背景]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其中,国际法律责任免除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行为的不当性。

(二)对抗措施: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在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中,应扣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四)危难:指代表国家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作为唯一

的选择,而不得已作出的不符合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五)紧急状态: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也应予以排除。

[案件事实]

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为发展旅游业与埃及政府签订了一份开发吉萨(Giza)金字塔附近的一片土地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政府的这一行为遭到了埃及民众强烈的反对,人们担心开发活动会破坏尚未被发现的文物。埃及政府只能撤回发给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开发许可。该公司向埃及政府提出了索赔请求。由于在合同中规定:争端解决方法由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仲裁。1984年8月28日,原告向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1984年12月18日,仲裁庭组成。1992年5月20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了裁决。

[当事人诉求]

一、原告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诉求

埃及政府撤回发给原告的土地开发许可的行为违反合同,请求埃及政府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被告埃及政府辨称

埃及政府官员的行为没有授权,属于越权的行为,没有根据埃及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不应归因于国家,埃及政府不承担责任,不应该向原告赔偿。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点在:埃及政府是否要承担责任。

原告南太平洋财产(中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埃及政府提出了索赔请求;被告埃及政府辨称,某些埃及官员的行为没有根据埃及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埃及的法律是无效的,所以他们的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

仲裁庭认为,若根据埃及的法律,则某些埃及官员的行为,甚至包括总统的第475号令都是无效的,但是,在案件中,埃及官员作出的签约行为是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并且传达给依赖这些行为进行投资的外国的投资者,所以,这种行为是由效力的。无论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埃及的法律,它们都是埃及政府包括政府最高机关的行为。埃及国家必须为其国家机关的这种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仲裁庭裁定:支持原告的请求,要求埃及政府承担责任,对原告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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