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渠道项目推广分销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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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乙方销售服务支持
1、乙方须在其销售中心或门店及时摆设和更新甲方项目的相关展架和产品宣传等相关资料。
2、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配合甲方对该项目营销策划等工作进行及时调整。
3、协助甲方制定项目的营销推广策略。
4、乙方指派一名负责人同甲方对接分销所有工作,具体项目负责人为:
除上述约定以外的任何情况下,客户成功认购“****”项目所推商品房的,均不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的商品房。
第五条:佣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上述本条第1款约定成功促成甲方销售商品房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为:
按照自然月计算,当月销售佣金=对应产品的销售金额X对应产品的销售佣金费率
销售金额按照当月符合本条第1款认定的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加总确定。
2、如保护期后客户未成交,则须继续跟踪客户并重新填写《客户登记确认表》,开始重新计算保护期,如到期未来重新报备,则视为乙方放弃该客户,后期如有成交,则视为甲方推荐客户,与乙方无关。
3、客户若为两家或多家三级市场同期转介,原则上是以第一报备登记顺序为主要认定依据,但如若分销人员报备后并未跟踪过客户,界定标准则以跟踪客户频率并最终在哪家下定为准。
4.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期间,若出现乙方推介的客户置换房屋情况的,则此部分房屋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按照客户购买置换前房屋的月份的佣金费率及置换后的单位合同总价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5.在双方最终结清款项前,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无须支付对应的佣金给乙方,如甲方已支付佣金的,则甲方可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从须发放的佣金中扣除;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仍须支付佣金给乙方。
按本协议约定计得的佣金均为税前佣金(已含税金及附加税费),甲方须在收到单位明细之日起30日内将当月佣金数额(包括根据第5条第2款计算的待发佣金数额以及当月符合第六条支付条件应付佣金数额)提供给乙方,乙方须3日内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给甲方;在国家税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乙方应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仅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则佣金金额相应调减,调减金额按本合同业务应适用税点的差异幅度6 %乘以原佣金数额计算。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25日内将前述应付佣金划转至乙方账号;乙方未提供上述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第3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合作项目:***位于****的”****”项目
2、合作范围: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可售房源明细为准。
第四条:客户确认及客户有效期
1、自登记之日前未在开发商明源系统登记过的客户,属于乙方有效客户,乙方有效客户保护期为自客户电话报备登记之日起30天内乙方置业顾问必须促成客户提交资料并报名参与登岛考察,成功签订《认购书》后则该客户视为乙方成功推荐的客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2.2佣金费率
产品
佣金费率(成交金额)
洋房、公寓
1.5%
别墅
3.鉴于中国平安集团为开发企业股东,故平安员工(含代理人)以其个人名义及/或以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以下统称中国平安集团员工)有额外优惠,所以该类型客户,成交后提成不按2.2条计算佣金,佣金直接调整为每套10000/元。
第六条佣金支付条件
乙方推介的客户已成功认购并签署《买卖合同》的,根据付款方式不同,佣金支付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⑴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条件:客户已签署《买卖合同》,并已缴清《买卖合同》约定的30%楼款(以项Baidu Nhomakorabea财务核实到账为准);
⑵“汇联贷款”付款条件: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缴清10%的楼款(以项目财务核实到账为准)、客户已与汇联签署贷款合同且汇联已出具贷款审批同意书。
4、乙方所报备客户,甲方工作人员核实客户信息为有效客户后,需给乙方签字《客户登记确认表》,该客户即视为乙方推荐的客户。
5、若客户在报备之日起30日内未成功认购“****”项目所推商品房的,在报备之日起30天后至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乙方均可跟进该客户促成销售,但乙方只可按照上述第四条第1点组织客户前往项目参观,如客户在规定时间前往项目参观且在参观之日起15天内签署“ ******”项目所推商品房《认购书》,且客户随后按照《认购书》约定时间签署《买卖合同》的(甲方同意延期签约的除外),仍视为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房。
房地产项目推广分销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乙方就甲方代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向甲方推荐购买本项目的客户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1条:双方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声明: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电话:,同时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同甲方对接分销确认,佣金,现金奖提报等其它事项,乙方指定对接工作人员为:
电话:,邮箱:
第九条:销售房源和价格
甲、乙双方保证: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甲方保证对本项目拥有合法的销售权利及销售所需相关法律文件。
第2条: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合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合作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如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合作,则应另行签订续约协议。
第七条佣金结算方式
佣金按月结算,甲方在次月5日前将乙方当月促成的商品房单位明细提供给乙方确认。乙方须在3日内将签章确认的单位明细交回给甲方。
双方一致同意,确定当月佣金时应将乙方提供服务的商品房总房款金额由马来西亚货币令吉换算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人民币,双方一致同意以该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令吉之间的汇率中间价为准换算。佣金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商品房总房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并以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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