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改委585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药事管理管理工作重大事件回顾

四个方面十三项要求:
201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现代 医院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调整,深化“放管 服”,大大加强了公立医院管理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到2020年,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 医院运行新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 的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推动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规范化、 精细化、科学化,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 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监督 医院可自主公开招聘人才
2017年6月,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
2017年5月,科技部印发《 “十三五” 生物技术 创新专项规划》 2017年5月,科技部印发《“十三五”医疗器 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2. 诈骗要点: 诈骗
手段?
公司与 药品不 沾边?
公司登记 与药品没 关联?
推销 模式?
2.
3.
为了骗取患者的信任,他们先后收购或成立了杭州三康大药房、济南博康大 药房、常州天泽大药房、上海汉永大药房等,以这些药房的名义出货。药品 主要通过快递公司流转,钱款通过快递公司转到各大药房再转到公司。
4. 推销模式?
嫌疑人采用开场白、了解客户需求、产品展示、报价试攻、排疑解难、再攻单, 最终落单等方法,针对可能产生的有效、无效、病情恶化三种情形进行不同的 引导,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随机定价,以患者最终下单购买为最终目的。
由于现阶段我国药事管理法律不够完备,从药人员技术水平不到位,依法管理的 意识淡薄,国家监管力度不足,使得药品诈骗案层出不穷。药品企业在生产、销 售药品过程中应该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厂房、设备、设施和人员,加强药品 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国家需要对虚 拟运营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药品信息管理,完善国家药事管理体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丽政办发〔2017〕 98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或停征一批涉企收费及基金。
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
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财税[2015]45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fcbedc240c844769eaeeac.png)
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安价管〔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7〕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措施(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由市、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经定价的,要立即废止相关定价文件(市、县物价局负责)。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皖政〔2016〕96号),认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市、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县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市、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我委共取消和下放了13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梳理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2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2019年第一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2019年第一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2019年第一季度,审计署组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35个中央部门、15家中央金融机构、10户中央企业进行审计,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三大攻坚战推进以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抽查了1728个单位、3643个项目,涉及资金4449.15亿元,并对以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
从审计情况看,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实际主动作为,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三大攻坚战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地区和部门降费减负不到位,甚至违规收费审计重点关注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抽查了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依托行政资源或权力收费等事项。
被审计地区和部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力度,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但仍发现4个省的6个部门或单位通过征收已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转嫁应由财政资金承担的费用、依托行政职权及影响力垄断经营等方式违规收费,或未及时退还企业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共计3.18亿元;6个省的8家单位在未转企改制或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情况下,依托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3113.91万元;12个省和3个中央部门的26家单位违规收取或未及时清退12类保证金9.07亿元。
二、部分地区和部门落实“六个稳”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重点关注了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服务外贸外资企业、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及获得中央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进展等“六个稳”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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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2017-03-15
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
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
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
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
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
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
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
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