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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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立法概述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

1.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成立军政府;1911年11月15日各省都督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的成果之一是制定并修正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依据.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参议院的成立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参议院为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

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成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埠规定: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其职权有立法权、选举权、同意权、财政权、答复政府咨询权等。

3.设立法制局大力开展立法工作.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专门起草法律的机构——“法制局”,先后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法规、法令30多个.

法制局:南京临时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

行政各部有陆军、海军、外交、内务、财政、司法、教育、实业、交通等九部。九部之外的中央重要行政机关,有参谋部、大本营、卫戍总督府等军事机关,及法制局、印铸局、公报局、铨叙局、稽勋局等

4.制定《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此前的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代表会已通过:“如果说服袁世凯反正,当举为临时大总统”的决议;“南北议和”协议将要达成,清帝退位在即,孙中山即将逊位.1912年1 月5日至2月27日, “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决定成立景耀月等人组成的约法起草小组;1912年1月8日临时政府参议院成立后,经三读程序于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身份在南京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的重要体现;临时约法是当时复杂的形势下出台的“急就章”,有限制袁世凯专制权力之意图.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

1912~1928年由北洋军阀控制的北京中华民国政府的通称。1912年2月15日,袁世凯取得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一职,3月10日在北京就职,这标志着民国史上北洋政府统治的开始。北洋政府与北洋军阀各个派系的兴衰关系很密切,以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袁世凯统治时期、皖系军阀统治时期、直系军阀统治时期、奉系军阀统治时期四个阶段。

援用﹑删修清末法律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次日发布《暂准援用前清法律及新刑律令》.

制定新律

1912年成立“法典编纂会”,负责民﹑商﹑诉讼法典的起草修订工作;

1914年成立裁撤“法典编纂会”,成立“法典编查会”;

1918年改称“修订法律馆”.

立法进程

1912---1916,袁世凯时期,立法活动全面展开,制定或颁行有《中华民国宪法》(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暂行新刑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份》, 1915年公布《刑法第

一次修正案》等.

1916-1928,袁世凯的后继者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民律第二次草案》,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等.

主要法典

(1)宪法方面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法草案。其是由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起草的,内容上体现了对《临时约法》的进一步肯定和完善。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十章六十八条。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武装包围国会,以每票5000元贿赂议员选举他当任总统,为了替贿选的总统披上合法的外衣,迫使国会赶制的一部宪法.

其特点有二: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2)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北京政府时期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后,于1912年4月30日正式公布,当日开始执行的北京政府时期实际施行的刑法典。

其对《大清新刑律》的主要修改表现为:(1)提高了对外患、内乱等重罪量刑幅度;(2)加强了对传统伦理的维护;(3)对原法典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补充,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

(3)民事立法

《现行律民有效部份》:北京政府时期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法部分,称《现行律民有效部份》,是为北洋政府实际施行的民法.

民律第二次草案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接续清廷未竟的事业,以民律第一次草案为蓝本,修订起草新的民法草案,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律第二次草案.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进程

1.立法指导思想

标榜以“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宣扬“训政保姆论”,以“党治”原则.

三民主义

孙中山所倡导的民主革命纲领。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构成,简称“三民主义”。是中国国民党信奉的基本纲领。三民主义的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它是中国人民的宝贵精神遗产。

2.立法进程

抗战前十年形成立法高峰,初步形成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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