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公益诉讼这个意义重大的话题。
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无处不在,从环境保护到消费者权益,从国有资产保护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然而,当这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缺乏具体的个体直接受损,或者个体维权成本过高、力量单薄等原因,使得侵害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
这时候,公益诉讼就成为了一把有力的法律武器。
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破坏环境、侵犯消费者权益。
如果没有公益诉讼,这些违法行为可能会长期存在,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
其次,公益诉讼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的完善。
它可以发现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从而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如果通过公益诉讼发现了监管不力的问题,就可以推动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再者,公益诉讼能够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当公众看到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时,会更加关注公共事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看到了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污染企业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保护了我们的绿水青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针对虚假广告、欺诈销售等行为的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是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还不够高。
很多人不知道公益诉讼的存在,或者对其了解不深,不知道如何参与。
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刍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些弊端和法律障碍 。持此观点的理 由: 0 其一 , 检察机 关是对全国人 这一 问 , 题 为社会及民众提供权利救济的司法保障。
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关 , 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 确保法律 二、 检察机关拥有原告资格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 ) ‘\ 一 从 【 益诉讼 , 厶 的内涵上看检察机关拥有原告资格的可能性 从字面上理解 ,公 “ 就是公共,益” “ 就是利益, 简而言之, 公益诉 讼就是为了“ 保护 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具体而言, ” 广义的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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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汊捡茶机 关捉起 公益 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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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研究中, 关于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着很 大争议 , 本文立足于中国国
( ) 二 否定 观 点 及 主要 理 由
个人 的干涉。其三 ,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 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 关的团体组织及个人, 对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 直接 向法院起诉, 由法 院 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 由特定国家机关( 主要指检察机关) 以国家名义向法 院提起 的诉讼。
( ) 定 观 点 及 主要 理 由 一 肯
关的权力过分集中, 更易滋生腐败。
厘清上述问题 , 不但关系到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 还会直接
在公共利益被侵害 的案件中, 因无 检察机关是有权且适格主体 。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 影响到检察机关今后的发展方向。 的代表者 , 具有广泛的法律监 督权, 应该将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公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9【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立案第四节调查第五节提起诉讼第六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七节上诉第八节诉讼监督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检察建议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章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公告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节支持起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姜凯志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程序内容提要:当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污染造成的公害问题越来越为各界瞩目。
检察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其中,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检察界别的代表将其提到立法的高度。
他们的观点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流失危险和环境公害,施以救济。
就笔者的见识来看,检察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提起公益诉讼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诉讼理论上还有论证的余地。
有关于公益诉讼程序设计还很少见诸讨论,很多文章仅从应然的角度予以述及,有些重大方面还需反复厘清,这又涉及到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我们在程序上无法自圆其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只能是无果之花。
本文从三个方面抛砖引玉,力求对公益诉讼程序上的复杂性有所揭示。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及背景考察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系看,均未有独立的经济诉讼法。
各国大都将经济诉讼合在民事诉讼当中,因此考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从民事诉讼谈起。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制度,最早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
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职责就是维护公益。
法国180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起诉。
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
”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关于国家安宁之诉,关于官府之诉讼;关于属于官之土地邑并公舍之诉讼;关于因贫人不公赠遗之诉讼”等民事案件。
法国的这一规定对后世资产阶级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76年法国制订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也可以作为联合当事人起诉。
法国法律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德国和日本在各自的诉讼法中作出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英美法系同样存在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制度。
英美法系的总检察长的职权具有双重性:代表国家控制所有的诉讼,并且参加涉及到一般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L e ga I Syst em A nd s cd嘶圈匿圈圈圈圈圈醴豳鳖鎏釜三!!!竺!!望竺!f叁塑!圭塾盒辁察机关环境公蓝诲讼厦备资格之裁觅孔曙光摘要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
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
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J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叉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国家公益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27602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优势(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1.检察机关自身所具备的职能特点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内涵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含事后监督和诉前、诉中的监督。
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2.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检察院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幂Ⅱ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27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2期总第827期No.22,2020Total of 8271问题之提起2015年12月,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检办法》”),其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法实施办法》”),其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原告”。
2017年6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被写入《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并未就其权利义务进行说明。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高检解释》”),其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权利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由此,以检察机关为诉讼提起主体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体系已初具雏形。
但基于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能基于这一身份明确其在诉讼中的角色。
诉讼角色的不同切实影响着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适用并影响着诉讼进展。
如诉前程序与起诉的衔接、调查取证的权限、起诉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对此,应尽快界定检查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明确其角色,完善诉讼程序。
2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角色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趋于哪种角色持有多重观点,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原告人说、公诉人说、公益代表人说、双重角色说。
在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类同于诉讼“原告”,而检察机关认为应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以“公益诉讼人”角色参与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角色适用做出以下讨论:2.1原告人说原告人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原告资格范围扩大发展而来的。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1 . 关于检 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 )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实 现其 基 本 职 能 的根 本 要 求 。实 行
2 . 关 于 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构 建
( 1 ) 确立 “ 以公 诉 制 度 为 主 . 私诉制度为辅” 的公 益 诉讼 制 度 模 式 。
法律监督 . 维护 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 职能。 近几 年来 . 检察机关 为 实现其监督职能 . 采取 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意见、 检察建 议、 民事抗诉。国外许多 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 同特点 即以积极 、 主动 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 因而有学者提 出: “ 现代诉讼 的基本 理论认 为. 检 察机关在诉讼 中最 突出 、 最主要 的职责是代表 国家公众把被告 人( 刑 事被告人 、 民事被告人 、 行政被告人 ) 的违法行 为和违法事实提 供 给法院 . 要求其依 法进 行审理和裁判 . 并对审理 的过程及裁判 的结 果进行监督 。”
( 4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国家为 了保护其利益不受 侵犯 . 法 律应 当把起诉作 为一种义务赋予 特定 的起诉 主体 . 使主张公 益 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 根据公权力不得 随意委托的理念 . 接受这 种义务 的起诉 主体只能是 国家机关 . 而不 可能是公 民、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此外 . 由于有 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 这就 会造成几个部 门的互相推 诿或重复劳动 . 有的涉及到地 方利益 . 会受 到地方政府 的
与公 益诉讼 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 的公诉制度 。 就 目前能够代 表国家行使 诉讼权利 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 政府和人 民检察 院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 人 民代 表大会虽是国家 的权力机关 .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 . 一 般不涉及具 体权力 的行使 . 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 利益而滥用 立法权 . 从而破坏法律 自身的正义性 政府是 国有资产和 社会 公共利 益的管理者 . 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 侵害到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 告人。 因此 , 政府也不 宜成为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而检察机关却 因其 自身的特点 而符合公益诉 首先 . 从检察机关 的性质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监督 与诉讼是有机 结合的 , 实现监督 是诉讼 的 目的 . 诉讼是实现 讼的主体的要求 。 监督 的形式 和手段 对此列 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 “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 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督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 和必 须作的事情 只有 一件 :监督整个 共和 国对法制有 真正一致 的理 律的情况、 维 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 和法治活动。 ” 从这 解。 不管什么地方 的差别 . 不受任何地方的影 响。 检察长的唯一 职权是 定义来看 .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权 中. 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包括起 把案件提交 到法 院判决 。 ” 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 , 但随着案件 诉 、 参与诉讼 以及依上诉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的权力等 。 “ 只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明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并未具体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更好地维护公益和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是最适合的公益诉讼主体。
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司法实践基础的做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权作者简介:杨明强、仇兴华,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当前社会中存在许多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由于无人追究、无人起诉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时代所需。
明年即将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虽将公益诉讼确立在诉讼体制中,但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仅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其应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一、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当前社会个体都在积极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当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产生矛盾时,代表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主体缺失,就易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有着十分必要的现实基础。
(一)扩大权益救济地需要1.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现象大量存在。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然而当前社会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却是大量存在,且日趋加重。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造、重组,个人私谋规避法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出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极为严重。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个别地方企业只顾自身利益,行政部门囿于地方得失,或欺上瞒下,或视而不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
市场经济中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也在增多,个人诉讼维权由于成本过高也面临着困境。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卫列,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解文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一、出台《办案规则》的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出台、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诉讼检察职权相继写进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规范依据。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办案数量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更高期待。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19年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规则的要求,最高检党组把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作为一项关系公益诉讼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予以推进。
二、《办案规则》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办案规则》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达成了共识。
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明以及在历次会议上关于公益诉讼的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遵循,确保制度设计不离初衷,体现中国特色。
论检察机关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由一起盗伐林木案说起
J OURNAI OF XI AOGAN UNI VERS TY I
V 0I. N 0 . 32 2
M A R. 201 2
论 检察 机 关 在 我 国 民事 公 益 诉 讼 中的 角 色 定位
) 女 , 北 云 梦 人 , 北 工 程 学 院 政 治 与法 律 学 院 副教 授 。 , 湖 湖 ) 女 , 北 云 梦 人 , 梦 县 检 察 院检 察 官 。 , 湖 云
7 3 —
肖云 端 , 肖云 燕
体 。而诉讼 中的被告 一方 一般 是 社会 的强势 群体 成 员 , 者严 重损 害社会 公共 利 益行为 的行 为人 。 或
杨树 , 既给 国家 带来 了直 接经 济 损失 , 因为破 坏 也
该路 段 的 防护林 而 给生态 环境 和 道 路安 全 造成 严 重影 响 , 因此构 成 了 对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损 害 。锡 山区法 院最 终 支 持 了 检察 机关 的 诉 讼 要 求 , 决 判
( 体性 民事诉 讼 ) 言 , 主要有 如下 特征 : 个 而 它
益诉 讼 中的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关 键 词 : 察 机 关 ; 益 诉 讼 ; 色 定 位 检 公 角
中 图分 类 号 : F 3 D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5 4 2 1 ) 2 0 7 —0 1 7 —2 4 ( 0 2 0 — 0 3 6
20 0 9年 6月 1 8日, 自安 徽 的李某 和来 自邳 来
益进 行 救 济 , 是 必 要 的 , 是 可 行 的 。但 考 虑 到 目前 的 法 律 授 权 不 够 具 体 , 之 检 察 机 关 现 有 资 源 的 有 限性 , 既 也 加 检 察 机 关 在 参 与 民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应 有 明 确 的 角 色 定 位 , 辅 为 主 , 权 补 权 , 理 运 用 各 种 方 式 , 行 在 民 事公 以 制 合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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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zhigong falv ti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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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
摘 要: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
明确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
度正式确立。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公益公诉;前置程序
一、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概念
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或着自行提起的诉讼;广义上的检察公益诉讼则是除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行为外还包括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发出检察建议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广义的检察公益诉讼概念更具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二、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第一,根本诉求不同。公益诉讼设立的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整体性利益。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往往自己的损害也牵涉其中,虽然最终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整体维护但还是参杂了代表个人的利益。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牵涉自身利益的维护,更具超然性,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诉讼主体不同。由于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联系着普通公民、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因而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益诉讼起诉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可以是社会生活中每个成员,任何具有维护社会利益责任心的主体就都可以作为适格主体。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本身。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最基本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律和诉讼等方面的优势,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更多损害。第三,诉讼范围不同。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较为广泛,只要是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可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显然,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受限制的。第四,诉讼地位不同。普通公民、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等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成为起诉主体,但其与与案件并不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不是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试点方案》里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三、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联系第一,根本目的的一致性。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无论是公益诉讼还是检察公益诉讼,从本质上、根本目的上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作用的强化性。检察公益诉讼是在公益诉讼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反过来对公益诉讼具有支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中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具有专业性,能够弥补和解决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所以在作用上检察公益诉讼是对公益诉讼的一种强化。第三,节约司法资源的一致有效性。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
来讲,合理的诉讼可以将相关诉讼资源有效整合起来,使受到
损害的权利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最终实现诉讼资源和目
的与社会主体利益的平衡。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社会利益体呈
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不能够用现有
法律关系模式来界定。一些争议会因为涉及主体较多而影响到
国家或者整个社会的利益。一般来说,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都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还会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
而公益诉讼则可以改变这种现状,法院的判决对每一个相关成
员都适用,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和成本,
并且多个案件可以合并判决,那么司法资源也获得有效节约。
[1]
四、检察公益诉讼特有的诉讼前置程序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提起诉讼,需要更加
严谨的诉前程序设置,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达到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相统一。
(1)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
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提
起公益诉讼的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和
组织同样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所以,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诉
权谦抑监督优先”的原则,利用其来监督其他组织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更为科学合理。采取这种方式主要也是因为一些相关机
构对于公益起诉更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其提起诉讼更有权威,
也更有效果。
(2)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
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
行职责,由此可以获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则
就是主动性作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够作
为起诉主体,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因为如此,才需设置前置程序,检察机关需向行政机关发检
察建议,对方不履行仍旧侵害公共利益是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五、结语
公益诉讼制度自古罗马法中出现以来,发展至今天在世界
许多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
也将步入发展快车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
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
国家执政体系的理性选择。其能够充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
利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
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微筱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析法制与社会,2017.5(上)
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陈文娟 潘 胜
(32350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