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人社建字〔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在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方面,2018年9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进驻大厅,进一步压实地方社会保险部门的属地责任,有效推进工伤保险便民化服务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办[2009]14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8号)各省直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人员专业化和鉴定服务人性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和手续(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确认。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分为:(1)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工伤康复鉴定确认;(7)旧伤复发确认;(8)复查鉴定;(9)医疗依赖鉴定;(10)其他委托事项。
2、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办理停工留薪期手续,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及时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停工留薪期满如需延长,须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治疗建议和相关病历材料等。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其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5)一份。
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5)住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7)其他相关材料。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湖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湖政发〔20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湖州”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力争通过2年时间的努力,到2008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
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07年3月底前,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矿山等采掘行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应用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简称省集中系统)已全面上线运行,系统包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等相关业务功能模块,实现了数据省级集中、业务全省联动,各地要依托省集中系统开展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费结算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二、推进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联网结算各地要积极推动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改造HIS系统,与省集中系统工伤保险联网结算接口对接,实施工伤医疗服务联网即时结算。
要依托省集中系统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功能,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
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完成工伤认定的参保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机构就医时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手工报销风险。
要建立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持卡直接结算通道,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三、建立工伤医疗相关目录和基础数据库建立省集中系统与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获取医疗保险相关目录,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医疗相关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项目范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伤保险,为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简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商、安全监管、卫⽣、⾷品药品监督等⾏政部门以及⼯会,按照各⾃的职责,协同做好⼯伤保险管理⼯作。
第四条⼯伤保险实⾏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建⽴统⼀的⼯伤保险基⾦收⼊户、⽀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设⽴⼯伤保险基⾦收⼊过渡户、⽀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伤保险基⾦由以下⼏个部分构成: (⼀)⽤⼈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 (⼆)⼯伤保险基⾦的利息; (三)滞纳⾦;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伤保险基⾦的其他资⾦。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规定,办理⼯伤保险登记及相关⼿续: (⼀)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到⼯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单位办理⼯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职⼯⼯资发放、缴费⼈员花名册; (三)参加⼯伤保险⼈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淮府[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二)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三)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四)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7〕9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精神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有关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和办法等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四城区及高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
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具体管辖按下列办法执行:(一)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同一个县(市)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不同县(市)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事项。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长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与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
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 (一)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可确认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 二、规范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基本程序。 (一) 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查与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见附件1)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属于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 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受理: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申报时限,并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件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与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载明有关事实、证据、理由、法律法规依据、救济途径。不属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 事故伤害的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8),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签字确认。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见附件9),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签字确认。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阅卷记录》(见附件10),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应有被查阅材料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五)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件11),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姓名、性别、职业与工种、身份证号码;(3)事故时问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问、地点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4)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5)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部门;(7)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主要文书式样 各地可在本通知所附文书式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使用。除本通知所附文书种类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增加相应工伤认定工作文书种类。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 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7.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8.现场勘验记录 9.调查笔录 10.阅卷记录 11.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l: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今收到申请人 报送的关于 (受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份 页(详见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仅作收件凭证用;申请人应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项目 页数 备 注
材料提交人: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补正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补正材料的项目明细) 1、 2、 ...... (注: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补正材料的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伤人 身份证号 伤害事 故简要 经过
申请延 期原因 及期限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科(处) 室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6: 编号:×劳社工受字[××××]×××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受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核查: (不予受理的事实、证据、理由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人民政府或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年月 日 附件7: 编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 (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受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的工伤认定申请,称 (伤害事故简述:包括时间、场所经过、伤情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月 日前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 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8: 现场勘验记录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勘验时间: 勘验地点: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勘验记录如下(可附现场照片): 编号: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附件9: 编号: 调查笔录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调查时间: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身份: 调查地点: 记录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被调查人单位: 地址: 调查记录如下: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编号: 阅卷记录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阅卷时间: 阅卷人: 案件所在单位 接待人: 阅卷内容摘录如下: 阅卷地点: 记录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阅卷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附件11: 编号:×劳社工认字[××××]×××号 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 与受伤人关系: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受伤人姓名: 性别: 职业与工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我局调查核实: (核实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时间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间、地点 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相关事实证据、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 年 月 日(受伤部位)所受(伤害诊断)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认定为不属工伤或者不属视同工伤的)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认定(受伤人姓名)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