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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4()9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164-1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超市(便利店)从事菜肴复热、分装类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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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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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登记证的样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试题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试题

.食品生产、经营同意方法试题(判断题 32 道,单项选择题 32 道,多项选择题 30 道,简答题 6 道)一、判断题:1.《北京市食品经营同意管理方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

()2.食品经营同意被注销的,同意证编号可从头申请持续使用。

()3.食品经营者需要持续依法获得的食品经营同意的有效期的,应该在该食品经营同意有效期届满 2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食品经营同意证编号由 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3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5.食品经营同意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6.食品经营同意证发证日期为同意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 年。

()7.申请食品经营同意,不用要获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8. 《北京市食品生产同意管理方法(暂行 )》自 2015年 9 月 1 日起实行()9.拥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同意证的,依照“一企一证”的原则,不能够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同意证()10.市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只要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

()11.生产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副本还应该载明产品注册同意文号或许存案登记号。

()12.食品生产者在本方法实行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同意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13.保健食品生产同意审察合用《保健食品优秀生产规范》(GB17405-1998)()14.《北京市食品生产同意管理方法 (暂行 )》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保化处负责解说。

()15.新食品生产同意证书副本上应该——标明原生产同意证编号。

()16.市局暂不能够依据本市食品生产同意审察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点食品等食品拟订食品生产同意审察细则()17.《保健食品优秀生产规范审察》考点: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拟订查收、储存、使用、检验等制度,不用须专人负责。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一、引言餐饮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提高餐饮从业者的食品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 餐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从采购到加工、制作、储存和销售的全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2. 餐饮经营者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卫生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3. 餐饮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自觉接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采购:餐饮经营者应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并保留采购记录,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2. 食品加工和制作:餐饮从业人员应戴好洁净帽、口罩等防护用品,加工和制作食品时要注意个人卫生。

同时,对于易变质的食品要及时处理,避免食品变质产生危害。

3. 食品储存:餐饮企业应建立储存食品的专用库房,并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和库存情况,避免食品长时间滞留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4. 餐具消毒:餐饮从业人员应使用专用清洁剂对餐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 食品销售:餐饮企业在销售食品时应提供明确的食品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储存条件等信息,以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

四、个人卫生管理1. 餐饮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明,且每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

2. 餐饮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个人卫生,包括勤洗手、佩戴防护用品等措施,避免将细菌等有害物质传播给食品。

3. 餐饮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医治疗。

五、食品安全意识宣传1. 餐饮企业应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管理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将食品安全知识传达给消费者。

2.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节选)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节选)佚名【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年(卷),期】2024()11【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8页(P164-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1号)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商秩字〔2023〕18号)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12号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题库75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题库75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题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制定。

单项选择题: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食品划分为多少类别,C,A.28B.30C.31D.322、哪些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A.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D.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5个工作日B.5天C.7个工作日D.7天4、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A,人。

A.2人B.3人C.4人D.5人5、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c,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A.7个工作日B.7天C.10个工作日D.10天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a,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A.20个工作日B.20天C.30个工作日D.30天7、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c,~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A.7个工作日B.7天C.10个工作日D.10天8、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A.7个工作日B.7天C.10个工作日D.10天9、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c,年。

A.3B.4C.5D.61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D,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A.11B.12C.13D.1411、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c,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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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 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 类的经营项目。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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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 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分类许可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
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 类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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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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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许可流程和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发证等环节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 经营许可证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共7章4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章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章 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五章 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六章 第五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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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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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权划分(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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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申报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 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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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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