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期中考试(1)

合集下载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期中试题

民法期中试题

中期作业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并阐述理由。

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D)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分析: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时,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

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所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分析:题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又因为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所以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

所以,AB项错误。

民法学期中考试

民法学期中考试

2008年4月14日一名词解释(12分)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简答(8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和取得。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括民事义务再内。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三案例1.案例:王某的妻子2001年夏天患了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

2007年的5月,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

请问:王某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评析:王某的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国开(电大)民法学行考1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民法学行考1试题及答案

国开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民法学(1)作业(1)一、名词解释] 民是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公司之间、公司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本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到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布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壬、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住、客体和内容。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壬等。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畴外的活动。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7.《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8.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1.民法通则规定期限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o答案: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答案:A.二年.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o答案:A.不动产B.流通物.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答案:B.无效的民事行为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o答案:A.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手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民法通则规定(B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级民法学1 期中考查试题

2011级民法学1 期中考查试题

2011级民法学1 期中考查试题案例1、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做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定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3比7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两年,双方因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进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0000元,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

请依案情简要回答并说明理由(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答:张某是该发廊合伙人。

理由:根据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张某为谭某提供经营场所,以其个人房屋作为合作经营的门面,同时二人签订书面合同,因此……(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答:由二人共同承担。

民法第三十五条(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所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2、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定了协议,约定了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药费用及生活补助共一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2)丁的损失就如何承担?为什么?要求:1、答案一律写在本试题的背面,标清题号即可;2、回答要简明扼要,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即可;3、要求用炭素笔作答,书写工整。

民法学1 期中考查答题纸学号: 姓名: 班级:。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1.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

民法期中考试

1.简答区分主从法律关系的意义p12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是权利主体之间基础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所说的权利,即包括权利义务。

从权利的依附关系为标准,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权力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依附于主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没有从权利就没有主权利的称谓。

就是说,没有从权利,也就没有了主权利。

同样,没有主权利,从权利就不能存在。

主从权利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一、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划分是相对,在民法上不存在一类权利是主权利,另一类权利则是从权利。

二、主权利是从权力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从权力依附于主权利。

主权利生效,从权力也生效;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2.简答请求权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因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和继承权等权利的行使均离不开请求权,必须借助请求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帮助权利人实现权利。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而产生,是基础权利的一种表现,但与基础权利本身并非相同。

请求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先有基础权利,后有请求权。

对于请求权有两种分类方式。

第一,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权利为标准,可将请求权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第二,以请求权的产生是基于原权利还是救济权为标准,可将请求权分为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的作为,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

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请求权已经存在,而请求权并非与基础权利相伴而生,通常晚于基础权利。

因基础权利的不同,请求权产生的时间和行使的方式,均存在差异。

但是,请求权的行使受到消灭失效制度的影响,如果请求权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则请求权归于消灭。

民法总论期中试题

民法作业一、案例分析题(一)某甲因故被宣告死亡,其唯一继承人乙不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继承其财产A房屋一幢,之后又将A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善意的丙。

后来甲生还归来,并提起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获得法院支持。

试问:1、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2、若继承人乙是恶意的(即明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将A房屋出售予善意的丙,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二)王某夫妇出国留学,将其子王童(5岁)留给王某的父母王有福、李代花照看,并留下1万元钱供王童花费。

王某的哥哥在初见王童后给了王童5000元钱作为见面礼,后因他的妻子反对,就以王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想要回给王童的这5000元钱。

时逢李代花的家乡发洪水,李代花就代王童赠1000元给李代花的弟弟的孙子作为学费。

开学后,王有福将王童送到附近的幼儿园上学。

某日上午10点,王童的老师李荣荣趁学生休息时,道市场买菜。

王童等几个小朋友围着教室内的火炉烤火,王童和同学赵爽因争抢座位而打斗起来。

赵爽用小板凳将王童的头部打破,王童大怒,将赵爽按在火炉上致使赵爽面部烧伤。

为此赵爽的父母为赵爽治伤花了5万余元,王有福为王童治伤也花了5000余元。

因协商未果,赵爽的父母以赵爽的名义提起了诉讼。

问题:1.王某的哥哥能否要回5000元钱?为什么?2.李代花代王童赠出1000元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有福夫妇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4.赵爽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李荣荣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5.王童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负担?为什么?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2、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三、论述题我们经常会在商场或小卖店中看到“偷一罚十”或“假一赔十”的警示标语,试述此二标语的效力。

2022秋国开《民法学(1)》(纸质)形考性考核册题库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2、联营:3、宣告失踪:4、时效:5、法定代理: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和。

4.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5.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6.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的活动。

7.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

9. 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24分。

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1. 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 )。

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满( )3. 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4. 张某不习( )。

5.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

6. 民法通则规定(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 法律规定(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8.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1.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2.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2课堂讨论题: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3案例分析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

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福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

民法学(1)综合练习

民法学(1)综合练习民法学(1)综合练习江苏广播电视大学马晓燕一、名词解释1.民法学2.民法3.人格关系4.身份关系5.平等原则6.公平原则7.自愿原则8.民事法律关系9.民事主体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2.民事权利13.民事义务14.公民1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7.监护18.住所19.宣告失踪20.宣告死亡21.个人合伙22.法人23.联营24.物25.不动产26.民事法律行为27.要式法律行为2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0.无效民事行为3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无效民事行为33.代理34.法定代理35.无权代理36.表见代理37.期限38.时效39.诉讼时效的中止40.诉讼时效的中断41.善意占有42.恶意占有43.原始取得44.传来取得45.共有46.共同共有47.按份共有48.相邻关系49.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填空题1.民法是调整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民法只是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

4.人身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两类。

5.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的原则。

6.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救济。

7.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要有:(1)之诉;(2)之诉;(3)之诉。

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9.我国民法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10.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法定事由。

11.在民法上死亡分为和。

1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和正常的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13.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_______;(2)_______;(3)_______。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民法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以调整商品关系作为其主
要任务。除民法以外,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此
与民法有密切的联系。
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它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
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
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
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
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
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
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中实行的
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劳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
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有时仍需由民法的一般规定来配合劳动法进行调整。
民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关系不
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但是因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及
家庭成员之间抚养、赡养等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适用民法中所
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之列。所
以,婚姻法也可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
2、论胎儿的民事法律权利地位
我国民法从出生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法律为保护
胎儿在将来出生后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设有特殊规定,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
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可见我国原则上认为胎儿在出生前不具有权利能力,只是在某些法定情况下作出特别规定,
以保护胎儿这一未来主体的利益。
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及其历程,为胎儿具有权力能力提供了理论基础;权利能力与人格
理论的差别,决定了胎儿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虽然不具有人格,也并不能因此而剥
夺其享有具体的权利,成为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胎儿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为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
事权利能力,但是这样的法则不利于充分保护胎儿的利益。为此,从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
各时期的民事立法均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从立法看,大致有两种作法:一种
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学者称之为“限制人格说”,即将胎儿视同已经出生,承认胎儿已取得民
事权利能力如出生时为死胎再认定终止罗马法,瑞士民法即采用此例。另一种是个别的保护
主义,学者称之为“人格溯及说”,即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只有继承、遗赠、损
害赔偿等特殊条件下,才视胎儿为已出生,其民事权利能力溯及出生前取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