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
什么是土地确权

什么是土地确权进行土地确权的方式是需要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提交给村委会,等待审核,审核无误后是可以上报给国土资源局的。
确权后的土地能建房的,但需要获得建房竣工验收许可证和合格证。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法律常识: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确权都包括什么地法律常识: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和确认,也是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从属关系的内容。
土地确权包括以下权利:1、国家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和流转的重点,展开土地权利的注销,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分关键。
土地确权后,过去农村土地的两种权利将成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而其中经营权可以转让和抵押,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更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一、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

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章节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0)(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6)(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2)(1998年12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8)(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1)(2004年l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36)(2006午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38)(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40)(200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2004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45)(2004年l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9)(1999年9月17日)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50)(2000年3月29日)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积的通知(51)(2007年11月30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51)(2007年9月5日)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52)(2005年8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53)(1996年9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55)(1996年1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批复(55)(1995年3月11日)二、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8)(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64)(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9)(1990年5月19日)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的批复(72)(1996年5月17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73)(1992年12月4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74)(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77)(2003年11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80)(1992年1月14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80)(1992年2月24日)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83)(1996年12月4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4)(2003年6月1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86)(2007年9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89)(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权规范(试行)(96)(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06)(2007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作的通知(109)(2004年3月31日)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111)(2005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111)(1999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113)(2002年8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115)(1996年6月5日)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15)(1997年l0月30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16)(1998年2月17日)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119)(2004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120)(2001年12月14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22)(1999年10月22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23)(2008年11月12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25)(1999年3月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128)(2007年12月10日)关于发布实旗<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130)(2006年12月23日)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1)(2007年1月31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132)(2005年11月1日)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133)(2005年9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133)(2005年3月4日)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133)(2004年6月30日)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134)(2004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问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134)(2000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35)(1998年1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35)(1997年10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桩时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136)(1991年10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136)(1991年9月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的批复(137)(1996年10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37)关于对中华人民共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137)(1991年9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138)(1991年8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138)(1991年1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139)(1990午12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39)(1990年8月25日)三、土地估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140)(2003年12月1日)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43)(C.B/T18508——2001)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223)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25)(199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227)(2001年2月13日)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臵方案会审办法(229)(199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30)(1994年9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33)(1994年5月23日)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有关问题的解答(234)(199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35)(1996年7月5日)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235)(1994年5月13日)四、土地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38)(2007年3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55)(2007年5月8日)土地登记办法(258)(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规则(265)(1995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72)(2003年11月14日)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273)(1993年2月2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76)(2006年12月4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78)(1995年3月11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83)(2004年11月2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85)(2000年10月23日)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287)(2006年5月25日)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题的通知(290)(1997年1月3日)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1)(2004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92)(2003年1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93)(2000年8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293)(1996年1月15日)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94)(2007年3月29日)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95)(2006年9月20日)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5)(2005年1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295)(1993年4月1日)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96)(2002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96)(2004年5月31日)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限问题的复函(297)(2004年5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97)(2003年6月30日)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97)(200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298)(2000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8)(1999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8)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99)(1999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300)(1998年1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300)(1997年5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301)(1996年3月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301)(1996年3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301)(1995年7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302)(1994年12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30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302)(1994年11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303)(1994年9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303)(1994年9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304)(1993年4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304)(1993年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304)(1993年2月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305)(1992年6月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305)(1992年2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305)(1989年12月16日)五、土地征用与安臵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307)(1958年1月6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310)(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311)(2001年10月22日)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通知(315)(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臵制度的指导意见(317)(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臵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318)(2006年6月21日)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321)(200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22)(2006年4月10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24)(2007年4月28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326)(2006年7月7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333)(2006年5月17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337)(2005年7月23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43)(2001年6月13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346)(2005年10月31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347)(2003年12月30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公证细则(350)(1992年10月9日)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352)(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352)(1995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353)(1998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353)(1997年2月13日)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354)(2003年5月2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355)(2003年10月8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358)(2002年4月2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361)(2005年2月7日)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63)(1999年10月18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65)(2000年11月7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369)(2003年4月16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371)(2003年1月21日)土地复垦规定(373)(1988年11月8日)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375)(2006年9月30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77)(2000年12月29日)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382)(1993年3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384)(1997年9月26日)退耕还林条例(384)(2002年12月14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390)(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395)(2008年1月3日)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39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地分的通知(409)(2002年1月1日)全国土地分类(试行)(413)(2001年8月21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418)(2006年12月19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420)(2007年11月19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423)(1993年6月29日)闲臵土地处臵办法(427)(1999年4月28日)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429)(2007年9月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29)(1998年1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433)(2005年9月28日)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435)(2006年3月23日)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439)(2004年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441)(2004年10月21日)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444)(2004年2月17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447)(2003年11月17日)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451)(2003年8月2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453)(2002年4月11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457)(1998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460)(2005年10月28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461)(2004年7月12日)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462)(2005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466)(1998年8月1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468)(2006年6月16日)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470)(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471)(2007年12月28日)关于发布和实旌工业项目建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473)(2004年11月1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474)(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476)(2007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478)(2006年9月18日)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479)(2006年6月15日)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480)(2006年3月27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的通知(483)(2004年11月2日)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485)(2004年6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487)(1992年10月17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488)(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489)(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490)(199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491)(2006年11月7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494)(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10)(2006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12)(2006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12)(2006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514)(200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515)(200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517)(200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517)(2004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518)(2004年8月2日)九、争议与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20)(1999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25)(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31)(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37)(1994年5月12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541)(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547)(2001年7月27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554)(2004年1月9日)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558)(2000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61)(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563)(2004年4月30日)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565)(2007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566)(2005年10月26日)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569)(2000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570)(2001年11月23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573)(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576)(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578)(2003年1月3日)土地监察暂行规定(581)(1995年6月12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584)(1996年10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586)(1999年5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587)(2007年8月22日)关于印发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589)(2007年7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590)(2007年7月25日)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591)(2007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94)(2007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翻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596)(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598)(2006年5月30日)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00)(2006年5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605)(2005年10月26日)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607)(2004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609)(2007年7月7日)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612)(2007年3月29日)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616)(2006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617)(2006年8月14日)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18)(2006年8月1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障资金的通知(621)(2006年7月5日)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强协作配合的通知(623)(2005年8月2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关问题的通知(624)(1999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24)(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627)(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28)(199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31)(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32)(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635)(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权属的复函(638)(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640)(1998年8月17日)法院可否委托拍卖以划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土地使用者的债务(641)(2002年8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642)(2005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溢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644)(200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644)(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645)(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645)(200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645)(200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646)(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646)(199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646)(1998年8月17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厦国土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7〕258号)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
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
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市政府六十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
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
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2004年6月25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和在1962年实施《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之外,海涂、滩涂应当确定为国家所有;开发国有海涂、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海涂、滩涂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认予以适当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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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
定》的修改建议
《确权规定》自1995年3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为地籍管理的确权登记发证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解决了基层许多的问题。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
革的逐步深化,我们也发现《确权规定》的一些条款规定,
已与国家的政策不相适应,修改此《确权规定》迫在眉睫。
建议一:
将《确权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
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
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
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理由: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二:
将《确权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
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
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
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
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
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
为国家所有。”
理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解释意
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
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建议三:
增加关于“农民集体”的界定的条款:农民集体所有权
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乡镇集体经济组织。2、村
集体经济组织。3、村民小组及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
“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
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
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建议四:
增加 “住宅小区内的土地,包括公共道路、车位、绿
地等,属于业主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条
款。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
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
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议五:
修改《确权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或使用证明文
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目前的实际情形是:批准四至界线没有变化,但因
原测量手段与与现在测量手段不同,导致面积变化较大,尤
其超过原批准面积较大的怎么处理,没有依据,造成争议。
建议对超过原批准面积较大的处理方式给予界定。
其他建议:
1、《确权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实际工作中不好界定。如
农民集体没有了实际的集体经营而是个体生产,个体也不只
是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能是其他集体或者城镇居
民,所以应当更加明确具体。
2、《确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第2项部分情形界定困难,
如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如果未进行
了土地调整或者未经过一定补偿的;但是土地已划分给另外
单位使用多年或者几十年的,但是原土地所有者提出归还的
等等,这些情形都难以界定。
3、《确权规定》第四章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权确权没有
明确,像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中,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农场职
工臵换为个体劳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时常发生,
给基层国土资源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在实际调处权属纠纷中
很难把握。建议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应当增加一条,予以
明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