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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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 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 原因分解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
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 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 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 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 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 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
(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 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 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 系。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 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 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 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八: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 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 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 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 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 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 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 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建 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篇一: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案例二?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1.法国A公司先后于5月1日和5月8日分别向中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5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接受,并于5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确认函。

5月20日,B 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A.于5月11日成立B.于5月15日成立C.于5月20日成立D.不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撤回才是有效的。

本题中,B公司5月11日收到要约,5月20日收到撤回的通知,显然要约已生效,撤回要约无效。

另一方面,一份标明了“不可撤销”字样的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收回的,即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本题还涉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另外,关于承诺的传递通常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作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本题中,B公司先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后又邮寄信函表示确认,该信函于5月20日到达A公司,所以,选项C正确。

2.香港某商行于1997年1月20日向福建成名公司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成名公司于当天收到对方电报,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泉州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1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1月20日发盘撤销。

”香港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成名公司。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香港商行撤销其发盘的行为无效B.成名公司表示接受的回电晚于港方撤销发盘的电报到达,因此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D.香港商行1月20日的发盘属于要约邀请【答案】A【解析】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案例分析(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案例分析(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案例分析(五)[案例1]背景:为了实施某项目的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未投保工程一切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工程师提出补偿要求,并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和证据。

施工单位认为遭暴风雨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补偿要求包括:(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2)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3)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承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4)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损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问题]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什么原则分别承担?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应如何处理?[案例2]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合同。

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 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土方工程于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为900m3。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敬爱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件3:专业建立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问题1指出时间一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发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3分别指出时间3中专业建立工程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这是前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但是你这个题目的问事件二没有说明测量控制点是不是由于甲施工单位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考试的题目应该是“发现甲施工单位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解答:问题一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2021/1/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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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 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 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 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 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2021/1/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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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
2021/1/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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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某通用机械厂 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 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 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和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 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 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 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9年5月签订了《某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建业主开发的某住宅楼项目,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开工前支付10%的预付款,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2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二、工程实施过程1. 开工前,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的预付款。

2.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体结构封顶,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的工程款。

3. 随后,业主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4. 承包商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结算审计。

三、结算纠纷1. 结算审计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金额为950万元。

2. 承包商认为审计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认为实际工程款应为1000万元。

3. 业主认为审计报告是第三方机构独立出具的,具有权威性,拒绝调整审计金额。

四、解决过程1. 双方就结算纠纷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承包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剩余的20%工程款。

3.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某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履行。

4.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剩余的20%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某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主体结构封顶后的工程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3. 承包商在完成工程后,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结算审计,符合合同约定。

4. 双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产生了纠纷,承包商认为审计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5.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剩余的20%工程款,维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

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

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

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目录【案例分析题一】 (2)【案例分析题二】 (5)【案例分析题三】 (7)【案例分析题四】 (9)【案例分析题五】 (12)【案例分析题六】 (13)【案例分析题七】 (15)【案例分析题八】 (18)【案例分析题九】 (21)【案例分析题十】 (23)【案例分析题十一】 (26)【案例分析题十二】 (29)【案例分析题十三】 (32)【案例分析题十四】 (33)【案例分析题十五】 (36)【案例分析题十六】 (38)【案例分析题十七】 (40)【案例分析题十八】 (43)【案例分析题十九】 (45)【案例分析题二十】 (47)【案例分析题二十一】 (50)【案例分析题二十二】 (52)【案例分析题二十三】 (54)【案例分析题二十四】 (56)【案例分析题二十五】 (58)【案例分析题二十六】 (61)【案例分析题二十七】 (63)【案例分析题二十八】 (65)【案例分析题二十九】 (68)【案例分析题三十】 (72)【案例分析题三十一】 (76)【案例分析题三十二】 (79)【案例分析题三十三】 (83)【案例分析题三十四】 (87)【案例分析题三十五】 (91)【案例分析题三十六】 (94)【案例分析题三十七】 (99)【案例分析题三十八】 (101)【案例分析题一】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5000m2,混凝土现浇结构,筏板式基础,地下3层,地上12层,基础埋深12.4m,该项工程位于繁华市区,施工场地狭小。

工程所在地区地势北高南低,地下水流从北向南。

施工单位的降水方案计划在基坑南边布置单排轻型井点。

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坑进行验槽,并对基底进行了钎探,发现地基东南角有约350 m2软土区,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换填处理。

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时,二层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在拆模时沿阳台根部发生断裂,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施工人员将受力主筋位置布置错误所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业主立即组织了质量大检查,发现一层大厅梁柱节点处有露筋;已绑扎完成的楼板钢筋位置与设计图纸不符;施工人员对钢筋绑扎规范要求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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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问题2:乙方应返还甲方多少钱?(多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费)【案例评析】(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

4万元.(101。

6—98。

9+11.7)(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

6万元.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3: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1:市建某公司有没有责任?问题2:在此事故中,:哪方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哪方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说明理由?【案例评析】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

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

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收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案例4:因政府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未构成违约责任1995年7月,A开发公司与某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大厦。

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准建房的地块上已做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人了约1 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A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

同时规定在A公司支付此补偿费l 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院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对方,以便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

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合同订立后,A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人研究院的账号。

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

到1995年1 I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

A公司一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并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

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

A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研究院答辩称A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

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退还。

反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意见完全相反。

问题1: 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案例评析】回答是肯定的。

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

(l)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及结果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要视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定.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部分的履行,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另一方违约,合同法规定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由于违约达到什么程度时,当事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单方解除权的滥用.在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在另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为如果合同涉及到政府的行为9当事人对此应当是有预见性的。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政府行为列人不可抗力,这也是允许的。

案例5 结算与质量纠纷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

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期提前至198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议。

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

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长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1600万无及拖期的利息。

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法定代表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请高抬贵手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日本立成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兴城公司)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结算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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