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净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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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净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净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与实体店采样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数量为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生产企业: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内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生产领域监督抽查每批次所需2台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1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或留样再测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

实体店:根据抽样批次数,随机抽取抽样地区(每10批次抽1个设区市,零头数按10批次计算)。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实体店监督抽查每批次所需2台检验样

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1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或留样再测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

2.2电商平台采样

应当覆盖省内省外知名电商平台,选择电商销售的江苏企业产品和江苏电商销售的产品,随机确定受检电商。抽样数量为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样封存于承检机构。

3.检验依据

因净水器产品的标签依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13年),涉及安全使用、产品特征指标含量,同时在以往抽查问题中存在不合格情形,所以本次净水器产品监督抽查需进行标签检查。

标志: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产品编号或者制造日期、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相关强制认证标志、卫生批准文号、执行标准。

说明书:产品名称、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标准号及名称、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QB/T 4143-2019《家用和类似用途一般水质处理器》;

QB/T 4144-2019《家用和类似用途纯净水处理器》;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系列;

GB/T 23296.16-2009《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

物中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双酚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C);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13年);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结果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a)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b)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在接到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的复检通知书后,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对能够复现检验结果的检验样品,应当选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对异议及关联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铭牌、说明书、电气性能(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在原检验样品上进行复检;对检验样品不能复现检验结果而选用备用样品的,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c)本方案依据原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和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对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的规定,整机卫生安全和出水水质中的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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