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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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与

应用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民间借贷中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虽然这些字据在名称上相差无几,但是各自的证明力和对应的法律关系却大不相同。以下是聘才网小编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区别与应用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

郭飞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 ,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

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 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郭飞律师支招:如果觉得有必要,在付款时尽量要有见证人在场,如果当场未及时出具“借条”的,记得要在日后及时补收“借条” 。

1、什么是“借条”?

“借条”又称为“借据” ,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用于证明已借款事实的凭证。常见的“借条”格式一般为:今借到某某100 元,借款人某

某,时间。其关键词是“今借到” 。

2、“借条”的证明力

“借条”可以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强有力、最直接的证据了,因为“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形成,还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我们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数额较小的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是不会随便给出借人出具“借条”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条” ,一般就可以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能够初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那么原告的诉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情况,数额较大的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仍然主张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此时法官会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交易

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来综合判决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 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

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

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借条”的注意事项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加之在现实生活中

不乏已经还款但是没有索回“借条”的情况,甚至是被对方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的存在,此时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

注意留存相关付款、收款凭证。

郭飞律师提醒:所有字据,只要是涉及签字、盖章时一定要双方当

事人都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代签情况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事前被人代签,事后赖账的情形,希望大家保持警惕。

4、“借条”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前文已经解析的很详细了,这里只强调一句话:“借

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条”等证据来证明,而“借条” 可以直接证明出借人向借

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万勿将“借款合同”作为“借条”来使用,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1、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指:当事人为确定债权而出具的法律凭证,是对以往双

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 常见的格式是:“欠条:今欠某某100 元。欠款人,某某人,

2、“欠条”的证明力

“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 ,“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条” ,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 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者抵赖。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条” ,与此同时还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反驳、抗辩、否认,则“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表明“欠条”的成因。

3、“欠条”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条” 、“欠条”和“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字据虽然抬头为“欠条” ,但实际内容却记载的是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该“欠条”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4、“欠条”和“借条”的主要区别

“借条” 产生的原因只能是双方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物,还可以基于侵权等。换句话说,“欠条”可以证明一切因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远大于“借条” ,而“借条”仅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

1、什么是“收条”?

“收条”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财物、款项后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其本身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某种给付行为,这一客观事实,重点强调“收到”这一事实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给付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法律后果。

2、“收条”的证明力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收条”的证明力偏弱,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收条”的重要作用,“收条”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在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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