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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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7•【文号】•【施行日期】200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2002年8月7日)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一、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二、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三、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四、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五、如剧中有外籍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申请批复(咨询电话:总机86093114转国际合作司);六、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七、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

审查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电视机制作程序?一、首先,公司是否具备电视剧制作、发行资格一一注册资金300 万以上,拥有省广电局(厅)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二、选到好剧本后,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故事大纲,到省广电局(厅)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三、制片方与编剧、导演、摄像、主演等主创人员签定合作意向书。

持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编剧授权书到省广电局(厅)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限于摄制该剧、有效期180 天)。

四、融资:至于怎么拉,跟谈广告几乎一样;所不同的是,企业参股投资可以得到电视剧发行的分红。

五、建组、选演员六、确定拍摄地,拍摄七、后期制作。

八、发行。

关于发行,有的公司碰到好剧本后就找专业发行公司谈发行,签定发行合同,有的发行公司提前将部分款打入制片方帐号。

电视剧的发行,只要有《发行许可证》就可以发行。

一般的制片公司都办理了《发行许可证》。

制片公司自己发行的多,由发行商的发行的很少。

电视剧发行的流程,实际就是节目市场营销的整个过程:1、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2、电视剧定位3、营销组合A :产品战略、B :价格战略、C:分销渠道、D :促销:广告宣传、营业推广、公共关系、人员推销电视剧的发行流程一、电视剧的两种发行方式:电视剧制片公司有两种电视剧的发行方式: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一、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二、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三、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四、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五、如剧中有外籍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申请批复(咨询电话:总机86093114转国际合作司);六、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七、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

审查结束后,由行管理部门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电视机制作程序?一、首先,公司是否具备电视剧制作、发行资格——注册资金300万以上,拥有省广电局(厅)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二、选到好剧本后,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故事大纲,到省广电局(厅)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三、制片方与编剧、导演、摄像、主演等主创人员签定合作意向书。

持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编剧授权书到省广电局(厅)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限于摄制该剧、有效期180天)。

四、融资:至于怎么拉,跟谈广告几乎一样;所不同的是,企业参股投资可以得到电视剧发行的分红。

五、建组、选演员六、确定拍摄地,拍摄七、后期制作。

八、发行,关于发行,有的公司碰到好剧本后就找专业发行公司谈发行,签定发行合同,有的发行公司提前将部分款打入制片方帐号。

电视剧的发行,只要有《发行许可证》就可以发行。

一般的制片公司都办理了《发行许可证》。

制片公司自己发行的多,由发行商的发行的很少。

电视剧发行的流程,实际就是节目市场营销的整个过程: 1、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 2、电视剧定位 3、营销组合 A:产品战略、B:价格战略、C:分销渠道、D:促销:广告宣传、营业推广、公共关系、人员推销电视剧的发行流程一、电视剧的两种发行方式:电视剧制片公司有两种电视剧的发行方式: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6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6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0月27日广影字〔2003〕第669号)为适应电影产业化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电影创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产影片字幕的管理,保护电影生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含合拍)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特种电影)。

第三条影片片头字幕(一)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英文片名需经批准)、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

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

(二)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三)影片片头净字幕长度一般不超过28米、约1分钟。

第四条影片片尾字幕(一)凡与电影创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单位,均可列入影片片尾字幕,项目和名称由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决定。

(二)中外合作的影片,应在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三)片尾倒数第二个画幅应为“拷贝加工洗印单位”,如立体声影片,需在此之后加注立体声标识。

最后一个画幅为摄制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1.02
•【文号】广电办发〔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广电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压紧压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撑重大工作分析和决策。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广发[2006]51号【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11.23【实施日期】200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3日广发〔200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影视创作管理实际,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历史题材影视创作及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悠久灿烂的历史文明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实现民族团结繁荣、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力量。

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形象直观、手段先进、受众广泛等优势。

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所包含的历史观、价值观、历史知识等,对各年龄层次、各阶层观众都有较强的教育、示范和引导作用。

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广播影视部门对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的管理职责,充分认识历史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国家、民族文化利益的高度,改进和加强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创作与管理,落实创作生产、审查管理和舆论引导的各项措施,确保历史题材影视作品体现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人生观。

二、当前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创作及管理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影视创作呈现出持续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影视剧产量逐年增加,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古代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产量有所递减,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广电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5月20日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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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广发剧字[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广发剧字〔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

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

在严格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特别要为辖区所属制作机构传达和宣讲新的管理办法,为他们释疑解惑,帮他们办理相关事务,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

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第七条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

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

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需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二条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

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附件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网上报备须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和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管理部门、中直制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1、各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须设置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的专用邮箱。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本部门的专用邮箱地址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备案。

总局只接受各部门从专用邮箱发送的备案材料。

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

2、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

此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申报表格须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cn。

4、广电总局发布拍摄制作剧目公示的网站是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

5、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然后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将公示剧目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发布。

业界通过点击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下载、打印总局公示剧目。

附件2:电视剧题材的分类标准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

各省级管理部门和制作机构在投拍备案办理中,须严格按下列划分的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一、当代题材: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为当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的故事内容分为:当代军旅题材当代都市题材当代农村题材当代青少题材当代涉案题材当代科幻题材当代其它题材二、现代题材: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为现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现代军旅题材现代都市题材现代农村题材现代青少题材现代涉案题材现代传记题材现代其它题材三、近代题材: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各类电视剧为近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近代革命题材近代都市题材近代青少题材近代传奇题材近代传记题材近代其它题材四、古代题材: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为古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古代传奇题材古代宫廷题材古代传记题材古代武打题材古代青少题材古代其它题材五、重大题材: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根据故事内容分为: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附件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报备机构(盖章):年月许可证号:┌──┬──┬──┬──┬──┬─────┬──┬─┬───┬─┬──┐│序号│剧名│编剧│导演│题材│体裁│集数│拍│制作周│联│备注││││││├─┬─┬─┤│摄│期│合││││││││一│喜│戏││日││制││││││││般│剧│曲││期││作││││││││││││││机││││││││││││││构││├──┼──┼──┼──┼──┼─┼─┼─┼──┼─┼───┼─┼──┤││││││││││││││││││││││││││││││││││││││││││├──┼──┼──┼──┼──┼─┼─┼─┼──┼─┼─┬─┼─┼──┤│││││││││││││││├──┼──┼──┼──┼──┼─┼─┼─┼──┼─┼─┼─┼─┼──┤│││││││││││││││├──┼──┼──┼──┼──┼─┼─┼─┼──┼─┼─┼─┼─┼──┤│││││││││││││││├──┼──┼──┼──┼──┼─┼─┼─┼──┼─┼─┼─┼─┼──┤│││││││││││││││├──┼──┼──┼──┼──┼─┼─┼─┼──┼─┼─┼─┼─┼──┤│││││││││││││││├──┼──┼──┼──┼──┼─┼─┼─┼──┼─┼─┼─┼─┼──┤│││││││││││││││├──┴──┴──┴──┴──┴─┴─┴─┴──┴─┴─┴─┴─┴──┤│内容提要:│││││││││││││├─────┬─────────────────┬─┬────────┤│省级管理部││相│││门备案意见││关│││││部│││││门│││││意│││││││││││││││见││└─────┴─────────────────┴─┴────────┘主管部门盖章:报备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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