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80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0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聘用制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建立、延续或解除,以职工与岗位的双向需求关系和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考核情况为依据。
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各类所需人员。
要制定招聘考试的程序和办法,采用集体评审、投票表决、组织批准的方式做出聘用决定。
招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有专家参加,保证各类人才公平竞争的机会。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还要通过专家考核推荐。
三、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地设置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岗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需设岗,分工明确,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按岗付酬,合约管理。
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指标、薪酬标准,并加强岗位聘后管理,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对各类岗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目标职责,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的业绩考核指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5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75号2001年12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必须着眼于解放和发展广播电视生产力,着眼于加强和改善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工作者的积极性,着眼于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调整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把工作任务转到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上来,工作重心转移到扩大广播电视覆盖和提高广播电视服务水平上来,工作精力转移到改造、完善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拓展广播电视业务上来。
二、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是:(1)调整市(地)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数量,调整县(市)广播电视台自办频道向播出时段的转变,完成省级和部分市级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设立;(2)完成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垂直贯通,统一经营,统一管理;(3)逐步实行对县(市)及乡镇广播电视的集中管理,已实现县乡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联网的地方,应尽快实行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模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发办字[2001]149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12.24【实施日期】2001.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4号2001年12月24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
通过实施“走出去工程”,五年内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外的落地和发行放映要有较大的进展和突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北美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听众、观众了解一个真实的中国,了解我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十年内我广播影视在国外能够具有同西方大媒体竞争能力,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实现多语种、地域化播出,力争做到凡是有西方大媒体声音形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声音形象,使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明显改善国际广播影视领域“西强我弱”的状况。
二、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形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广播、电视、电影等全方位在国(境)外落地、交流的格局。
重点抓好中央三台对外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国(境)外的落地入户。
电视要以整频道进入国(境)外有线网、重点酒店、宽频网络和直播卫星系统,广播要进入国(境)外电台中波、调频、直播卫星系统和有线网络,并在境外建立镜像站点,提高海外受众访问我广播网站的速度。
优先做好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埃及、巴西、泰国、印度等十个重点国家的落地工作,2002年努力实现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整频道落地,并逐步展开。
实施“走出去”工程推进“大外宣”战略

实施“走出去”工程推进“大外宣”战略作者:李键来源:《对外传播》2011年第07期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是以广播影视为媒介和载体,通过各种途径,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以提升我国的“软实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2002年上半年,宜宾市电视台由原宜宾有线电视台与原宜宾电视台合并、组建而成以后,即把“走出去工程”提上了议事日程,对其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以进一步拓展海外传播领域和播出渠道,努力开创一个“走出去”面向世界的“大外宣”新局面。
首先,宜宾台成立了一个以台长为组长的外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一个国际部,在国际部定编定岗七名采编、主持人员,负责承担外宣专题(纪录)片的日常摄制和择优外送任务;接着,将原《今日宜宾》栏目定位进行完善,改版成为一个对外报道性质的电视社教类栏目《中国宜宾》,每期播出一部自采自编的纪录片或纪实风格的专题(纪录)片,片长一般为十二三分钟,每半个月在本地播出一期;然后,定期筛选《中国宜宾》栏目已经播出的颇具地方特色的大部分原创节目,分别提供给中国黄河电视台和四川电视台,主要凭借两个台在海外落地的频道以及其他对外播出平台,播出宜宾台选送的专题(纪录)片。
2005年,宜宾台因实施内部机构改革而撤销了国际部,虽然《中国宜宾》栏目交由社教部管理,但仍保持了原有的栏目定位、节目风格以及播出周期。
2009年,宜宾台实施频道建设和栏目整合,取消了《中国宜宾》栏目,外宣片日常采编工作随即转由评论部负责管理,从此,民生新闻栏目《酒都播报》的“周末特别节目”中每周都安排播出一部专题(纪录)片,宜宾台还定期从中挑选一部分节目,推荐给黄河台和四川台,分别传送到海外播出。
像《梅硐石林好风光》、《兴文石海苗俗婚典纪实》、《李庄抗战文化节》、《网络歌迷罗炜》和《安·若蒂的圣诞节》等数百个真实生动的专题节目,让海外受众了解到了中国名城宜宾市的旅游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百姓生活,以及在改革开放后的新观念、新面貌、新变化和新成就。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9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9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需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相配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加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前瞻性、动态性和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必须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努力实现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规模化、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二、干部培训要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尤其是反映时代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干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锻炼;注重现代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干部的开拓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干部培训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善经营、会管理、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良好的广播影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养一批有水平、有影响的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主持人、名导演、名制片人等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在广播影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学术带头人和权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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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
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4
•【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4号
•【施行日期】200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
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94号2001年12月24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
通过实施“走出去工程”,五年内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外的落地和发行放映要有较大的进展和突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北美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听众、观众了解一个真实的中国,了解我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十年内我广播影视在国外能够具有同西方大媒体竞争能力,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实现多语种、地域化播出,力争做到凡是有西方大媒体声音形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声音形象,使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明显改善国际广播影视领域“西强我弱”的状况。
二、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形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广播、电视、电影等全方位在国(境)外落地、交流的格局。
重点抓好中央三台对外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国(境)外的落地入户。
电视要以整频道进入国(境)外有线网、重点酒店、宽频网络和直播卫星系统,广播要进入国(境)外电台中波、调频、直播卫星系统和有线网络,并在境外建立镜像站点,提高海外受众访问我广播网站的速度。
优先做好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埃及、巴西、泰国、印度等十个重点国家的落地工作,2002年努力实现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整频道落地,并逐步展开。
对欧洲、北美、周边其它国家和地区,以及东南亚、澳新、拉美和非洲部分地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的落地工作。
对有些国家和地区应以广播节目有效落地为主。
三、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
积极采用卫星、有线、无线、互联网、租机、互转、租频道、租时段、建台、办台等各种形式和手段,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在海外有效落地。
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信可靠、实力雄厚、对我友好的国外知名媒体集团、网络运营商、酒店管理公司同其合作,互惠互利,促使我广播影视节目进入其有线网、酒店或合办频道(率)、栏目、节目。
地方台可以把节目合作制作和节目交换作为与国(境)外媒体公司合作的主要方式。
积极开展广播影视对外合作交流。
大力推进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和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单位和城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交流机制。
在国(境)外举办中国影视展(节),参加国际广播影视节(展),加强影视剧及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推销,举办大型涉外广播影视交流和文艺演出活动。
加强与对象国家媒体的交流与合作,进行节目交换、互派或单方面派摄制组、采访组赴对方国家制作节目、合拍协拍影视剧等。
有计划地邀请有名望、有影响的国际广播影视媒体负
责人或著名记者、主持人、编辑、制片人访华,加强了解,促进合作,扩大对中国的宣传。
四、整合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海外机构,组建广播影视海外营销队伍和机构,力争两年内组建起有一定实力、规模和集落地、营销为一体的海外营销队伍。
借助各方面力量,开辟新的多渠道营销方式,整体推进我广播电视频道(率)落地和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外销。
海外营销机构要合理布局,营销队伍要精心选配,主要管理人员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先派,营销人员可根据需要,从当地聘用。
经批准,海外营销机构在融资方面可以使用外资。
五、增加我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境)外落地的投入。
可免费向国(境)外有影响的媒体提供我广播影视节目,也可购买重点国家有影响的有线频道播出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
六、根据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合理安排电视对外频道的上星和广播发射台在全球的布局。
认真执行大功率中波和短波对外广播的政策,中波覆盖周边国家和地区,短波覆盖5000公里以内的地区,5000公里以外地区的覆盖主要采用租机互转等方式。
适应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技术和设备投入,加快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改造,科学进行频率调度,增大发射功率,延长转播时间,加强直播覆盖。
七、进一步提高对外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要正确把握节目导向,对外广播电视节目要健康向上,反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和优秀文化。
要切实加强节目的针对性、可视(听)性和亲和力,提高和增强节目落地后的收视(听)率和实际效果。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需要,精心选择节目内容和包装形式,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安排好不同的播出时间、频道(率)、时段和内容。
利用多种方式推进节目的地域化进程,扶持使用重点地区和对象国(地区)语言的广播电视节目到国
(境)外落地。
八、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国际舆情信息的调研和预测。
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需求和欣赏习惯,熟悉对象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语言特点、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以及该国政府对华政策和该国人民对中国的了解程度和心态。
加强与听众观众的联系,建立受众研究的专门队伍,重视扶持和发挥听众观众俱乐部的作用。
建立我对外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境)外落地效果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海外落地的实际效果和节目销售情况。
九、加强“走出去工程”的宏观管理。
严格外宣外事纪律,认真执行报批程序。
凡涉及到国(境)外落地、交换(引进)节目、办展等重要事项均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与国(境)外媒体的重要谈判工作,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或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组织进行。
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须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和广电局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影视节目要坚持进出协调,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应承诺以适当方式协助我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十、切实加强对全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领导。
国家广电总局成立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领导小组。
北京、上海、广东等重点省(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加强广播影视外宣力量和机构,促进对外广播、电影、电视、英特网宣传统一对外发展,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