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辐射仪、射线检测仪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辐射仪、射线检测仪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前言为了保障辐射仪、射线检测仪设备的安全性,在操作这些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使用。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辐射仪、射线检测仪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人员参考使用。
2、设备安全维护及检测2.1 设备安全维护1.在使用设备前,必须仔细查看设备内部,确认设备无任何异常情况。
2.设备每天都需要进行外部和内部的清洁工作,当设备内部发现灰尘堆积或异物时,应该及时清理或上报以进行清理。
3.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不能受到振动、撞击或摩擦的影响,避免设备受损。
4.设备存放时,应该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强烈光照的地方,禁止堆放杂物。
2.2 设备安全检测1.设备在使用之前,需要将设备每个部分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设备无异常。
2.定期检查设备的重要功能模块,如探头、接线等是否正常,如果有异常需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对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3、操作规程3.1操作前准备1.操作人员需要进行辐射安全教育及培训,并接受必要的操作指导。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
3.在操作后台设备之前,操作人员要确认所需操作的设备型号、型号规格、操作时间、操作范围和安全规程,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操作。
4.需要将监护装置的检测指标进行设置,进行辐射剂量的监护,以确保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5.操作人员应该将设备的安全资料、操作手册放在显眼的位置,以便查阅。
3.2 操作过程1.在操作设备时,必须始终保持专注和集中注意力,不能进行其他无关操作或交谈,以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差错。
2.操作前,应该先检查并确认探头与被测物表面的距离是否适当,以及探头与被测物之间的角度是否正确。
3.操作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操作步骤执行,并根据设备提示进行操作,不能随意更改操作参数。
4.在操作过程中,如果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比如传感器掉失、数据丢失或数据不准确等),操作人员应该立即停用设备,并上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工业辐照

工业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固定源室干法贮源辐照装置
人员进入门
转台 源架 控制台
41 / 54
工业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第 III 类 湿法贮源水下辐照装置
一种辐照装置,其中的密封源是: • 放在一个注满水 的存放池中,
大约 7 m 去离子水池
• 在任何时候都是密封的, • 结构设计和正确的使用方式 使得人员进入密封源和正在 进行辐照的空间受到限制。
审管部门将: • 制定和采用合适的法律;
审管部门
辐射安全
• 编制政策和导则; • 进行活动安全许可,设施检查和法律执行;
8 / 54
工业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辐射防护和安全目标(接上页)
辐射装置操作人员将: • 对辐照装置的安全运行有充分的理解; • 遵守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令; • 正确使用所提供的安全设备; • 监控辐照装置的运行并对任何故 障进行报告;
合格专家
合格专家应该: • 在方法上建议许可证持有者来保证遵守相关管理规 定和安全导则; • 向许可证持有者提供精确的技术信息。
21 / 54
工业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辐照装置操作人员
辐照装置操作作员应该: • 接受过培训和/或者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 拥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所有必需证书, • 在使用辐照装置前保证辐照装置安全部件能正常工作。
工业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杨
仲
田
工业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内
容
第一部分: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二部分:工业辐照装置概述
第三部分: γ 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第四部分: 辐射源的保安
第五部分: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的防护与安全 第六部分:事故案例与经验教训
放射防护设备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制度

放射防护设备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规范和管理放射防护设备的使用、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防护设备的部门和人员。
二、使用要求2.1 使用资格:必须持有与所使用的放射防护设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人员方可使用。
2.2 使用规定:-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在放射防护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品;- 禁止焊割和对设备进行拆卸和改动三、检测要求3.1 设备检测:- 设备安装、使用两年后,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放射防护检测;- 在发现放射防护设备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或者使用前有较长闲置时间,需要重新对设备进行检测。
3.2 检测内容:对设备的辐射防护性能、过滤性能、机械性能、电学性能进行检测,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四、维护要求4.1 日常维护:-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加油和紧固件检查;-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检修。
4.2 设备保养:- 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以防止设备故障及时更新相关部件。
五、管理要求5.1 设备管理- 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记录要及时记录,保存备查;- 对设备进行专门领取、归还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5.2 人员管理- 设备使用者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 设备专职人员要持证上岗,并经常进行相关知识的研究和技能的培训。
六、责任制度6.1 事故责任- 任何使用放射防护设备的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产生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责任;-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的时候,要明确事故责任人,对其追究责任。
6.2 日常考核:- 对放射防护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测、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定期进行综合考评,并及时采取措施。
七、客户服务7.1 24小时服务热线- 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服务。
7.2 客户实地指导- 对客户进行实地操作指导,提高客户的使用水平。
与辐射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

材料一:与辐射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名称目录·与辐射技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目录【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3】《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1-2002)【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3-1995代替GB 9133-88)【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89)【7】《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8】《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GB/T 14325-93)【9】《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 13367—92)【10】《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0252-1996)【11】《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 11215-89)【12】《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2003年)【1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1993-12-06实施)【1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90)【15】《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16】《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2)【17】《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19】《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20】《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21】《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 17279-1998)【22】《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 17568-1998)【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1985)【24】《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 4075-2003)【25】《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1984)【26】《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85)【27】《核仪器及系统安全要求-放射性防护要求》(GB/T 19661.2-2005)【28】《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2)【29】《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51-2002)『注』相关全文可在网上查找或去省、市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法规书店购买。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辐射扫描仪检定规程

辐射扫描仪检定规程
辐射扫描仪是一种用于检测放射性物质的仪器。
在使用该仪器之前,需要制定一个检定规程,以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辐射扫描仪检定规程的基本内容:
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辐射扫描仪,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机场、港口、海关等场所的放射性物质检测仪器。
2. 检定条件:
2.1 检定环境:检定应在干燥、无尘、无强烈电磁干扰的环境中进行。
2.2 电源:仪器应使用规定电压和频率的电源,并确保电源稳定。
2.3 标准物质:使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进行检定。
3. 检定项目:
3.1 外观检查:检查仪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明显损伤和锈蚀。
3.2 性能测试:测试仪器的检测范围、精度、稳定性等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3.3 校准:使用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校准,确保仪器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4. 检定周期:仪器的检定周期应根据使用频率和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
5. 注意事项:
5.1 在进行检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避免放射性物质的伤害。
5.2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仪器损坏或测量结果不准确。
5.3 仪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重新检定,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记录与报告:在检定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检定的项目、数据和结论,并出具相应的检定报告。
报告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等信息,同时还应包括检定依据、检定环境、仪器外观检查、性能测试、校准等内容和结论。
射线检测装置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射线检测装置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射线检测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制造业、能源行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
在使用射线检测装置时,必须要注意安全操作和保养,特别是涉及到辐射危险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射线检测装置的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一、操作前准备在进行射线检测之前,必须先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了解被检测物体的特性和要求;•熟悉装置的相关技术参数;•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检查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确定辐射危险区域。
二、装置的正确使用1.启动射线检测装置前,必须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检查所有的电缆是否牢固,以及是否存在裂纹或磨损等情况。
2.在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清除所有的可燃材料、易燃气体,并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危险物品。
3.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并严格遵守射线检测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靠近设备运转区域。
4.当射线检测装置工作时,必须遵守施工图和其他规定,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设备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5.在检测过程中,必须对辐射情况进行测量,确保安全范围内没有超出辐射限制。
若超出辐射限制范围,则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集体和个人的安全。
三、装置的正确关闭在使用射线检测装置结束后,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正确关闭:1.停止设备运转。
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关闭控制盒上的主开关。
2.在设备关闭前,必须清洁设备的工作表面,并用防护覆膜覆盖射线源。
3.在关闭设备后,必须检查与设备相关的各项物品和设施(如电缆、传感器、支架等),确保所有都归位整齐,并符合使用规范。
4.在关闭设备后,必须对辐射范围进行测量,确保设备已完全关闭,并确认处在安全状态。
四、设备保养规程设备保养是整个操作流程不可缺少的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射线检测设备的精度、稳定性、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同时避免因长期使用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1.射线源的替换和使用时间的监测:射线源要根据设备厂家的规定进行替换,周期一般为1-3年。
放射诊疗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放射诊疗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1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场所(含兽用)辐射环境监测的原则、方法、实施及对测量结果评价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放射诊疗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辐射防护工程验收及建成后常规辐射环境管理的依据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南。本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周围剂量当量率H*(d)ambientdoseequivalent辐射场中某点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H*(d),在对应的扩展齐向场在ICRU球内齐向场的半径上深度d处所产生的剂量当量率。对于强贯穿辐射,推荐d=10mm。3.2最高管电压topmanagementvoltage允许加在X射线管两端的最高电压峰值,单位是千伏(3.kV)。3最大输出电流maximumoutputcurrentX射线管在一定管电压和一定曝光时间内曝光所允许的最大电流平均值,单位是毫安(mA)。3.4最长曝光时间maximumexposuretimeX射线管在一定管电压和一定管电流条件下曝光所允许的最长时间,单位是秒(S)。
4一般要求4.1任务来源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放射诊疗应用场所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4.2监测目的通过对放射诊疗场所及周围环境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了解场所的辐射水平,掌握评估其辐射安全防护现状,保护辐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员的健康安全,并为我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4.3监测对象本标准中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辐射环境监测,监测对象为医用射线装置、密封源、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4.24工作步骤4.4.1前期准备:a)b)c)d)e)4.4.2a)b)c)d)e)4.4.3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人员配备、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监测频次、方法依据、质量保证等内容;收集监测场所及周围的平面布置、场所用途的图文资料;收集监测对象的各类参数信息,包括射线装置的最高管电压、最大输出电流、常见工况等;准备各类监测数据表和信息登记表;根据监测对象选择适当的监测仪器、工具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建监测队伍。现场监测:详细记录监测时环境条件(天气、温度、湿度等)、机房所在位置、机房四周与上下相邻房间用途;记录机房辐射防护措施,包括各类防护用具、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警戒线、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辐射工作人员管理等;根据监测方案的内容、频次、点位等布设要求,在场所周围合理布点;监测时,记录射线装置工作状态的各项参数;完成现场监测与资料收集。后期工作:编制监测成果文件;提交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并分类归档a)b);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FHZHJHFS003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F-HZ-HJ-HFS-003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应遵守的技术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核设施和其他辐射装置附近环境地表的γ辐射剂量率,也适用于其他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的测定。
2 引用标准EJ 379 环境贯穿辐射监测一般规定3 术语3.1 环境指人类生活的公共环境,而不涉及辐射工作场所。
3.2 环境监测对核设施及其他辐射装置附近环境进行的监测。
3.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田野、道路、森林、草地、广场以及建筑物内,地表上方一定高度处(通常为lm)由周围物质中的天然核素和人工核素发出的γ射线产生的空气吸收剂量率。
3.4 源相关的环境监测指测量某一特定的源或实践所导致的地表γ剂量率水平,以确定特定源或实践所给出的贡献。
3.5 人相关的环境监测指在可能有几个源照射同一人群组的情况下进行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量,主要目的在于估算全部的源给出的剂量当量。
3.6 重要源日常流出物的排放量较大和可能产生较高的剂量率的源,从监测角度上被认为是重要源。
3.7 次要源在公共可以接近的地方其外照射剂量当量率非常低(年剂量当量约1 µSv左右),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正常释放量也非常小,并且很少或者不存在事故性外泄的可能性,这一类的各个独立的源在合适的屏蔽和控制下被认为是次要的照射源。
3.8 中等性质的源介于重要源和次要源之间的源被认为是中等性质的源。
3.9 公众除辐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其他社会成员,包括离开工作岗位后的辐射工作人员。
3.10 实践指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实践。
3.11 关键人群组从某一给定实践受到的照射在一定程度内是均匀的且高于受照射群体中的其他成员的人群组,称为关键人群组。
他们受到的照射可用以量度该实践所产生的个人剂量的上限。
4 测定目的和要求4.1 测定目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是环境辐射监测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为:a.为核设施或其他辐射装置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在环境中产生的γ辐射对关键人群组或公众所致外照射剂量的估算提供数据资料;b.验证释放量符合管理限值和法规、标准要求的程度;c.监视核设施及其他辐射装置的源的状况,提供异常或意外情况的警告;d.获得环境天然本底γ辐射水平及其分布资料和人类实践活动所引起的环境γ辐射水平变化的资料。
辐射防护规范
辐射防护规范
辐射防护规范是指在进行辐射作业或使用辐射源时所需遵守的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辐射防护规范:
1.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教育,了解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
2. 辐射防护区域应明确指定并设立标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3. 辐射源应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标识,以确保辐射源的安全性和正确使用。
4. 辐射作业时应采取合适的辐射防护措施,如佩戴适当的防护服、眼镜和手套等。
5. 辐射防护设备和工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校准和修理。
6. 辐射防护剂量监测应进行定期的检测和记录,以确保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7. 在进行辐射作业时,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位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辐射剂量。
8. 辐射源的丢失、泄漏或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9. 辐射防护规范应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并进行合规审查和更新。
10. 定期进行辐射防护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辐射防护规范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
在进行辐射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标准Specifications for radialogical protection test of γ-rays andelectron irradiation facilitiesGBZ141-2002前言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GB10252-1996?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标准?、GB17279-1998?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平安准那么?、GB17568-199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标准?配套的放射防护检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γ源辐照装置和能量小于或等于10MeV的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辐照装置的分类,各类辐照装置外照射泄漏辐射剂量水平、放射性物质外表污染、贮源井水放射污染相放射源泄漏等项放射防护检测的仪器、方法及评价,也规定了辐射平安设施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时进娄云。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推荐了用于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的放射防护检测工程、频率、方法及评价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γ射线和能量小于或等于10MeV的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万法GB16140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0252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平安标准GB17279 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平安准那么GB1756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标准3 辐照装置分类3.1 γ射线辐照装置按γ放射源的贮源和照射方式分为:Ⅰ类自屏蔽(整装)式干法贮源辐照装置(见附录A图A.1)。
Ⅱ类固定源室(宽视野)干法贮源辐照装置(见附录A图A.2)。
Ⅲ类整装式湿法贮源辐照装置(见附录A图A.3)。
Ⅳ类固定源室(宽视野)湿法贮源辐照装置(见附录A图A.4)。
3.2 电子束辐照装置按人员可接近辐照装置的情况分为:Ⅰ类配有联锁装置的整体屏蔽装置,运行期间人员实际上不可能接近这种装置的辐射源部件(见附录A图A.5)。
Ⅱ类安装在屏蔽室(辐照室)内的辐照装置,运行期间借助于入口控制系统防止人员进入辐照室(见附录A图A.6)。
4 检测工程、频率与仪器4.1 外照射泄漏辐射水平检测检测内容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检测包括以下内容:(1)装载辐照装置用的γ射线源的运输容器的泄漏辐射检测。
(2)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安装、转移、退役过程中,对操作与工作场所检测。
(3)Ⅰ、Ⅲ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Ⅰ类电子束辐照装置外部的辐射水平验收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4)Ⅱ、Ⅳ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Ⅱ类电子束辐照装置辐照室外围的辐射水平验收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4.1.2 检测仪器(1)检测仪器应包括环境辐射水平和防护水平的剂量仪器。
环境水平仪器的最低位读出值应≤1×10-2μGy/h。
防护水平仪器的最高位读出值应≥1×1022。
(3)当仪器用于外表污染擦拭样品(简称拭样)测量时,其最小可探测下限≤40Bq。
(4)仪表的测量误差之30%。
4.3 湿法贮源(Ⅲ、Ⅳ类)钴-60γ射线辐照装置的贮源井水放射污染检测4.3.1 检测内容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贮源井水放射污染检测:(1)贮源井水排放前。
(2)辐照装置安装(增装、退役)放射源前、后,及贮源井清洗前后。
当该操作后的第一次水样的钴-60比放射性活度明显高于操作前贮源井水对照样品并大于1Bq/L时,每1—2周测试一次,直至井水比放射性活度不再增加时停止。
(3)正常运行时,贮源井水检测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当发现水样的钴-60比放射性活度明显高于前一次检测结果并大于1Bq/L时,每1—2周测试一次,直到水中比放射性活度不再增加时停止。
4.3.2 检测仪器(1)用于贮源井水放射污染检测的实验室仪器一般有:总β放射性测量用低本底β射线测量仪器、钴-60成分化学分析设备、γ能谱和液体闪烁测量仪器。
(2)低本底β射线测量仪应满足: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p粒子的探测效率≥10%;对水样的最小可探测限:以KCl粉末源标定的总β比放射性活度≤0.1Bq/L。
(3)用γ谱仪或液体闪烁测量仪测定时,其对水样的钴-60比放射性活度的最小可探测限应≤1Bq/L。
4.4 干法贮源(Ⅰ、Ⅱ类)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泄漏检测4.4.1 检测内容在辐照装置安装放射源后或在放射源退役时,对人员可触及的且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以擦拭法间接检验放射源的泄漏。
在正常运行期间,此项检验至少每半年一次。
4.4.2 检测仪器(1)仪器的探测器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β粒子的探测效率应≥10%。
(2)仪器对拭样的最小可探测限应≤2Bq4.5 湿法贮源(Ⅲ、Ⅳ类)钴-60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泄漏检测4.5.1 检测内容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放射源泄漏检测(1)放射源退役前。
(2)贮源井水的钴-60比放射性活度大于10Bq/L。
(3)放射源超过保质期后,每次辐照装置全面维修或增装放射源时。
4.5.2 检测仪器(1)在辐照装置的贮源井中,使用本标准附录B(提示的附录)所述的装置获取检验水样,并对其进行放射性测量,初步检验放射源的泄漏。
检验水样的测量设备同第4.3.2条。
(2)对初步检验认为可能已有泄漏的放射源,送往放射源的生产厂或具有"热室"操作和放射源泄漏检验条件的单位,进行密封源泄漏检验。
5 检测方法与评价5.1 外照射泄漏辐射水平检测一般原那么(1)距外表5cm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测定,应将检测仪表在整个待测对象的外表上扫描巡测,记录剂量较高位置的测量值。
而后测定相应此位置距外表1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2)对电子束辐照装置,应在额定的工作条件下测量。
对γ射线辐照装置,在实际装源活度下的检测结果,只用于该装源条件下的评价。
对于γ射线辐照装置的验收检测,应将检测结果乘以设计的额定源活度与检测时的实际源活度之比。
(3)距外表≤10cm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必须在长轴线度≤4cm的10cm2面积上取平均值;距外表≥30cm的检测,必须在长轴线度≤20cm的100cm2面积上取平均值。
5.1.2 放射源运输容器的检测5.1.2.1 托运和接收放射源容器时,对运输货包应进行以下剂量核查:(1)沿整个货包外表测量距外表5cm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
与测出的较高剂量点相对应,测量距货包外表1m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μGy/h),以它与10μGy/h之比表征运输指数(TI)。
(2)检测不同运输工具外外表的空气比释动能量率;公路运输时检测人员座位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5.1.2.2 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所列的控制值。
在上表中,特殊安排指:不能满足通常运输安排的要求,经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特殊安排的运输。
如:铁路、公路运输时,货包在运输车辆上牢固固定,有防止人员进入运输车辆的保护措施,且在运输的起点至终点之间无装卸作业。
Ⅰ、Ⅲ类γ射线和Ⅰ类电子束辐照装置外部的辐射水平检测沿整个辐照装置外表测量距外表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特别注意装源口、样品入口等可能的薄弱部位的测量。
测量结果一般应不大于2.5μGy/h。
5.1.4 Ⅱ、Ⅳ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Ⅱ类电子束辐照装置辐照室外的辐射水平检测5.1.4.1 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量位置如下:(1)γ射线辐照装置贮源状态下,贮源水井外表。
(2)距辐照室各屏蔽墙和出入口外30cm处。
(3)对于单层建筑的辐照装置,过辐射源中心垂直于辐照室屏蔽墙的任一垂线上,自屏蔽墙外外表至距其20m范围内人员可以到达的区域。
(4)对于单层建筑的辐照装置,当距其50m内建有高层楼房且高层位于辐射源照射位置至辐照装置室顶所张的立体角区域内时,在辐照装置室顶和(或)相应的建筑物高层测量。
5.1.4.2 运行中的定期测量应选定固定的检测点,它们必须包括:贮源水井外表、辐照室各入口、出口,穿过辐照室的通风、管线外口,各面屏蔽墙和屏蔽顶外,操作室及与辐照室直接相邻的各房间等。
5.1.4.3 测量结果应符合GB17279第5条。
5.1.4.4 除外辐射源项变化因素,定期定点测量结果明显高于前一次测量的结果时,应进行更全面的测量,查明原因。
5.1.5 γ射线辐照装置放射源的安装和退役操作过程中的辐射水平检测5.1.5.1 在以下情况或位置应进行γ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测量:(1)源容器运输货包及源容器外层拆卸。
(2)源运输容器与工作容器联接和放射源在容器间转移时。
(3)从移入贮源井底的源运输容器中取出铅塞、移出放射源时,在水井外表检测。
(4)从贮源井移出源运输容器及倒装源的工具时,在水井外表检测。
5.1.5.2 评价(1)按可能的涉源操作时间和操作位置的剂量率,估计人员在整个涉源操作中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其值应不大于5mSv。
(2)对于已经移出放射源的空容器和放射源倒装工具,在移出贮源水井时,水井外表处应保持于原有的辐射水平。
5.2 γ射线辐照装置的外表放射性污染检测5.2.1 放射源运输容器的外表污染检测(1)在运输容器外层外表画出15cm×20cm的区域,以酒精微微浸湿的纱布在该区域内擦拭。
在卸下运输容器外层(当设有时)后,在容器的顶盖和侧外表用同样方法以另外的纱布分别擦拭。
(2)铺放纱布拭样,使其面积小于外表污染测量仪的探测面积,在其上铺放无色的塑料薄膜,以外表污染测量仪直接测量。
或者,使用实验室的低本底β射线测量仪测量。
(3)按下式估算拭子的放射性活度和容器的外表污染比活度: (1))/η (2)Q=1.1×10-4(N-N式中:A为拭样的放射性活度,Bq; Q为容器的外表污染比活度,Bq/cm2;N为为在同一测量位置的仪器本底计数率(计数/min);为仪拭样的计数率(计数/min); N器的探测器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β粒子的探测效率(计数/2π粒子)。
对于计数测量的仪表,计数率为累积计数除以计数测量时间(min)所得的商。
(4)评价:容器的外表污染比活度应小于4Bq/cm2。
(5)对于非贫化铀材料的运输容器,卸下放射源后的空容器的外表污染检测,可使用外表污染仪在容器外表直接测量。
外表污染比活度Q按下式计算。
)/K (3)Q=(N-N式中:K为仪器的刻度系数,(计数/min)/(Bq/c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