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邮政工程与管理

邮政工程与管理一、引言邮政是国家的基础设施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通信和物流服务功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邮政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信件和包裹寄递,而逐渐涉及到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物流运输等多个领域。
邮政工程与管理作为邮政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邮政服务稳定、高效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邮政工程与管理的概念、发展现状、关键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邮政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邮政工程与管理概述邮政工程是指通过科学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全过程的活动,保障邮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实现邮政服务的可靠、安全、便捷、高效。
邮政管理则是指对邮政资源和服务进行规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等活动,以实现邮政服务的高效运作和持续发展。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邮政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邮政工程与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邮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等。
与此同时,邮政管理也需要协调资源配置、服务品质监控、成本控制和市场营销等多方面工作,以满足用户需求,提升邮政服务水平。
三、邮政工程与管理的发展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邮政工程与管理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工程建设方面,各国邮政机构不断加大对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提升邮政服务质量。
同时,邮政管理也日益注重市场竞争、客户需求和创新发展,加大对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物流运输等新业务的开发与推广。
在国际合作方面,各国邮政机构也积极开展邮政工程与管理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邮政服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
同时,通过国际邮政联盟等组织平台,各国邮政机构也加强了邮政工程与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全球邮政服务的互联互通和良性竞争。
然而,邮政工程与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邮政基础设施的更新和维护成本较高,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标准统一需求较大,邮政服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程度有待提升,以及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11.12【实施日期】1990.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0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
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
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邮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邮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设施设备管理(1)邮政企业应定期对生产、办公、生活等场所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禁止在邮政设施内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人员管理(1)邮政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布局和消防通道。
3. 消防安全检查(1)邮政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邮政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 应急处置(1)邮政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程序。
(2)发生火灾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疏散。
四、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邮政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邮政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强化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邮政设施和人员安全,为邮政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邮政营业系列标准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ORD格式-可编辑--邮政营业系列标准第1部分:管理规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2年1月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职责 (5)4.1 支局长 (5)4.2 营业班长 (5)4.3 质量检查员 (6)4.4 系统管理员 (6)5 邮政营业局所设置和管理 (6)5.1 管理模式 (6)5.2 网点布局 (6)5.3 设置原则 (6)5.4 营业时间 (7)5.5 经办业务 (7)5.6 邮政营业局所的设置和撤销 (7)6 基础管理 (7)6.1 基础资料 (7)6.2 业务资料 (8)6.3 劳动管理 (8)6.4 邮政营业局所的用户维护 (8)7 服务设施与环境 (8)7.1 营业厅外部服务设施 (8)7.2 营业厅内部服务设施 (9)7.3 环境卫生 (9)7.4 对外公示和宣传品张贴 (9)8 作业现场管理 (9)8.1 营业作业现场管理原则 (9)8.2 物品码放 (10)8.3定置管理 (10)9 业务管理 (10)9.1班前班后 (10)9.2排班 (10)9.3工作交接 (10)9.4 信息化管理 (10)9.5 业务处理 (10)9.6邮政用户专用信箱 (11)9.7 包裹库房管理 (11)9.8 资费和票证 (12)9.9 邮政专用发票 (12)9.10 大宗欠费管理 (12)9.11营业档案 (13)10 邮政专用品管理 (13)10.1 邮政日戳 (13)10.2 邮资机 (13)10.3邮政业务单据 (14)10.4 邮政夹钳 (14)10.5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14)11 设备和系统使用管理 (14)12 安全管理 (14)12.1 邮件安全 (14)12.2 劳动安全 (15)12.3 信息安全 (15)13 服务纪律 (15)14 监督管理 (15)14.1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15)14.2 服务监督 (15)14.3 业务质量监督 (15)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文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5号发布日期: 2015.04.24实施日期: 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邮政【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2009042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2012)[2012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修正)[2012102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邮政法、铁路法、公证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局物业管理办法
邮政局物业管理办法前言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邮政局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与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一、物业服务职责1.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
2.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清洁,确保日常使用安全与卫生。
3.提供公共部分日常维修服务,如更换照明灯泡、修补墙面等。
4.对公共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隐患。
5.为住户提供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的咨询服务,并及时予以解答。
6.保证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确保不影响住户生活。
二、业主和住户的权利及义务1.业主和住户应当保护物业设施的完好。
2.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业主和住户不得私自搭建阳台、窗户外伸等。
3.业主和住户应当保障物业管理人员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妨碍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4.业主和住户有义务将公共设施使用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人员。
5.业主和住户应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等物业服务费用。
6.业主和住户应当合理利用公共设施,并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三、管理措施1.物业管理人员应该以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为依据,严格落实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各项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条理、有重心,以提升服务质量。
3.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4.物业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工作总体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
四、附则1.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问题,由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处理。
3.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邮政局物业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邮政局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规定能够对业主和住户有所帮助,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对物业管理重视的态度,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物业管理事业必将蒸蒸日上。
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9号
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8月9日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市场管理,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邮政管理机构受市、州邮政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与城镇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城镇建设项目中的邮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新建、扩建办公楼、住宅楼等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邮政建设标准,将其用地范围内的标准信报箱(群)等邮政服务设施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并同步施工,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置报刊亭、信报箱(群)等邮政公用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邮政业务第八条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专营:(一)信函(含商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和包裹的寄递;(二)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三)印有“中国邮政”字样不带邮资的明信片的制作、发行;(四)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年票册(折)、邮戳盖销票和风景纪念戳集等集邮品的制作、发行、收购;(五)邮政储蓄和邮政汇兑;(六)邮发报刊的发行;(七)邮政编码簿、邮资票品目录等邮政信息资料的编印、发行;(八)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由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报刊亭以及邮政流动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制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邮政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市邮政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规范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码头、机场,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或者设置邮件装卸转运作业场所、邮政车辆出入通道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建设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其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第十条有关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其中,属政府出让土地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邮政局(所)的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土地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邮政局(所);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划拨土地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独立工业区、住宅区、大学校区等,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邮政局(所)。
建设单位应当将邮政局(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邮政局(所)转让或者出租给邮政企业。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由邮政企业按下列方式取得:
(一)以出让土地方式配套建设邮政局(所)的,由邮政企业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
(二)以政府划拨土地方式建设配套邮政局(所)的,由邮政企业按不高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其土地使用权为依法划拨取得;也可以由邮政企业按公房出租价格承租使用。
邮政企业对接收的邮政局(所),应当及时设置邮政服务网点,提供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根据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邮政局(所)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另建或者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按照邮政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要在该区域设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予以货币补偿。
拆迁人另建或者提供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处于相当地段。
在原面积范围内互不结算差价,超过原面积属于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设置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结算的差价应不高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过渡用房;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过渡,但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的设置地点,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统筹确定。
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由邮政企业统一按标准建设、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应当将信报箱间(群)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交房时应将邮政信报箱间(群)一并交给业主使用,且不得另行收取邮政信报箱间(群)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按照以下规定补建: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决定按规范要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由邮政企业组织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所需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七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邮政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提供。
活动举办方应当无偿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和邮政信筒(箱)由邮政企业负责维护。
对邮政信报箱间(群)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责任,所需费用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承担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的;
(二)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
(四)在邮政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私开邮政信筒(箱)、他人邮政信报箱,向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内塞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将配套建设的邮政局(所)转让给邮政企业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邮政企业就近购置商品房设置邮政局(所),其中所增加的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民楼房、写字楼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设邮政信报箱间(群)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由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属于非经营性占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占用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ⅩⅩ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