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讲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履行方能得以实现。履行行为,从合同债务人的角度而言,即是实施属于合同标的行为,这里的行为,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表现为交付某种货物、完成某项工作、提供某种劳务或者支付价款等等。

合同履行的条件:合同有效;标的可能。

合同没有履行,固然会失去订立合同的意义,但是,合同债务人如若不当地履行合同,也将阻碍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就要求合同债务人在履行中必须遵循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原则。

这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应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

全面履行还包括实际履行,不允许代偿履行:

1.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

二、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根据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给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使之能够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行为中,往往并不是靠债务人一方的给付行为就能够完成。合同的履行是双方的行为,一方当事人为给付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实施受领给付的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才能完成合同的履行行为。因此,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协作,共同作为,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才有可能实现。

根据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作到:第一,及时通知。即,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合同的履行有影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都负有相互通知的义务。第二,相互协作。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相互行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人的协作,义务的履行同样也离不开权利人的帮助。比如,当义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当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为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时,债权人应当提供便利;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应协助纠正,多方设法减少或避免损失;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各方应主动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不得推诿等等。

三、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的经济合理原则,即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取得最佳的产出效益,获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根据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必须注意:

1.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供需双方必须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式。

2.在履行期限的选择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例如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的影响早熟或者晚熟的,交货的日期经过供需双方,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3.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保管人应当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者有异状的货物。

4.在履行设备的选用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供方,应选用环保、节能、低损耗、高效率的工艺、设备等。

5.在变更合同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运输合同履行中应当允许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

6.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逾期无人领取的货物若属于易腐或不易保管的情形,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根据其功能不同,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理论上也称为消灭的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具有永久阻却他人行使请求权的作用,如因为诉讼时效届满所生的抗辩权,它可以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权利人只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才能主张,而不可以永久行使,换言之,延期性抗辩权仅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所以它也被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6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7条规定)和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8条规定)都属于延期性抗辩权的范畴,下面逐一予以介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同时履行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或者说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例如演出合同,演员负有提供表演(劳务)的义务,演出组织者(雇主)则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如买卖、互易、租赁、加工承揽、保险、雇佣、有偿委托等合同关系当中。而且,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其适用余地。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首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成立伊始就互为条件;其次,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自需要履行基于合同所负的义务,一方所负担的义务是以另一方所负担的义务的为前提的,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他方的权利就不能实现,他方的义务履行同样也要受到影响;其三,在发生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包括这两种情形:1.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2.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