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协议
论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法律关系

论保荐人与被保荐人的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47-01摘要保荐协议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委托合同。
保荐人与被保荐人的民事关系体现在民事委托合同关系中,具体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具体的责任承担将在文中详述。
关键词保荐人被保荐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一、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是建立在保荐协议基础上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被保荐人是指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接受保荐人提供的保荐服务,依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申请股票、可转换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
在资本市场上保荐人需要寻找有潜力、质地优良的企业来开展保荐业务,而那些急需上市进行融资或已经上市但需要更换保荐人的企业也渴望获得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来帮助自己实现融资目的。
双方以平等的地位直接发生接触,进行双向选择。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人与被保荐人之间应该签订保荐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荐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任条款、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协助条款、保密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
保荐协议订立的目的主要在于由保荐人为被保荐人处理上市事务;保荐人在处理上市事务的过程中接受被保荐人的指示处理相关的事务,同时也需要运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等条件进行独立的处理,享有一定的裁量权;保荐人由于获得被保荐人的授权而亲自为授权人处理事务,并从中获得报酬。
由此,保荐协议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委托合同。
二、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缔结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若干阶段,合同成立后也存在生效与否的问题,由此有可能会出现由于保荐人的原因致使保荐协议无法生效的情况。
此时保荐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给被保荐人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2020年12月4日发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一次修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
再融资变更保荐机构

再融资变更保荐机构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再融资过程中,由于原保荐机构的原因或需求,更换保荐机构的行为。
这种变更通常是由于原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或其相关方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无法公正、客观地履行保荐职责;或者由于原保荐机构的专业能力、资源条件等无法满足再融资项目的需求,需要更换更适合的保荐机构。
在再融资变更保荐机构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保荐机构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原保荐机构的推荐报告、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等。
其次,中国证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变更后的保荐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最后,变更后的保荐机构需要与上市公司签订新的保荐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在变更保荐机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变更后的保荐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再融资项目的保荐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具备丰富的再融资项目经验、拥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和资源、能够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等。
其次,变更过程需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更换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变更信息、保障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再次,原保荐机构在变更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完成审核程序、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等。
最后,变更后的保荐机构需要与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努力实现再融资项目的成功。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
总之,再融资变更保荐机构是再融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事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确保变更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变更过程中,各方需要积极配合、履行职责和义务,共同努力实现再融资项目的成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保代考试法规(投行先锋20部核心法规更新截止202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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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宝典》:投行先锋论坛 28 万会员保荐代表人考试标配,十个考保代、九个用宝典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2 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 任。 第八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 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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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8 年 8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3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7 年 12 月 7 日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 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37 号)修订;根据 2020 年 06 月 12 日证监会令第 170 号修订)
保荐工作报告+示例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调查与内核小组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特向贵会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和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重点在于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
主要控制环节包括项目立项审核、质量控制小组审核、内核小组审核、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审核及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五个方面。
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首先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本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业务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核;本保荐机构内设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相关项目材料制作完成并拟上报监管机构时须经过该内核小组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中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时确保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查通过,由公司投资银行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中国证监会。
(一)立项审核过程本保荐机构高度重视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所有项目在开展实质性工作前均经过严格评审,并办理立项手续。
IPO项目随工作进展需经过两次立项审核过程。
第一次立项审核是本保荐机构关于财务顾问项目的立项审核,,该审核由1、第一次立项审核是本保荐机构关于财务顾问项目的立项审核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该环节发生在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项目完成了初步调查之后,拟与发行人签约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之前,履行一般风险项目立项审核程序:(1)项目前期开发人员或项目小组通过各方面的信息渠道收集业务信息,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所属投资银行总部事业部提交书面的立项申请报告;(2)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确认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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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协议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协议协议双方:甲方: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释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下列含义:发行人、公司:指B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指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指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项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发行:指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尽职推荐期间: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持续督导期间:指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至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鉴于:根据证监会令第5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并在所发行股份上市后持续督导甲方履行相关义务。
经友好协商并参考行业规范,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议有效期内各自主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甲方应充分保障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享有与其董事及其他任何外部中介机构同等的知情权和查阅权,承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与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乙方履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并充分尊重乙方的独立判断和所发表的专业意见。
乙方应尽职推荐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甲方履行相关义务,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具备足够的专业水准,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并就重大事项向甲方及时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咨询。
为了合理规避风险、保证保荐工作的持续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因再融资(配股、增发、转债)等事项需要再次聘请保荐机构时应优先委托乙方,但乙方不承担必须接受委托的义务。
甲乙双方就本次发行上市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条通知本协议所称通知,是指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甲方发生或拟发生《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需要通知的情形时、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甲方以书面或传真等乙方认可的方式及时将相关文件完整地送达乙方的行为。
除甲方事前无法知悉的情况外,所有通知均应在事项或行为发生以前告知乙方,并给乙方留有合理的审阅并提出咨询建议的时间,否则,乙方有权公开发表声明以免责。
第三条尽职推荐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要求乙方为甲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尽职推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协调组织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等;(2)知晓乙方保荐工作的计划和进度、保荐代表人实际履行保荐职责的能力和工作经历;(3)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1)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2)保障乙方充分行使组织统筹、尽职调查、独立判断等职责,并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乙方保荐工作;(3)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的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除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外不得拒绝提供;(4)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情形;(5)履行本协议第四条项下关于持续督导期间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查阅所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2)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3)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4)对甲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5)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6)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调查或核查;(7)对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行为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果情节严重将不予保荐或撤销保荐直至终止本协议;(8)对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如果情节严重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乙方的义务(1)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组织协调发行上市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推荐义务,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2)指定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协办人,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并具备足够的水准;(3)制定发行上市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制作;(4)确信独立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出具推荐意见,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8)负责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工作;(9)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持续督导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要求乙方为甲方本次发行上市后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持续督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建议和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等;(2)知晓乙方履行保荐职责所发表的意见;(3)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乙方不接受继续委托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4)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1)一般义务a.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b.保障乙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保荐工作;c.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除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外不得拒绝;d.为乙方保荐代表人的现场调查给予充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真实完整的资料等;e.及时提供乙方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发表意见;f.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乙方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g.为乙方了解以下事项给予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在内的必要协助:1)甲方的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2)甲方的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3)甲方的市场营销状况,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4)甲方的核心技术状况,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5)甲方的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2)通知义务甲方(含所控制的企业)出现或者将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乙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或履行公告义务:a.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b.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以及主营业务拟或已发生重大变化;c.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情况;d.拟进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e.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置换等事项;f.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g. 乙方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h.股票上市当年预计亏损、不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主营业务利润预计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i.高管人员侵占甲方利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j.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k.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规范运作义务a.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各项规范运作制度,严格内部控制,确保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b.继续确保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行为;c.继续确保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d.确保继任或增补的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e.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f.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运作要求。
(4)信守承诺义务a.严格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承诺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科学性,达到预期盈利水平;b.严格执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关于股利分配计划、为投资者服务的计划等承诺事项;c.敦促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守承诺、不损害甲方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d.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守承诺的义务。
(5)信息披露义务a.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b.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关联交易事项;c.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d.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e.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f.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