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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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规定

一、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高温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二、贮存、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三、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

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具有化学特性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四、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建立定期检查记录本。

五、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悬挂明显的标识,注明危险品名称、存量、专项管理责任人,悬挂相关物品的危险性质及安全注意事项,要求责任人定期检查的时间。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保持空气流通,并不得存放其他可能引起腐蚀、中毒、火灾、爆炸的一切物品。对进入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六、储存危险品的地点、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七、接触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其物品的性质、危害、使用和应急方法。

八、存放危险物品的库房内应悬挂温度计,温度应保持在0-30度以下。

九、发现火情,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并和有关领导保护好火灾现场,

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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