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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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Children's endowment insurance clause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11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订立本人寿保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总则1. 本合同基于甲乙双方自愿原则,甲方就其愿意投保人寿保险事宜与乙方签订合同。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人身生命。

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指定的人投保。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保险单。

五、合同期间与终止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间届满、甲方申请解除合同、乙方按照约定解除合同等。

六、合同解除与退保1. 甲方在合同期间内可申请退保,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剩余保险费。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战争、军事行动等。

2.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单。

八、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若属保险责任,乙方将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组成。

任何关于本保险合同的争议,都应依照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

一、保险人和投保人第一条: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二条:投保人:______,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二、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

第四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五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或死亡;6. 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人死亡;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第七条:如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八条: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且该意外伤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 投保人指定或认可的医师出具的死亡证明书;3. 自杀或自残;4.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FS-DY-66177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FS-DY-66177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其所关心的人购买人寿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所涉及保险标的是乙方指定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二、保险期限2.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以及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约定支付。

四、保险责任4.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应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应给付残疾保险金。

(3)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故意或者过失未如实告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如因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6. 在保险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根据保险责任承担情况,退还剩余保险费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7.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4)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情形。

七、争议解决8.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9.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人寿保险事宜上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二、合同主体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三、保险标的本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五、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人民币,支付方式为[年付/季付/月付],投保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按时足额支付。

六、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七、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 其他约定免责情形(具体情形)。

八、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3. 被保险人因故意欺诈行为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

2.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评估,并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与投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2024精)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1. 引言2. 定义和解释2.1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被保险的个人。

2.2 保险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2.3 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由保险人支付的理赔金额的个人或实体。

3. 保险金责任3.1 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给受益人。

3.2 满期保险金在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如被保险人仍然存活,则保险人将支付满期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3.3 退付保险金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保险人可能会退还一部分已缴纳的保险费给被保险人。

4. 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保险合同的约定。

4.2 保险费的逾期支付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暂停,具体处理方式见保险合同的约定。

5. 保险事故和理赔5.1 保险事故定义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

5.2 理赔申请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3 理赔处理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6. 合同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情况6.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并可能会退还一部分已支付的保险费。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7.2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8. 其他事项8.1 补充协议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8.2 附件保险合同的附件为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2. 保险费和缴费方式:规定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如一次性缴费、分期缴费等。

3. 受益人权利和义务:明确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如申请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和可能的免责事项。

例如,对于自杀、意外伤害等情况是否赔付。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
式和条件,如申请理赔的时间限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和程序。

7. 保险合同变更:规定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8.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如何解决,如通过仲裁、诉讼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实际的条款内容
可能会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人寿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
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确保自己对合同的
内容和权益有充分的了解。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由甲方(保险人)和乙方(投保人)共同订立,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乙方支付保险费的基础上,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受益人提供保险保障。

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

二、保险责任1.人寿保险金: 乙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幸因意外事故、疾病或身故所导致的损失,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所确定的保额向乙方或其受益人支付人寿保险金。

2.高风险职业附加险: 若乙方从事高风险职业(如军人、煤矿工人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额外的高风险职业附加保险,以对乙方的工作风险进行更全面的保障。

3.满期保险金: 若乙方在保险合同到期时仍然存活,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满期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满期保险金。

三、保险费支付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期限及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2.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提供保险保障,并且乙方不再享有任何保险金赔付的权益。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保险合同将在情况下终止:–乙方死亡,甲方支付相应的人寿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终止;–保险合同期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满期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终止;–乙方恶意隐瞒或虚报重要信息,违反了合同约定。

2.甲方和乙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

五、其他约定1.甲方和乙方保证在合同订立时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属实,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责任何赔偿。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乙方投保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注:本文档为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文,实际投保时应根据个人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具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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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寿保险标准条款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可见,我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这和许多国家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的政策相类似。

二、不丧失价值条款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单失效,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所有。

在人寿保险发展之初,对保险单失效后给付投保人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没有统一规定。

因此,各国保险人做法不一,有的保险人给付保单持有人部分现金价值,有的保险人没收失效保险单现金价值,使其成为公司利润的来源之一,这些做法逐步被人们认识到对投保人极为不公。

后来,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失效,其投保人对保险单享有的现金价值权利不得丧失。

由于均衡保费制的实施,在人寿保险中,除定期寿险之外的大部分保险单,在交纳,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或三年)的保险费之后,都具有一定量的现金价值,且大部分险种的现金价值量是不断递增的。

这部分现金价值如同储蓄存款一样(在不发生给付的情况下),为投保人所拥有。

保险人应在其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有的还应说明计竹方法,从而使投保人能准确知道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①投保人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②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

即是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在原保单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险金额。

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比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要小。

③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

即是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用以购买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其保险期间长短取决于保单现金价值的多少,但最长不能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现金价值抵缴后仍有余额,其剩余部分可以购买生存保险,这样,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就可获得生仔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编者按:前款为复效条款)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君,退还保险费。

”可见,对于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单,其现金价值并不丧失。

三、年龄误报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因为保险人多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即将开始发放年金时,才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核实。

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发现年龄误报,可调整保费而维持原保额所有。

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则只能按真实年龄调整保额。

当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范畴。

这里举例说明,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的调整方法。

某人投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10年限交,投保年龄为40岁,年交保费2540元。

若干年后,该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此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42岁,而42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760元。

所以,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00×(2540/2760)=92028(元),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92028元即可。

如果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7岁,而37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220元,则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00×(2540/2220)=114414(元),即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114414元。

四、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个月,有的为2个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

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交费期限有的长达几十年。

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影响投保人按时交费的因素,如遗忘、外出未归、经济暂时困难等。

规定一个宽限期,不仅方便投保人,避免轻易让保单失效,也有利于保险人保持较高的续保率。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五、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

保险单失效的原因是不同的,本条款所指的复效仅针对因投保人欠缴保险费而导致的失效,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效则不包括在复效范围内。

一般来讲,复效优于重新投保。

其原因一是因为如果重新投保,被保险人年龄增长了,费率会随之增加;二是身体状况可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加费因素。

所以,投保人大都愿意申请复效。

根据失效时间的长短不同,保险人规定了不同的复效条件和审核程序。

如我国香港某家人寿保险公司对复效的规定是:人寿保险单的投保人过了宽限期尚未缴费(此保单无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①如果投保人交费不满两年,保单效力自动中止。

②如果投保人交费已满两年,保单自动转为缴清保险单。

对前述两种情况,投保人都可以在两年内行使申请复效的权利。

具体如下:①在失效1~3个月内申请复效,投保人只需简单申报身体状况,并补交欠缴保费(免收利息)。

②在失效3~6个月内申请复效,投保人只需简单申报身体状况。

并补交欠缴保费及利息。

③在失效6~12个月内申请复效,投保人需申报身体状况,并回答保险人的有关询问,同时补交欠缴保费及利息。

④在失效12~24个月内申请复效,被保险人须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体检,费用自理,并补交欠缴保费及利息。

对于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保险人将对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及其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复效。

如果保险人拒绝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将永久失效;交费已满两年的,缴清保单将成为长期的缴清保单。

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久失效;交费已满两年的,缴清保单将成为长期的缴清保单。

六、受益人条款在含有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因此,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订有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

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

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

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

当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指定受益人外,如果保单赋予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则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无须征求受益人的同意,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变更无效。

现在最通常的手续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这种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可变更受益人。

如果需要受益人同意才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不可变更受益人。

现在大部分的保单都允许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但也会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如受到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划分协议或团体保险方面的法律限制。

在可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保单享有的各种权益(比如:退保、抵押贷款等)无须经受益人同意,被保险人对保单具有一切支配权利,对这些权利受益人无权过问。

保单是被保险人生存健在时可以自己支配的财产,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

七、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经过一定时期后,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且这一现金价值归保单持有人所有。

因此,如果投保人有经济上的临时性需要,保险人应该将该现金价值暂时借给投保人使用。

贷款金额往往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个比例,如80%或90%等。

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利率,当贷款本利之和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通知日期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

此种失效一般不得申请复效,因为,它相当于投保人已经领取了退保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

保单贷款的期限多以6个月为限,贷款利率略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到期可以自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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