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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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学务管理为中心,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服务学生为宗旨。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的范围为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复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三、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还明确了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证件、户口簿、学籍档案等方面的审核和登记;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应实行网上查询和双向转移学籍;学生复学时,应做好复学手续和学籍恢复工作;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审核和学籍销号等管理措施。

四、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该规定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

五、附则
该规定最后还列明了一些相关的附则。

例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会给予相应的资助;学生出现考勤不合格的情况,学校应及时联系家长,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教育等。

综合而言,《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

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

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人大附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人大附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我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学、转专业理由正当;(二)转入、转出专业或学校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三)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病或因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二)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休学期满;(二)符合学校规定的复学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自愿提出退学申请;(二)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个人资料,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查阅、复制、泄露。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阅本人学籍档案,并有权要求对档案中的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四章学籍考核与评价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川教[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40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基〔1992〕2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某某市一中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市一中学籍管理规定

**市第一中学关于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学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之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新生放学第一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经市招生办录取我校,且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电子、纸质)。

第二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只能办理借读手续);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

二、转入第五条凡欲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是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勤奋好学的学生。

应持有转出校的转学证明及本人学籍卡。

第六条要先到教务处登记初审,持《登记表》到年级组及相关校长签批有关费用。

第七条按要求到会计室交清所有费用,并将发票送回教务处审查。

凭发票到教务处安排学生入班。

编班的原则是:转入的学生一律不得编入实验班。

一般编入人数最少的班级,学生家长不得自行挑选班级。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安插学生入班学习。

一经发现,将取消班级、班主任的一切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九条高三年级学生因计算机考试原因,只办理借读,不办理转学手续。

高二年级学生参照中考成绩或高一质评成绩(要有市招办或教研室分数证明),收费参照上一年中考招生收费标准(实交择校费为当年择校费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转学一般在学期初统一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

第十一条本校不接收其它学校开除(含劝退)的学生。

二、转出第十二条凡要求转出的学生,必须有正当理由,学生和家长联名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审定,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转出学生须有接收校《同意接收证明》,我校方才办理《转学证明》,由学生自己到教育局签章。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籍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七条学生转学时,需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和学籍证明,并填写转学申请表。

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档案移交给新学校。

第八条学生休学时,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要妥善保管学生档案,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第九条学生复学时,需按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学校要恢复其学籍,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核实学生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登记,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学校要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记录,包括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等,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并做出必要的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津教委[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1〕10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近年来,随着天津与港、澳地区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经贸合作和社会领域的交流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香港、澳门同胞来津投资经商和服务于相关机构,其子女需来我市中小学就读。

为优化投资环境,满足来津投资及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入学需求,依据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我委制定了《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学生是指在津投资的港澳同胞及受聘于本市相关机构的港澳同胞子女。

港澳同胞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一)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入小学,应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在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二)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升入初中,应按照各区县确定的初中招生办法安排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需在津升入普通高中者,按照本市招生政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

(三)港澳学生转入我市中、小学,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者,由区县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

(四)港澳学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学业水平考查。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港澳学生应纳入本校招生计划,并与本市学生统一招生。

二、港澳学生到我市中小学就读,应出示学生本人及父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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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转学第十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

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委批准。

高一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为:由接收学校负责开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并填写好相关内容盖章确认,再依次由学籍校和学籍校所属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至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批,由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

经市教委批准后的转学学生将重新编发新学籍号,原学籍号废止。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二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流程为:由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向所属区县教育局申报,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

经批准后将由市教委开具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取消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十三条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办理流程为: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转学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普通高中学校联系转学,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学校对其相关转学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县教育局审查,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针对不同类型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其办理时间及学生家长需提供的转学材料分别为:(一)天津市常住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应截止到高三年级第一学期。

所需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一份;原学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一份(学籍管理已下放到地市级的省份,可以由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信。

)(二)天津市蓝印户口学生转入: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按《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执行。

(三)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间与本市常住户口转入相同。

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户口转入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

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

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艺体类高中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三章借读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取得某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在学籍校保留学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学校就读。

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第十九条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二十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高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或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省级(学籍已下放到地市级的,需提供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高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批,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应到学籍校续办借读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最迟于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返回学籍校,并持有外省借读学校开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出国、休学、复学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申请休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患有传染病或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长两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家长将恢复学籍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恢复学籍。

未经备案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二十八条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复学手续。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由市教委注销其学籍,原学籍号废止。

第三十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续办休学手续的;(三)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借读手续的。

第六章学业成绩考核与评价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将学业修习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市转学在原校修习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审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外省市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按津教委中[2008]29号《关于做好由外省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评价要体现对学生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对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需由市教委负责在适当时期予以发布。

第三十四条对普通高中学生的考核评价,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升级、留级和跳级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

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级。

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上一年级学力程度,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毕业第三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九条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普通高中学生中途退学的,为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全市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

不得留级重读。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损坏不予换发。

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再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开具学历证明信。

第九章奖惩与处分第四十三条为鼓励普通高中学生进步,对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要给予鼓励。

第四十四条根据普通高中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要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

在校生依法被劳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开除学籍。

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外,还需上报所属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教育局统一上报市教委注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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