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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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我是一名公务员,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近日,我仔细研读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通过深入思考和实践,对该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在此,我将就自己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与大家分享。

首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确立了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条例明确提出了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原则,并强调要坚决反对任何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牢记这些原则,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团结奋斗、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其次,条例提出了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要求。

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是培养民族团结进步意识的基础,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途径。

在开展工作中,我会结合实际,通过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增强各族群众对民族团结进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倡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理解和关爱,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例强调了发展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重要性。

经济发展是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和保障。

我将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的腾飞,促进各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同时,我还将支持和参与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广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加强交流与交融,促进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

此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加强民族团结宣传工作的任务。

宣传是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手段。

我将积极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事迹,宣传各民族间的友情和互助精神,推动形成关心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社会共识。

同时,我也将借助新媒体平台,积极传播正能量,抵制各种挑衅分裂言论的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最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要自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切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我将以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标准,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族团结进步被视为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在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巩固祖国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深入学习贯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这部法规对于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少数民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了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各民族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条例明确了我国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法定权益,保护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这不仅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更能够加深各民族之间的理解和认同,促进民族间的感情交流,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的整体水平。

其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促进民族和谐、落实民族政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各民族地区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制度,推动民族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实践中,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并实施民族政策,加大对贫困民族地区的扶贫力度,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此举激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活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的繁荣,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最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还强调了社会各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这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

我国广大媒体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各民族的文化艺术成果,展示我国各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风俗习惯,激励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努力。

同时,各级学校也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培养和关怀,增强民族团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总之,学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民族团结进步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也使我更加坚定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少数民族共同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北方的一个自治区,也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进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该条例的施行对于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我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研究,深刻认识到民族团结进步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民族团结进步是实现国家繁荣和长治久安的基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和黄金法则。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更需要注重民族团结。

只有各民族之间和谐相处,相互尊重和信任,才能共同构建一个繁荣稳定的内蒙古自治区。

而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国家繁荣和长治久安的基础,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其次,民族团结进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而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民族团结进步是重要保障。

只有各民族之间平等交流、互相帮助,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和谐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再次,民族团结进步是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基础。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而在现代社会中,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

内蒙古自治区的每个民族都有权利自由发展、传承和创造自己的文化。

只有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各民族才能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实现文化的多元与繁荣。

最后,民族团结进步是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各个民族的优势互补和各民族之间的合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各民族之间要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只有通过民族团结,各民族才能共同追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通过学习和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民族团结进步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性。

民族团结进步不仅是实现国家繁荣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在这个多民族共存、多元文化交融的社会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建设一个团结和谐的社会,我国制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这一条例,我深刻体会到了如何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一、重视平等互利,增进各民族间相互理解和支持的意识。

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每个民族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只有平等互利的关系才能真正促进民族团结。

通过了解和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和习俗,我们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这时候,我们应该主动走出去,积极交流与合作,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每个民族,打破民族壁垒,促进团结的发展。

二、建立多元文化交流平台,促进文化共享和交流。

多元文化是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建立多元文化的交流平台,让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能够得以传承、发展和交流。

这样的平台可以包括文化艺术展览、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文化交流活动等等。

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不同民族的人们可以互相了解、学习和欣赏,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促进文化共享。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民族团结的意识和价值观。

宣传教育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知识,弘扬促进民族团结的精神。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他们具有民族团结的意识和价值观。

只有让年轻一代从小就明白团结的重要性,并且践行其中,我们才能够构建真正和谐的社会。

四、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维护民族团结是国家的首要任务。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维稳工作中,发现并举报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和言论。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政府采取行动,坚决打击煽动民族仇恨和分裂的行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团结。

总结起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通过加强平等互利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多元文化交流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我们可以共同为建设一个团结进步的社会而努力。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6年3月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第五条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切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集合4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集合4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集合4篇体验是一种在感受之后的书写,主要用来记录你的思想和感受。

它是一种在阅读和学习实践之后的感觉写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社会平衡、各民族团结,国富民强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理应的共同心愿,也就是我们做为一个新疆人理应的一份责任心,上对国、下对家。

须要搞好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抓起。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旗帜鲜明反分裂,坚定不移抓稳定,不断推进藏区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小康新疆、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

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就要秉持反对对立保护平衡,就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功勋卓著、方法得宜。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秉持把保护民族团结、反分裂斗争摆到保护平衡工作的首位,深入细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关键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锋利性,在保护祖国统一、保护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平衡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必须进一步稳固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理直气壮地马宗达“对立分子”集团大肆歪曲历史事实、企图搅乱人们思想、模糊不清人们视线的险恶用心;必须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保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民族区域自治权制度;必须进一步增进对宗教的本质和“对立分子”集团利用宗教对立祖国图谋的重新认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民主自由政策,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恰当推论和处置宗教问题,积极主动鼓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同时,必须继续加强负面宣传教育,更加广为深入细致地揭发“对立分子”集团对立祖国、毁坏民族团结的真实面目,必须大张旗鼓地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负面舆论鼓励力度,积极主动营造安定团结、严格遵守法律、人与自然向上的较好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条例在西藏民族立法范畴内,民族团结工作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它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

条例共8章48条,从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军地共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出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职责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另外,为了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社会协同进行了单章规定。

条例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企业、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在创建中的协同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制定条例是筑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顺应了西藏各族民众的期盼。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南政办〔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2017〕3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特殊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以认真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贯彻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推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海南,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的主要职责,并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政策建议;(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三)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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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



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 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 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 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 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 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 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 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 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 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 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 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 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 入考核范围。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 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 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 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 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 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 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



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 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 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 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 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 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 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 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 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 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 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 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 影响力。
乡(镇)、街道Βιβλιοθήκη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



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 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 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 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 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 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 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 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 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 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 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 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 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 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 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 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 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 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 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 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 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 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 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 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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