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B款(2019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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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保证保险(3篇)

建设工程施工保证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建设工程施工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在施工过程中,因投保人(施工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业主或建设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作用1. 保障合同履行:保证保险能够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维护合法权益:当施工单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遭受经济损失时,业主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促进工程建设:保证保险有利于降低业主对施工单位履约能力的担忧,提高业主投资信心,从而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4. 稳定金融市场:保证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降低金融机构对施工单位融资的担忧,稳定金融市场。

三、类型1. 履约保证保险:主要保障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遭受经济损失。

2. 预付款保证保险:保障业主在支付预付款后,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业主遭受经济损失。

3.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遭受经济损失。

4. 人员伤亡保证保险:保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人员伤亡,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施要点1. 合同审查:在投保前,保险人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 投保人资质审查:保险人应审查投保人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免赔额等条款。

4. 索赔处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索赔事宜。

5. 风险控制:保险人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降低风险。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人在实施保证保险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合同、投保人资质,明确保险责任,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本条款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与本条款如有抵触,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以本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期间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建筑物损坏,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

2.2 保险范围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2.3 保险人不负责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为投保建筑物总造价的百分之七十。

3.2 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3.3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4.1 保险期限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之日止。

4.2 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五条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5.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包括维修或重置费用。

5.2 保险人不负责以下损失和费用:(1)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和费用;(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导致的损失;(4)其他依法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索赔6.1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保险人应在收到报案和证明材料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7.1 保险人享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的权利。

7.2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7.3 保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秘密。

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8.1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

8.2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8.3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限内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019版

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019版

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2019版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制定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建设工程合同也在不断地优化和完善。

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2019版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范本,以便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内容涉及工程技术、工期、质量、造价等多个方面,因此,合同的制定需要非常细致和专业。

2019版范本在继承以往版本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风险的合理分配和权益的平等保护。

合同范本明确了工程的范围和标准。

这包括工程的具体位置、规模、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这些都是决定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基础。

同时,范本还规定了变更和调整的程序,以确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变更都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合同范本对工期和进度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它规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各个阶段的完成时间,并对延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范本还强调了进度计划的重要性,要求承包商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在质量控制方面,2019版范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它要求承包商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同时还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范本规定了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新版范本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价款的确定、支付方式、预付款和结算等。

它还对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做了说明,以适应市场波动的影响。

2019版范本还增加了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它规定了承包商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范,以及对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

这体现了对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高度重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新版范本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平台。

2019版范本还考虑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它要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太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太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建设工程中标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投保或全部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五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四)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但尚未构成犯罪;(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四)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五)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七)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保险条款一、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1.3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1.4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1.5 工期要求:【工期要求】1.6 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二、合同条款2.1 总承包范围甲方授权乙方承包本工程的全部建设任务,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协调等工作。

2.2 工程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2.3 工程进度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迟工期。

2.4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2.4.1 预付款:【预付款比例】%的工程价款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期限】日内支付给乙方。

2.4.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按照约定比例及时支付给乙方。

2.4.3 最终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结算期限】日内支付最终结算款。

2.5 工程保险2.5.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施工一切险和工程意外保险,保障工程期间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2.5.2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作为凭证。

2.6 变更和索赔2.6.1 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变更应由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

2.6.2 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或合同外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或产生额外费用,可向甲方提出索赔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三、保险条款3.1 施工一切险3.1.1 乙方应购买施工一切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3.1.2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施工期间。

3.2 工程意外保险3.2.1 乙方应购买工程意外保险,保障工程期间因突发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工程损失等风险。

3.2.2 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工程造价。

3.3 保险费用乙方承担施工一切险和工程意外保险的保费,保险费用应在合同总价款内。

四、其他条款4.1 合同生效和解除4.1.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险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是指合同双方为了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依照本规定约定保险事项,由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购买保险,将保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包括以下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三)意外伤害险;(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双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约定应当保险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合同双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程度和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险赔偿的程序和金额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合同双方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施工合同_履约保函条款

施工合同_履约保函条款

施工合同履约保函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1 本保函是甲方(施工方)与乙方(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由甲方在银行开具,向乙方提供担保,保证甲方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1.2 《施工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的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

1.3 甲方: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方。

1.4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的业主方。

1.5 银行:指开具本保函的银行,以下简称“开具行”。

二、保函金额与保证期限2.1 本保函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保证金额应涵盖《施工合同》约定的甲方施工义务的全部费用。

2.2 本保函的保证期限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之前的一个月。

保证期限可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进行延长,延长后的保证期限不应超过工程竣工日期之后六个月。

三、履约条件与义务3.1 甲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3.2 甲方应按照乙方和开具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甲方正在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3.3 甲方如发生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凭本保函向开具行提出索赔,开具行应按照本保函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四、保函的解除与终止4.1 在保证期限内,如果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乙方应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行出具解除保函的书面通知。

4.2 如果甲方发生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凭本保函向开具行提出索赔,开具行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函自动终止。

五、保函的转让与撤销5.1 本保函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开具行和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本保函。

六、争议解决6.1 本保函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 因本保函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保函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开具行保留一份。

202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

202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

202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投保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以及因投保人违约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

1.2 保险期间为本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期间。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投保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款总额确定保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总额。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支付保险费。

3.2 保险费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的,投保人应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滞纳金。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应由投保人支付的合同款。

4.2 如果投保人违约导致乙方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理赔5.1 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工作,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受益人。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保险,但应扣除已支付的保险费的5%作为手续费。

6.2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

6.3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保险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保险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 本保险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盖章):保险公司(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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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201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包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履约保函;(六)投保人实质性违反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和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和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支付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二)投保人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

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和支付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实质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实质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增加保险人责任,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四)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取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七)被保险人的招标行为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六)各类间接损失;(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八)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总保险金额为各分项保险金额之和。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一)投标保证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二)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如施工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履约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质量履约保证、工期履约保证等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三)支付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自动相应递减:(一)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或(二)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中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均应超过一年,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以及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确定方式如下: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未能竣工的,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保险人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期间对应的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书面申请或缴纳延长期间对应的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终期之日终止,该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保险费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反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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