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上海市经信委

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基本要求5.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5.1.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1.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能源用户;(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总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耗核算单位为法人。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和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杨府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杨府规〔2020〕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3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21日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运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及本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公共服务原则项目资金投向应当为基础设施提升、民生保障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整治、社会公共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政策导向原则项目资金安排以本市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为导向,以市、区两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
(三)统筹平衡原则项目资金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规划内、重大决策部署及基本民生需求项目。
(四)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执行,并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五)追踪问效原则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作者:————————————————————————————————日期: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数据采集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工作。
2、组织推进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地方性标准、指南的制订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标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检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项目抽查评估以及政策后评估。
4、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专项调研、诊断和推进等工作;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工作。
5、组织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低碳试点、碳标识、碳认证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
6、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支出。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3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程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申报材料)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神舟电力上海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 (18)各区、县人民*,市*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 1 -神舟电力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市*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三、支持范围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 -神舟电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清洁生产重点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3 -神舟电力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市*确定的其他用途四、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五、部门职责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市容环卫局以及市*- 4 -神舟电力明确的其他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经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牵头负责固体废物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主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实施细则在报市节能减排办综合平衡和审定后,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同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六、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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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动本市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建设,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持续推进;
(二)有利于调动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本市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提升本市重点耗能领域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有利于培育能耗在线监测、能源计量产业市场,提升能源计量信息化市场活跃度。
三、支持范围
(一)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的建设。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的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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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费用,包括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采集设备、现场施工、传输网络等投资。
(三)各用能单位自建能源管理中心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监测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应用系统的开发、数据通讯及其他必要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根据实际需求向市质量技监局上报项目建设方案,经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核定。
(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联网的,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按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贴。
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市级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市级补贴合计不超过15万元。
(三)鼓励各区政府对所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予以配套补贴。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监测平台的申报及审核,建设单位参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的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申报,由重点用能单位在向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有效发送能耗数据3个月后,按照《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建设的验收要求》自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市质量技监局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市级资金扶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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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的验收报告;
(3)项目商业合同、费用支付的有效凭证或投资的有效凭证等;
(4)项目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有效检校证书;
(5)数据传输真实性、长久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6)《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诚信记录确认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市质量技监局或其委托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
初审通过后,市质量技监局或其委托机构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质量技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无异议的,列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
(一)监测平台建设资金经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后,由监测平台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采购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计划。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的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资金,由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审核结果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计划。
(三)市质量技监局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扶持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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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和管理
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财政扶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质量技监局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财政扶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
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八、法律责任
各申报单位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追缴财政扶持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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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
市级资金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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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数据传输真实性、长久性承诺书
我单位此次申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的市级资金扶持,将我单位的能源计量数据上传至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
在此做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承诺所传输的能源计量数据客观真实的反映了我单位的用能情况,无隐瞒、模拟、伪造、编造、篡改等虚假信息;
二、我单位承诺日常做好能源计量采集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为保证不会出现人为的、主观的断电、破坏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等行为;
三、我单位承诺日常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属于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实施依法检校,对于属于外部供能机构的能源计量器具有责任督促其依法检校,保障能源计量器具的长效运行。
承诺单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