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利工程对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核验7要点

1.1 进场报审: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有效、齐全,对拟进场材料、构配件的报审表审核签署无误。

1.2 见证取样:对进场原材料取样进行见证,有见证记录和见证取样台账,两者相符;

1.3 平行检测: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平行检测,有平行检测记录和平行检测台账,两者相符;

1.4 检测频率:原材料施工检测频率和平行检测频率符合要求;

1.5 取样工具:原材料检测取样工具及砼试块模具经监理验证合格

1.6 不合格处置:针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置,手续必须齐全合规;

1.7 工程设备:工程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验收记录报验台账应齐全合规;

2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采购报验要求

2.1 承包单位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在采购订货前应向监理申报;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进场前向监理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材料、构配件质保资料。(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如钢筋、水泥等产品,必须提前28天选择3家以上名牌大型生产厂家上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2.2 原材料检测取样工具(如环刀等)、取样规则及砼试块模具经监理验证合格且检验结果合格后才能进行使用。

2.3 材料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或按规定见证取样,形成相关记录和台账。

2.4 经检验合格后的材料、构配件同意进场。

2.5 承包单位填报《材料/设备报审表》并提供检验记录。

2.6 监理工程师审查检验记录和报审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对有疑问材料、构配件可要求重新检验。

3 水利工程常规材料检测的种类

建筑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质量控制是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成部分,材料检测是质量控制重要环节,材料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及结论应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质量,这就必须保证检测样品的代表性和检测过程的科学公正性。本次着重阐述工程施工中常规的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混凝土、砂浆、粉煤灰、水、土工合成材料、外加剂等)检测内容、使用要求、取样方法、技术要求等。

3.1 施工单位自检:常规的材料施工单位都应自检(施工单位如果

没有能力进行检验的,应按规定取样送到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2 监理见证、平行检测:部分材料施工单位自检要求监理见证取样,一些材料监理单位应进行平行检测,如:水泥、建筑用砂、建筑用石、粉煤灰、钢筋原材、钢筋焊接、混凝土试块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施工单位应抽检数量的5-20%。(按合同和业主要求)

4 水泥

4.1 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一般用po>42.5mpa,不能用pc32.5的)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修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4.2 使用要求

(1)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水泥在储存和运输工程中,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品种及出厂日期分别储运,水泥储存时应注意防潮,地面应铺放防水隔离材料或用模板加设隔离层。袋装水泥的堆

放高度不得超过10袋。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水泥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4)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根据水泥的品种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采用黑色

和蓝色。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4.5 水泥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砌体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1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

2.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5 建筑用砂

5.1 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其他指

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5.2 使用要求

(1)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2)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程中使用。

5.3 建筑用砂常规试验项目

5.4 建筑用砂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取样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