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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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石政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水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提升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强化水运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5日附件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向第三章资金安排方式第四章资金申请第五章审核下达第六章项目管理及监管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可研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可研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物价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和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市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或省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筛选上报、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冀科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金〔2024〕1号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

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须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管理”—“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操作。

在项目申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采用“无纸化”方式,只需在线提交、审核电子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无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7日17:00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17:00业务咨询电话: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0311-66505379 85815545 85817132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持:*************82620020监督电话:*************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7日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基础研究工作部署,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发需求,以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主线,凝聚创新合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源头支撑。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改造-河北发改委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2016年3月29日项目名称: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性质:产业升级改造设计规模:60万吨/年(净增15万吨/年)项目地址:河北省邯郸武安市建设单位: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项目执行单位: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煤提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河北省煤炭建设邯郸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工时间:2012年8月5日竣工时间:2015年3月1日一、项目简介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改造项目,位于邯郸市市区西约25km,行政区划属邯郸市武安市管辖,建设规模由45万吨/年扩建到60万吨/年,净增15万吨/年。

井田南北走向长2.2公里,东西倾斜长1.4公里,面积2.954平方公里。

聚隆公司查明的2、4、6、7、8、9号煤层,可采总厚10.13m。

矿井目前仅开采2号煤,设计利用地质储量1095.2万吨,可采储量638万吨,服务年限为8.2年。

本区煤类为无烟煤、属低-中灰、低-高硫、特高发热量煤,煤层稳定程度以较稳定型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依据《关于邯郸市辖区煤矿2011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冀煤安管[2011]113号),矿井为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无煤尘爆炸危险性,自燃倾向性等级为三类不易自燃,地温无异常。

本次产业升级改造主要在西部边界新建矿井工业广场,新设主副两个井筒,广场内设主副生产系统、洗煤厂、办公楼、联合建筑、宿舍等。

本项目概算投资为21776.45万元,其中矿建工程3240.82万元,土建工程3040.09万元,设备购置费3047.00万元,安装费3645.11万元,其它费用2119.55万元,预备费493.25万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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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我们对《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章责任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要科技基础设施与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研究突破前沿科学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科技问题而投资建设,可为科研、生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技术研究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方面的基础性、公共性服务基础设施。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四)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

(五)数字经济类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应用示范项目”),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开拓新市场、创造新需求、推广新技术为目标,促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应用试点项目。

(六)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升级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既有生产条件、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力的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批复的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发布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二)组织评审、批复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四)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案。

(五)协调推进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省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组织申报省高技术项目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省高技术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企业承担能力等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负责组织省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国家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

动态管理本地、本部门省以上高技术项目库,每年年底将本地区、本部门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

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

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建设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接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和申报要求。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

第八条申请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或转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五)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拟申报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省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七)国家和省申报指南或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一)产业化项目。

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有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验证、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依托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关系河北长远发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领域进行布局建设,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资源统筹能力和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

(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项目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国家或省认定且最近年度评价中达到良好(国家级)、合格(省级)及以上,项目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四)技术开发项目。

研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五)应用示范项目。

重点是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场景,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带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项目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示范引领作用。

(六)技术升级项目。

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生产技术和工艺先进,产品符合行业、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和社会团体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报送材料的合规性及相关附件的齐备性。

(二)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业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和示范性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三方机构对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专家评审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家评审报告,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符合项目指南和通知的有关要求。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高技术项目完成情况。

(四)符合区域、领域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支持要求。

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拟定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高技术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将拟定支持的高技术项目,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

对无异议的项目统一纳入省发展改革委拟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按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及时下发通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入库项目建设内容、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对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履行批复手续。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的高技术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筛选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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