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港口通行顺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第四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法维护港口秩序,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港口事业发展。
第二章港口布局与规划第八条港口布局应根据地理条件、需求预测和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港口功能、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编制详细、准确的规划方案,包括港口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港口运营与扩展计划。
第三章港口经营机构第十二条港口经营机构是依法进行港口运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港口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控制。
第四章港口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进出港管控制度,提高港口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加强与航运公司和货主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减少和防止港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物流集装箱堆存保管标准

1目的为了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集装箱堆存保管操作,保证集装箱在堆场的堆存安全;同时通过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对堆场实行有效地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码头堆场的利用率和装卸船效率,特制定本标准;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堆存、保管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3集装箱码头堆场应具备的条件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专门堆存特种箱的场地;4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4.1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堆场作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进口卸船场地管理、出口装船场地管理、移箱管理、空箱管理和码头堆场内集装箱的有关箱务管理等等;5堆场的堆存保管标准及要求堆场基础知识5.1.1堆场位置标识5.1.1.1箱区:又称段位,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标准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并在箱贝位上编写号码;5.1.1.2贝位:又称间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纵列位置;由堆场的东面至西面或由西面至东面,单号为:01、03、05……,双号:02、04、06……;5.1.1.3列位:又称行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南面至北面依此标明:01、02、03……;5.1.1.4层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下层至上层依此标明:01、02、03……;5.1.2当前箱位标识5.1.2.1标准箱位:数字字母+字母数字数字数字;如:4A020101;5.1.2.2箱区段位: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如:2A、5B或C5;5.1.2.3箱贝位间位:数字;连续自然数表示20’;连续偶数表示40’;如:28、33;5.1.2.4列位行位:数字;如:01,02、03;5.1.2.5层位:数字;如:01、02、03;5.1.2.6层高:使用不同机械作业的场地其堆存的层高限制不同,堆高机场地限高8层以内;龙门吊场地限高6层以内;正面吊场地限高4层以内;堆场介绍5.2.1堆场定义:集装箱堆场是码头区域内用于集装箱指定保管和堆存的场所;5.2.1.1堆场根据使用的作业机械不同,堆场分为龙门吊场地轮胎龙门吊和轨道式龙门吊场地、堆高机场地、正面吊场地等;5.2.1.2轮胎龙门吊场地:使用轮胎龙门吊作业的堆场,一般每个箱区堆放6列3—6层高,每个BAY放16—31个箱子,主要堆放进出口重箱及部分空箱;5.2.1.3轨道式龙门吊场地:使用轨道式龙门吊作业的堆场,一般每个箱区堆放6列以上3—6层高,主要堆放进出口重箱及部分空箱;5.2.1.4堆高机场地:使用堆高机作业的堆场,码头堆存一般堆高6层,主要堆放进出口空箱;5.2.1.5正面吊场地:使用正面吊作业的堆场,码头堆存一般高度为1—4层,主要堆放部分进出口超限重箱;堆场的堆存标准及要求5.3.1根据堆场的总体规划在计算机系统里进行堆场的总体创建、定义和堆存状态的设定及相应操作类别代码的设置;5.3.1.1堆场整体规划的集装箱基本堆存原则:A、进、出口箱原则上实行分堆可以按箱区、贝位、列位;B、空、重箱原则上实行分堆;C、20英尺、40英尺、45英尺等不同箱型实行分堆;D、非标准箱与标准箱要实行分堆;E、温控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等有特种集装箱应放入专用场地堆存,并按相关标准堆放;F、空箱按箱主、尺寸、箱型实行分堆堆高机场地;G、国际中转箱、内支中转箱、废品箱、海关查验箱、残损箱、污箱等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应设置专门的堆存位置,并放入相应的场地堆存;5.3.2进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5.3.2.1进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A、就近原则,保证各岸吊作业顺利进行,互不干扰,平衡工作量;B、进口空、重箱原则上实行分开堆放空箱尽量卸入堆高机场地,重箱卸入龙门吊场地堆存;C、进口空箱按箱主、尺寸、类型分开堆放堆高机场地;D、进口的非标准箱与标准箱要实行分堆;E、进口冷、危、超等特种集装箱应放入专用场地堆存,并按相关标准堆放;F、进口的国际中转箱、内支中转箱、废品箱、海关查验箱、残损箱、污箱等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应设置专门的堆存位置,并放入相应的场地堆存;5.3.3出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5.3.3.1出口集装箱基本堆存标准:A、就近原则,保证各岸吊作业顺利进行,互不干扰,平衡工作量;B、出口空、重箱原则上实行分开堆放空箱尽量进入堆高机场地,重箱进入龙门吊场地堆存;C、出口的非标准箱与标准箱要实行分堆;D、根据各干、支线出口箱量、船舶的长度、靠泊泊位、作业路数、船舶积载要求等把堆场规划中确定的出口箱区按以上条件安排各条航线的出口场,遵循就近原则,避免装船堵塞;E、遵循电脑自动配位系统的放箱规则,大、小箱,高、平箱分开堆放,各航线、各港口、各重量等级分开堆放,重量等级重的能压重量等级轻的箱子;F、遵循电脑自动配位系统放箱规则,在同一BAY里,根据各航线的出口箱特点,可以分列安排同一航次、同一港口、同一重量等级的出口箱;也可以分列安排不同航次、不同一港口、不同一重量等级的出口箱;G、遵循电脑自动配位系统的放箱规则,在同一列位里,根据各航线的出口箱特点,安排同一航次、同一港口、同一重量等级的出口箱;H、出口的冷、危、超等特种集装箱应放入专用场地堆存,并按相关标准堆放;5.3.4空箱基本堆存标准5.3.4.1空箱的基本类型:进口空箱、出口空箱和陆路还空空箱;5.3.4.2空箱堆存标准及提空箱原则:A、堆场堆存空箱须按箱主、箱型和尺寸的不同分开堆放特别是堆高机场地;B、进口空箱、出口空箱和陆路还空空箱原则上须分开堆放特别是堆高机地;C、提箱时须平衡龙门吊场地作业工作量、相对平均分配各堆高机场地的作业量;D、制作提空计划维护时须关注各箱主空箱的在港堆存时间,尽可能做到先进先出;5.3.5特种箱的基本堆存保管标准5.3.5.1特种箱定义A、温控箱:指内装冷藏货物需插电制冷的集装箱,包括保温箱和冷藏箱;B、危险品箱:指内装危险品货物需单独堆放的集装箱,包括一般危险品箱、冷藏危险品箱、含有残留余液的空箱等;危险品箱进港堆存规定是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各地港务局颁布的危险品管理规则结合各码头的实际情况制定的;C、超限箱:是指用于装载有超高、超宽、超长及超重货物的平板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单超高100cm以内的、单超宽左、右各超宽50cm以内的、既超高又超宽,超高不超过100cm,超宽不超过50cm,上述尺寸以外的超高超宽箱、超长箱、超重箱进口,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在对方港装船前先向码头进行申报,由其确认是否同意接卸;5.3.5.2温控箱的堆存保管标准A、温控重箱进入堆场堆存接通电源后,特种箱班文员确认箱子运行是否正常;B、堆存过程中如有故障特种箱班应及时对外联系处理即联系与船公司有修箱协议的堆场进行处理,没有协议的联系船公司或其代理、货代;C、在堆场,码头特种箱班每隔四小时作一次巡查记录,高温季节指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每隔两小时做一次巡查记录,每次检查记录的信息应及时输入电脑;D、进口温控重箱堆存期超过15天的,码头相关部门应通知有关船公司或其代理催提;进口温控重箱超过90天的,码头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E、温控重箱在场堆存存高度最多为四层;F、温控箱的插解电源由特种箱班专门负责,其他人员不许随意接触电源;G、有关人员进入温控箱区须由特种箱班人员陪同,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许进入温控箱区;H、码头工程部应对温控箱区的电源线路、插座定期进行维护、修理;I、温控箱做干货箱使用时,其堆存保管标准请参照普通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标准;5.3.5.3危险品箱的堆存保管标准A、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在专用危险品堆场里分开堆放,并且最多只能堆放二层高,特殊情况按操作部指令执行;B、专用危险品堆场须设有隔离栏、避雷和喷淋装置,当日最高气温超过30℃,特种箱班须对规定喷淋降温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每隔2小时作一次喷淋降温工作,并作好记录;喷淋时间为当日08:00—18:00,喷淋时要求箱体四周都喷到;C、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危险品专用堆场后,货方须在七天内提离港区,未提离的向船公司或货主催提;90天仍未提离港区的,通知海关、船公司及其代理,按有关规定处理;D、要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催提和疏运工作,特别是在高温季节期间,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险货物积压码头,避免事故的发生;E、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1类、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码头原则上不予受理;2类及冷冻危险货物集装箱采用车—船、船—车直装、直提方式接运;特殊情况按操作部指令进行;对危险品箱必须仔细核对以下内容:箱体、铅封、危险品标志箱体四周须各贴一副<标志尺寸为250MM×250MM>与箱内所申报货物性质相符的危险品标志,如发现未按要求贴上标志或贴了与货物性质不符的标志,应拒绝其进港,责令贴好后才让其进场;F、危险品堆场必须配置灭火消防设施;G、由工程部定期对危险品箱区的喷淋设备进行维护、修理;5.3.5.4非标准集装箱超限箱的堆存保管标准A、非标准集装箱一般堆存在非标准堆场内,其堆存高度一层高;B、凡是尺寸超过一定幅度的进出口超限箱,船公司或船代事先必须向码头申报并确认是否同意接卸或装船,同意后才能进港堆存、安排装船;堆场的保管标准及要求5.4.1 码头堆场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5.4.2为了确保码头堆场对堆场内堆存的集装箱的安全保管,要求码头堆场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堆场内如设有集装箱冲洗设备时,还需要配置污水处理系统等;5.4.2.1堆场具备的防台及排水设备和设施A、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配置国家标准的防水安全设备;B、堆场防台设备及设施的配备以及堆场防台方案详见6.0.0.0堆场防风安全;C、遇特高潮水位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天气时,码头堆场应采取的相应的应急预案;5.4.2.2堆场具备的防火消防设施A、堆场内的建筑必须采用按国家规定的防火结构外,还应设有火灾报警器和自动灭火装置;B、堆场内的危险品场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配置黄沙箱及相应的消防灭火设施;5.4.2.3堆场具备的照明设施和通道A、码头堆场是昼夜进行连续作业的地方,因此必须具有照明设备;如灯塔,堆场的照明度要求达30cd/平方米以上;B、通道,码头堆场须具备可以正常作业的通道,一般是按采用的机械类型而定的;5.4.2.4堆场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A、监控设备,码头堆场可以在堆场、闸口、CFS、查验场等安装监控设备,确保集装箱及货物的堆存安全;B、通讯设备,码头堆场主要使用的通讯设备:无线电话高频、有线电话、内线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监视电视等;C、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便于对堆存在堆场里的所有集装箱进行有效、安全的管理;5.4.3 码头堆场须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部门;5.4.3.1 码头堆场实行封闭管理的模式,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相关作业人员及车辆必须登记或持证才能进入码头堆场;;5.4.3.2 码头堆场需要配备专职安全保卫和现场督导人员进行不间断地现场巡视;5.4.4集装箱的交接保管标准及要求5.4.4.1集装箱的交接规范,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即实行一箱一单、箱单相符、箱单同行;5.4.4.2交接责任划分:船方与码头交接以船边为界;码头与货方或代理人、公路承运人交接以码头检查桥闸口、道口、卡口为界;A、船方与码头交接:船方委托外理与码头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凡不符合交接标准的集装箱及设备由外理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并经船上大副或值班人确认;B、码头与货方或代理人、公路承运人交接:码头与货方或代理人、公路承运人应持有效的单证进行交接;如:进口重箱出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提货单”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进口空箱出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出口重箱进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集装箱装箱单”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出口空箱进码头堆场需要凭有效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在交接过程中,凡不符合交接标准的集装箱及设备由双方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5.4.4.3交接标准A、重箱:有效单证、箱体完好、箱门箱号清晰、铅封完好无误、特种箱机械功能完好等;B、空箱:有效单证、箱体完好、清洁、干燥、无味、密封、箱门箱号清晰,特种箱机械功能完好等;5.4.5残损认定标准A、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原残;卸船时或后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工残;B、凡无原残记录的残损一律视为工残;5.4.6 码头堆场所涉及的保险理赔工作;5.4.6.1责任界限,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集装箱的灭失、损坏事故,港口负责赔偿;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A、不可抗力;B、包装不固、不良;C、标志欠缺、不清或不当;D、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内子内在的缺陷;E、单证或外包装标明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等与实际不符;F、船舶积载不当;G、非港口过失发生的火灾;H、预先不能发现的影响港口作业的潜在因数和其他非港口责任的损失;5.4.6.2索赔及理赔程序A、对于理赔案件,码头与承运人船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共同判断双方责任;B、码头与承运人船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做好理赔工作;C、双方意见有争议时,可请当地港务监督机关进行裁决,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港口当地法院起诉;6防风安全目的6.1.1在台风、季风等大风季节,减少码头堆场集装箱坠落事故的发生,保证集装箱堆存安全;6.2 码头堆场集装箱防风降层标准6.2.1龙门吊场地的防风降层标准6.2.1.1龙门吊箱区降层工作要求:A、总体要求每个贝位箱子的堆放应根据龙门吊降层后集装箱堆放标准进行堆放;B、相临两列之间有空档的应把空档填上;C、临两列高度相差两层以上的,较高一列的最上层箱子吊到较低一层上;D、最高层箱子必须大于2含,若不足则可以将箱子暂放到集卡车道上;E、处于风口的龙门吊箱区则需降层到3含层高以下;F、龙门吊箱区空箱降层原则:1、有空、重箱混和贝位,必须重箱压空箱;2、在全部为空箱的贝位:要充分利用集卡车道,进行空箱降层沉底工作;空箱最多只允许放四层高,第四层高空箱要在2个以上,居中置放,并且空箱间不允许有空档; 6.2.1.2龙门吊场地降层后集装箱堆放标准25箱24箱23箱22箱21箱12345620箱19箱16箱15箱14箱13箱AB、顶层有二个箱子可随放在下一层阴影部分箱子上面,但要求两箱之间无空位;C、顶层有三个及以上箱子可随放在下一层阴影部分箱子上面,但要求任意两箱之间无空位;D、13箱以下堆放要求平放且第一列及第六列有条件的不放箱就不放箱;E、有空、重箱堆存的BAY降层要求,空箱不能放顶层,如放顶层,最外侧两边必须是重箱;F、如有堆存量超过16个空箱该BAY全堆空箱,超出部分则安排移箱,空箱的堆放要求平放且第一列及第六列有条件的尽量避免不堆空箱;G、在顶层两箱之间无空位的条件下,尽可能放在平箱上,尽可能不放在高箱上;6.2.1.3 码头堆场可视风力大小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做好堆场的降层操作;6.2.2空箱场地的防风降层标准A、单列箱子须降到一层;B、双列以上箱子必须通过添、补等方式,确保列数大于或等于层数;C、相邻两列之间有空档的应把空档填平;D、相邻两列之间高度相差两层以上的,较高一列的最上层箱子吊到较低一层上;E、多层多列必须拉防风带,视风力情况,由操作部发令,最高层增放桥锁;F、5层含以上箱子,除拉防风带、安放桥锁外,在迎风面的两侧增放桥锁;6.2.3空箱降层结束后的绑扎规范标准一二三8根8根8根A、图一是堆高机场地空箱标准的堆放示意图;正常情况下,空箱堆放和绑扎按照图一要求进行操作;B、图二、三为特殊困难条件下的空箱堆放和绑扎示意图;C、空箱顶端要放桥锁,空箱两侧要放锁扣;7其他温控箱、危险品箱堆存保管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附录A提示的附录危险货物分类1爆炸品2气体:压缩气、液化气、压溶气易燃气体不燃气体有毒气体3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物质有机过氧物质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杂类危险物质。
港口集装箱运输与堆场管理

港口集装箱运输与堆场管理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港口集装箱运输成为现代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口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而港口集装箱堆场作为集装箱装卸、存储和分拨的重要基础设施,其管理对于港口运输的顺畅与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港口集装箱运输与堆场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港口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及挑战港口集装箱运输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大规模运输:港口集装箱运输涉及大量集装箱的装卸和运输,规模庞大。
2. 多种运输方式:港口集装箱运输可以通过海运、铁路、公路等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需要协调不同运输环节的合作。
3. 时间敏感性: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求港口集装箱运输具备快速、准确的装卸能力,以满足贸易伙伴的时间要求。
然而,港口集装箱运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港口拥堵:由于集装箱运输规模大、运输需求量大,港口往往面临拥堵的问题,影响装卸效率。
2. 货物安全:港口集装箱堆场存在盗窃、破坏等安全风险,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措施。
3. 运输环节鲜明:不同的运输环节,例如海运、铁路、公路等,存在信息传递不畅、协同不足等问题,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
二、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的挑战及解决方案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空间管理:港口集装箱堆场空间有限,需要进行合理的排列和管理,以确保集装箱的顺利装卸和存储。
解决方案:通过引入智能堆场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空间的利用率,自动化处理集装箱的入库、出库、堆放等操作,提高操作效率。
2. 运输协调:港口集装箱堆场需要协调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配合,确保集装箱的准时装卸和运输。
解决方案: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以数字化的方式记录和共享货物信息,提供实时的运输跟踪和协同安排,保证各个环节的高效衔接。
3. 安全管理:港口集装箱堆场需要加强安全监控和管理,防止盗窃、纵火等事故的发生。
解决方案:增加视频监控设备的布置,提高堆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身份识别和管理,确保堆场的安全运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沪港安[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本市持续高温。
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检查的通知》(厅水字〔2006〕173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78号)要求,为确保港口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有效保障港口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近阶段上海地区因持续高温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6月15日起至10月15日(下称高温期间),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危险货物高温期间作业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确定的危险货物品名和限量进行作业,根据当日气温和光照情况,及时控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运输。
针对烟花爆竹、石油液化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特性,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港口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隔离、防火、防爆、夏季遮蔽、喷淋降温等安全措施,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二、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加强现场自查自纠,确保应急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对用于危险货物降温、报警、探测等安全设施要有专人按规定使用,并应有使用台帐。
对易燃、易爆、控温危险货物,要定时测温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
严格执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品种和超限量作业,严禁谎报和瞒报危险货物作业的行为。
三、局属码头中心和航务处要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和本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取缔非法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对不具备生产和运输基本条件的单位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停业或关闭。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一、集装箱装卸规则:1.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过程中不损坏货物和集装箱。
2.在装卸作业前,应检查集装箱的结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保能够安全运输货物。
3.严格控制装卸作业中的人员数量,避免拥挤和事故发生。
4.装卸作业时使用专业的起重设备,确保货物和集装箱能够稳定地进行装卸作业。
二、港口运输规则:1.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用于存放集装箱,确保集装箱能够有序堆放,并且安全、便捷地进行转运。
2.港口应完善集装箱堆场管理制度,确保每个集装箱的位置都能被准确追踪,并且可以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3.港口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盗窃和损坏等情况发生。
三、道路运输规则:1.在道路运输中,应确保运输的集装箱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尺寸、重量和密封性等。
2.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安全可靠,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4.运输货物时,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和重量合理布置货物,确保货物不会造成车辆超载或不稳定。
四、保险和索赔规则:1.进行集装箱运输时,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在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五、安全管理规则:1.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2.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3.集装箱运输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总之,针对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各方应当从装卸作业、港口运输、道路运输、保险和索赔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以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9•【文号】交水发[2004]729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4]72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了提高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航运公司与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我部制订了《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对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调整改革市场准入管理政策根据对内支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部令)和《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2]454号)有关市场准入管理的内容作如下调整:(一)鼓励具有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从事内支线运输。
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经营内支线运输,可不设立专门经营内支线的航运公司,向交通部申请备案即可;设立专业经营内支线公司的,可通过租赁船舶经营,不要求拥有专门内支线运输船舶。
(二)改革船舶租赁条件。
集装箱堆场场区规划及管理
内容摘要集装箱堆场的管理是集装箱运输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近年来,我国集装箱的吞吐量飞速增长,前方集装箱堆场的能力有所局限,人们开始关注后方集装箱堆场的管理及其建设。
但是后方堆场管理研究很少,现状比较的混乱,区域竞争又十分的激烈,所以只有合理科学的管理,才能提高堆场的利用率,降低成本,获得利润。
本文以后方集装箱管理为背景研究其堆场场位的合理划分和方法,通过分析集装箱堆场作业现状,发现目前运作所存在的一定的问题。
对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改进的方案。
本文重点研究讨论进场箱的区位划分和减少后方堆场的翻箱倒箱率。
运用六西格玛理论管理集装箱堆场并对集装箱后方堆场的发展进行展望。
关键词:集装箱、后方堆场、管理、翻箱倒箱、六西格玛ABSTRACTContainer yard management is important in the management of container transport.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increasing of port container, it is beginning to pay attention to backup yard container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because of the stack limitation of marshalling yard. Management of the backup yard, however research is so little, comparing the status quo of chaos, regional competition is fierce, so the only reasonable scientific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of yard, reduce costs, and search for profit.In this paper, after the container management side of their yard for the background research of a reasonable division of the market place and methods of oper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container yard and found the existence of the current operation of certain problems will arise. Put forward their own views and to improve the program.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approach me to discuss the regional division and to reduce the rear yard box back to the turn rate.Six Sigma management theory of the use of container yard,Container backup yard and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Give to the Managers a little reference of the backup yard.KEYWORDS:Containers, Container yard, management, mould turnover, Six Sigma正文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一节选题背景和意义 (1)第二节我国集装箱后方堆场状况 (2)一、集装箱箱位规划的现状 (2)二、集装箱翻箱捣箱现状 (2)三、集装箱堆场管理现状 (2)第三节研究的主要内容 (4)第二章集装箱后方堆场相关概念及理论介绍 (5)第一节堆场业务介绍 (5)一、集装箱堆场相关术语概述 (5)二、集装箱后方堆场翻箱倒箱介绍 (7)三、集装箱堆场的功能 (8)四、集装箱进出场业务过程 (13)第二节集装箱堆场的规划方法 (14)一、集装箱场区规划概述 (14)二、集装箱场区规划相关规则 (15)三、六西格玛理论介绍 (16)第三章宁波市宏达货柜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优化 (18)第一节公司简介 (18)第二节宏达集装箱场区管理现状分析 (18)一、集装箱堆场场位划分现状分析 (19)二、堆场人员管理现状分析 (20)三、堆场信息传递现状分析 (21)第三节宏达货柜集装箱场区规划及管理建议 (22)一、场区规划分布优化 (22)二、堆场人员管理优化 (23)三、六西格玛管理优化 (24)第四章总结 (29)第一节工作总结 (29)第二节展望宁波集装箱后方堆场业 (29)参考文献 (31)致谢 (32)第一章引言第一节选题背景和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现代物流业从原来的单纯提供运输服务,发展到以现代科技、管理和信息技术为依靠的综合物流服务。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交水发〔1997〕579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办、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
对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给予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争取经贸、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齐抓共管,规范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规则》调整范围的说明该《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于国际集装箱ISO668标准与航空集装箱标准不同,国际上航空参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很少,我国尚未开展,故该《规则》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考虑到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状,《规则》规定将国内水运和国际海运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规定了经营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的国际集装箱水水联运按照多式联运进行管理,凡经营此类联运的企业必须按《规则》的规定中先经过批准。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篇.doc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1 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新办企业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二)已有企业但尚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三)新建、改扩建码头试运行的;(四)需要从事临时性港口经营业务的。
其中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宝山区建设交通委,奉贤区建设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为规范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平衡市场供需,促进集装箱堆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8月29日专题会议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了解基础信息,建立举报渠道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相关区运输管理所(署)排查本区集装箱堆场情况,包括堆场分布、经营许可情况、业务结构和数量、公司性质、用地情况。
结合货运热线,鼓励合法堆场企业及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举报无证堆场。
二、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市、区运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空箱堆场在2011年12月15日前进行经营许可的申报,使其纳入行业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仍在经营的堆场,定期汇总通报市交通港口局、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市交通港口局将具备资质堆场名录进行公告,并函告各船公司下一年度空箱堆存应在具备资质的堆场。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集装箱堆场委员会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行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办的无证堆场主动申办行业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堆场主动退出经营。
三、规范土地使用,整顿无证堆场
区政府加强领导,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相关街镇共同梳理未纳入行业管理的堆场土地使用情况,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清理规范。
市、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部署,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加大执法的力度与频次。
市交通港口局定期将无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堆场名录抄告市工商局,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工商年检中配合对企业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四、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建立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局、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参加的市级层面集装箱堆场市场整顿工作的联动机制。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相应建立由区建设交通委、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国土局、相关街镇参加的集装箱堆场市场整顿的联动机制,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的集装箱堆场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