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节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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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针对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运用逐层分析比较法,由税收筹划的一般概念和理论出发,分析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自己在实际操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自己独特而实用的见解。【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合同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其中,还涉及到很多总包,分包,承揽的问题,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对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一)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作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二)筹划性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作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作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三)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金支出。

(一)通过选择营业税不同税目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

方案一:建设单位A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B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C,D 中标并直接与A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3000万元,A另外支付给B1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B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100万元×5%=50000元。

方案二:B与A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3100万元,之后B将工程转包给C,D,转包金额为3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

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B应纳营业税(3100-3000)×3%=30000元。这样,按方案二,B公司可以避税20000元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税收支出。所以,审核分包人的完税资质,在税收策划中,也非常重要,是控制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通过选择不同的合同订立人进行税收筹划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不动产开发转让中,选择不同的合同订立人,可以节约许多税赋,比如:

A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0亩,价值

2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A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B房地产公司与A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2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1400万元。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B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然后收回预付800万元。随后,B公司经过多方努力与筹划,与有购买意向的C房地产公司谈妥相关事宜,具体条款如下:A施工企业与B公司签订中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并约定由A施工企业返还B公司预付款800万元;A施工企业与C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2200万元,并约定由C公司直接支付B公司土地预付款800万元。A施工企业向C公司开具委托付款通知书,明确将800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B公司,B公司通过这番筹划,不需要交纳转让土地使用权所需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比直接与C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至少可节约营业税110万元(2200×5%),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万元。(三)通过合同合理规避增值税来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在建筑施工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例: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公司,2007年4月承建了建设单位B的路桥建设工程,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机器设备价值500万元(不含税),由A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500×17%=85(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00×3%=6(万元);合计纳税=85+6=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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