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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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办发〔〕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来文、函、电,集团公司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简报、资料等,下同),二级公司报送的文件,以及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文件等。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二级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团公司注重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处理的网络传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保守秘密。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从事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文秘人员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集团公司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室(单位)及人员。

(二)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各部室(单位)办理、需要各部室(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示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一)公告

适用于向公司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十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

识,字号应当不大于上级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二)密级指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密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标明份数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于版心左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按秘密等级划分为“商密A”、“商密B”和“内部事项”,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不空字。

(三)紧急程度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发文年份、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发文年份应标全称,用“〔〕”括入;顺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为001),不

加“第”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五)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应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需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庄重大方。多行标题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

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识主送机关。

(八)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X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标题前后标识应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十)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应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般在成文日期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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