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注法规修改例读
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 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 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 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 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与TRIPs第41条要 求执法程序应允许采取反对侵权行为的有 效措施,包括迅速的救济的精神一致,修 改后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 将实施侵权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 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 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 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 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第58条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 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审查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专利审查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摘要:专利审查过程中,通常申请人会通过修改的方式对审查意见中的缺陷进行克服,涉及到修改后,审查员首先会依据发条进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修改超范围会造成审查过程中的效率低下,而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法条判断依据也比较难以掌握,需要通过大量的经验积累;本文通过两个相关案例对修改超范围的相关法条中“文字记载”和“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进行相关讨论。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文字记载;毫无疑义;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会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其中记载的范围包含的内容不仅仅只是限定了文字上的记载;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1]。
而在实际专利审查过程中发现,将说明书中包含的内容部分直接地加入到权利要求中,虽然看似属于“文字记载的内容”的范围,但是也并非完全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将通过两个相关案例对修改超范围的相关法条中“文字记载”和“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进行相关讨论,以加深对专利法三十三条涉及的修改超范围问题的理解。
案例一:涉及“文字记载的内容”的判断;申请人依据说明书相关段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所述通过级联的无线感知网络向调度中心发送所述目标对象数目和所述位置信息,包括:通过公交车司机智能手机与私家车智能手机形成无线感知群组,并设置无线感知群组的最大通讯范围,由若干个无线感知群组得到建级联的无线感知网络;公交车司机智能手机随机选择一台在级联的无线感知网络内、在所述最大通讯范围内的私家车司机智能手机作为中继,公交车司机智能手机把公交车的位置信息和载客信息发送给选定的私家车司机智能手机,私家车司机智能手机接收公交车的位置信息和载客信息,并将公交车的位置信息和载客信息发送到其他私家车作为中继继续传递,直至最后一辆私家车与公交车调度中心的距离小于所述最大通讯范围时,将公交车的位置信息和载客信息传递到所述调度中心;其中,智能手机结合预先安装的地图应用自动规划出从公交车当前位置到所述调度中心的最短路径”。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2aef7dcf4b73f242326c5f7c.png)
[笔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前后的无效理由对比原细则64.2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2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摘要:1.专利复审简介2.权利要求修改的必要性3.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4.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5.权利要求修改的案例分析6.总结正文:1.专利复审简介专利复审是指在专利申请被初步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再次审查的过程。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专利申请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2.权利要求修改的必要性权利要求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使专利申请更好地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二是为了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加明确,避免在专利授权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权利要求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扩大原申请的保护范围;(2)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3)修改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4.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权利要求的修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申请;(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修改申请进行审查;(3)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再次审查;(5)审查合格后,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5.权利要求修改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案例: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智能家居系统的专利,原权利要求中描述了一种通过手机APP 控制家用电器的系统。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审查员认为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
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该公司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控制方式改为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进行控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获得了审查员的认可,专利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
6.总结专利复审中的权利要求修改是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重要环节。
在修改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实践中几种典型问题的研究

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实践中几种典型问题的研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因此本文通过技术特征的增加、改变和删除三个方面中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例,探讨专利法三十三条在实际判断中应该注意的几点。
标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不当得利;影响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而审查修改文件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较为复杂的工作。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说明书图能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内容。
即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依据。
由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尽力去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获得不当得利。
本文将立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几个小的案例,讨论几个在具体判断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1 技术特征的增加例1: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模具中的液压驱动系统,其中的负责开模的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
为了更加清楚地表征和强调该液压油年度和粘温特性对动力响应的效力,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修改为“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40°C运动粘度为19.8~24.2”,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通过文字校对和附图查询来下结论,由于对应于粘度等级N22的液压油,客观上本身就具备40°C运动粘度为19.8~24.2的物理属性,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属于合理合法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细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细节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细节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2009年专利法的修改大家都很关注,例如绝对新颖性和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包括申请人本人,这些涉及到实质性权利的修改很容易得到大家的关注。
但有一些不太引人注意,或者是实务中较少涉及的内容,可能很多人都并不太在意,因此有所忽略。
这里就将很多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做个总结。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何越峰老师在广东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同业交流会上的讲座做的整理。
特此说明,以保护何老师的知识产权。
整体来说,2010年审查指南的修改全都从简从易,偏向于更为方便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角度。
一些形式上的错误原先可能影响实质性权利,修改后都可以补正,不会影响实质性权利。
一、期限的计算(审查指南)原先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新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节假日和休假日的区别是,休假日包括了中国常用的调休日。
例如政府经常把放三天的假期与前后两个双休日合在一起,凑成连续的七天假期。
如下表示例,本来放三天假是上周六上周日放假,以及周一周二周三放假,周四周五上班。
因为调休,则周四周五也放假,而下周六下周日要上班。
这种情况下,如果期限届满日是周四、周五,或者下周六、下周日,则期限届满日统统顺延至下周一。
(周六周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周一)这样的期限规定明显比原规定更为宽松,方便了放假日期不同于全国统一放假的某些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
二、权利恢复(审查指南)新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恢复权利的意愿,并写明申请号(专利号),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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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
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 修订的必要性和过程 20XX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制定实施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此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进行了修改,均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专利标识的标注要求。为此,有必要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作出适应性修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同时,随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XX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有关专利标识标注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XX年上半年启动了修订工作,草拟了修改草案,并进行了数次修改。20XX年7月和8月间,在天津以及华北、华东地区向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人员就该规定的修订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XX年9月在局内征求各部门意见。经研究修改,形成《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适应性修改 草案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下列适应性的修改:一是以“专利标识”来替代“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及“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二是将“冒充专利”改为“假冒专利”。《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也相应修改为《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酽锕极額
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二)删除关于专利编号规则的内容 根据现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代表“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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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注法规修改例读作者:胡锐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期摘要随着《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标注法规也由《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修改为《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本文将对重点条款的修改进行解读,并根据市场上专利标注抽样的结果数据例举出规范的、不规范的或错误的专利标识实例,以供专利管理工作者、申请人或权利人、公众等正确认识专利标注、了解专利标注现状,期望并促使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关键词专利标记专利标识标注作者简介:胡锐先,副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66-02一、专利标注的法律法规及修改历史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发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发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前述《规定》予以废止。
二、《规定》到《办法》的修改比较相比《规定》,《办法》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明确统一称为了“专利标识”。
其中,《规定》共有九条,《办法》共有十条。
从其内容对应关系看,《规定》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依次大致对应着《办法》中的第一、二、四、五、六、三、八、九、十条;另外,《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七条。
其中,《规定》和《办法》的第一条均用于阐明立法宗旨和依据,《规定》和《办法》的第二条均用于规定专利标注本身的法律依据,《规定》的第六条和《办法》的第三条说明对专利标注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的行政区域,《规定》的第八条和《办法》的第九条说明专利标注的法律规定的解释权归属,《规定》的第九条说明《规定》的生效日期、《办法》的第十条说明《办法》的生效日期和《规定》的废止日期。
如上的条款简单明晰,不做详述,下面对其余条款的修改进行逐一解读:(一)《办法》第四条对《规定》第三条的修改如下《规定》的第三条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办法》的第四条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修改解读:《办法》扩大了专利标识的标注范围,除原来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以外,还增加了“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
笔者2014年1-5月间对北京、湘潭两地市场上的专利标注情况进行了采样统计(此后所指采用统计数据均指此次采样数据),结果如下:在产品上直接标注专利标识的不同品牌的产品数量为5类,在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不同品牌的产品数量为11类,而在说明书等材料(其中大部分为产品宣传册、广告)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不同品牌的产品数量达到了55类。
如上统计数据说明:专利权人或享有专利标识的被许可人在重视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的告知、警示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的是专利标识标注对产品的宣传、广告作用。
(二)《办法》第五条对《规定》第四条的修改如下《规定》的第四条为: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办法》的第五条为: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修改解读:《办法》删除了《规定》中的“其中…ZL‟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些对专利号进行解释说明的语句。
因为在2003年10月1日前申请的专利授权后为“ZL********.*”形式,其第1-2位“*”表示年号,第3位“*”表示专利类型,后5位“*”为顺序号,最后1位“*”为校验位。
而在2003年10月1日后申请的专利授权后为“ZL************.*”形式,其已不符合《规定》的标注规定,其第1-4位“*”表示年号,第5位“*”表示专利类型,后7位“*”为顺序号,最后1位“*”为校验位;除最后1位校验位“*”可为字母“X”外,其余“*”均为数字。
《规定》和《办法》中的授权专利号的类型位含义如下:“1”为发明、“2”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8”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9”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
此次采样统计的专利标识标注形式结果如下:在总数为250件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中,采用中文标明类别的有20件,标注有专利号的有227件,类别、专利号均标注的有20件,而类别、专利号均未标注的有23件。
如上统计数据说明:在专利标识标注中,用中文对专利类别的标注尚不够重视,而只想对产品的销售起到宣传广告或警示作用的23个对类别、专利号均未标注的专利标注形式均会对公众形成误导:如仅在产品的标注载体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制必究”字样等。
(三)《办法》第六条对《规定》第五条的修改如下《规定》的第五条为: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办法》的第六条为: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修改解读:《办法》规定还可以在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在此次的采样统计数据中,尚未发现有此类标注,这可能说明在专利方法的产品转化、应用、实施或标注方面有待加强。
(四)《办法》中新增了第七条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解读:《规定》规定授权前专利权不能被标记,《办法》规定授权前可以标注,但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此次标注形式中标注有专利号的统计数据如下:在总数为227件标注有专利号的产品中,标注形式为“…专利号…”的有201件,标注形式为“…专利申请号…”的有7件,标注为“尚未授权”的为0件,而采用其他标注形式的有19件。
如上统计数据说明:一般已授权专利均标注有“专利”或“专利号”字样,而对于尚未授权的专利的标注中均无一标注“尚未授权”字样,标注者应该是担心若标注的话则对消费者起不到积极的广告宣传的作用;有的已驳回的申请也尚在标注专利申请号以误导公众:如产品袋装“西双版纳甘蔗肉”外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号:201110358934.9”经查实,已于2013年3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五)《办法》第八条对《规定》第七条的修改如下《规定》的第七条为: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的第八条为: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修改解读:《规定》中冒充的专利是根本不存在的,包括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属于违法行为,假冒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假冒的专利标注如:“猎豹”牌书包上标注的专利号960055113。
《办法》中,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及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假冒者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有相应的(一)至(五)类,此次统计数据对应如下:在总数为250件的标注有专利标识的产品中,共有假冒专利22件:其中属于第(一)类行为的有3件,属于第(二)类行为的有3件,属于第(三)类行为的有2件,属于第(四)类行为的有1件,属于第(五)类行为的有18件。
如上统计数据说明:市场上假冒专利的行为大约占到专利标注总数的一成左右,而假冒专利中的绝大部分又属于如仅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这种标注不当的假冒专利行为,这种标注不当不仅不能发挥将相关专利信息告知公众的作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众产生混淆,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同时要说明的是,有些假冒专利的标注同时属于(一)到(五)中的多种情形,比如如下例子同时属于(一)、(二)类情形:湖南高雷公司在其产品“高雷同层排水”相关设备上标注的“发明专利:ZL200710061729.X”,该专利已于2009年8月26日视撤,未授予专利权,但该公司在2014年1月在所抽取的产品样本中还在销售有其标注的产品。
三、修改应该带来的变化《办法》对《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对专利标识进行标注的办法,明确了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不符合标注规定的情况时的工作职能,能提高执法部门在处理不符合标注规定的工作效率,并能对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该加强对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及公众的关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加强对专利标识标注的规范管理工作;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在行使专利标注行为时要时刻自律且密切跟踪自己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时更新自己商品上的专利标识,避免在专利标注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应及时熟悉《办法》对《规定》的修改,提高识别合法专利标识标注的能力,以避免被假冒专利等行为伤害。
参考文献:[1]张伯友. 专利也要打假. 科技潮 1997(4).[2]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对长沙高雷卫生设备同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20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