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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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利条例

山东专利条例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论文参考文献标注的字母代表什么意思

论文参考文献标注的字母代表什么意思

论⽂参考⽂献标注的字母代表什么意思 m——(monograph)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书籍也算在此列, c——(corpus)论⽂集, n——(newspaper)报纸⽂章, j——(journal)期刊⽂章, d——(degree)学位论⽂, r——(research)研究报告, s——(standard)标准, p——(patent)专利, a——(article)专著、 参考⽂献类型及其标识: 1、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献类型: 参考⽂献类型专著论⽂集报纸⽂章期刊⽂章学位论⽂报告标准专利 ⽂献类型 标识 m c n j d r s p 2、对于专著、论⽂集中的析出⽂献,其⽂献类型标识建议采⽤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献类型,建议采⽤单字母“z”。

3、对于数据库 (database)、计算机程序 (computer program)及电⼦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献类型的参考⽂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参考⽂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公告 电⼦⽂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4、电⼦⽂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纸张型载体的电⼦⽂献,当被引⽤为参考⽂献时需要在参考⽂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本规范建议采⽤双字母表⽰电⼦⽂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包括了⽂献载体类型的参考⽂献类型标识: [⽂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上电⼦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献在引作参考⽂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专利号命名规则

专利号命名规则

专利号命名规则专利号是对于专利申请和授予的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号的命名规则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专利号命名规则。

一、国际专利申请号(PCT号)国际专利申请号,也称为PCT号,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一种专利号命名规则。

PCT号由国别码、年份码和序列码组成。

国别码一般由两个字母组成,代表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年份码由四个数字组成,代表申请的年份。

序列码由五个数字组成,代表同一年内的申请顺序。

例如,PCT号为WO2020123456的专利申请,WO代表国别码,2020代表年份码,123456代表序列码。

二、美国专利号美国专利号是对于美国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美国专利号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分类号和序列号。

分类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进行分类的一种编码方式,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序列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顺序进行编码的一种方式,由数字组成。

例如,美国专利号为US1234567的专利,US代表分类号,1234567代表序列号。

三、中国专利号中国专利号是对于中国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中国专利号由国别代码、年份、分类号和序列号组成。

国别代码为CN,代表中国。

年份由四个数字组成,代表申请的年份。

分类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进行分类的一种编码方式,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序列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顺序进行编码的一种方式,由数字组成。

例如,中国专利号为CN2019123456的专利,CN代表国别代码,2019代表年份,123456代表分类号和序列号。

四、欧洲专利号欧洲专利号是对于欧洲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欧洲专利号由国别代码、申请年份和序列号组成。

国别代码由两个字母组成,代表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申请年份由四个数字组成,代表申请的年份。

序列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顺序进行编码的一种方式,由数字和字母组成。

例如,欧洲专利号为EP1234567的专利,EP 代表国别代码,1234567代表申请年份和序列号。

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1. 引言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产品、设备或文档中添加专利标识的过程,以表示其受到专利保护或相关权利归属的方式。

专利标识的正确使用对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专利标识标注的行为,本文档旨在制定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以确保专利标识的正确、规范和有效使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外包供应商在产品、设备、文档等相关材料中使用专利标识标注的行为。

3. 专利标识标注的基本原则•标注准确性原则:专利标识的使用应准确反映专利的状态和权利归属,确保不会产生歧义或误导他人。

•合法性原则:专利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无效或未授权的专利标识。

•内部统一原则:公司内部的专利标识标注应保持统一和一致。

•外部宣传原则:专利标识标注应以客观、真实和合理的方式进行,避免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4. 专利标识标注的分类专利标识标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4.1 专利申请标记在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但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设备或文档中,应添加“专利申请中”或类似的标记,以提醒他人该技术或设计正在等待审批。

4.2 专利授权标记在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产品、设备或文档中,应添加相应的专利号或专利授权标识,以表明该技术或设计已受到专利保护。

4.3 专利权利归属标记对于涉及多个专利权利归属的产品、设备或文档,应添加相应的权利归属标记,以明确各个专利权利的归属情况。

5. 专利标识标注的管理流程5.1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专利标识标注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

5.2 标注管理•专利标识标注的具体标注方式和位置应在产品、设备或文档的设计和制作阶段进行规划和确定,以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所有涉及专利标识标注的文件、图纸和模具等制作材料均应备案并进行管理。

5.3 监督检查•知识产权部门应定期对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设备和文档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标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专利标识正确使用方法

专利标识正确使用方法

专利标识正确使用方法
专利标识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1.明确产品是否已获得专利权:
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前,必须确保该产品或其生产方法已经获得了专利权,并且在有效期内。

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其他相关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确认专利状态。

2.标明专利类型和专利号:
标注时应清楚地写明专利的种类,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并提供对应的专利号(例如:ZL2018100123456.X)。

3.格式要求:
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专利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一般采用中文标明,不得模糊不清或误导公众。

可以直接书写或贴标签等方式进行标注,但应确保其不易磨损、脱落。

4.标注位置:
标注的位置通常选择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如产品本身、包装、说明书、标签等显著位置。

对于产品本身,不应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和外观美观,同时要保证消费者易于识别。

5.待审阶段的标注:
如果是申请中的专利,在产品上标注时应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并提供专利申请号而非专利号。

6.失效或过期专利:
当专利权到期或者失效后,应及时撤除或更新专利标识,避免继续使用造成混淆或误导。

7.法律法规遵守: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滥用专利标识,不假冒专利,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总之,正确使用专利标识不仅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消费者被误导。

在具体操作中,请务必根据最新的《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吗

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吗

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吗黄璞琳某家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的某化妆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等专利申请信息。

当地工商机关认为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应责令停止发布,可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按涉案产品包装印制费用计算。

该化妆品公司则申辩:(一)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不属商业广告,不属《广告法》调整范围。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明确允许在产品包装等材料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他们是严格按照该条款标注的。

因此,即使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相关责任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处罚他们企业。

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确实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也确实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那么,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属商业广告吗?《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与《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相抵触吗?如果相抵触,企业能以《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要求免予行政处罚吗?一、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应认定为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994年10月21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项淳一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对涉嫌侵权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首先需要确认该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者。

近年,对于产品的商标持有者、对商标拥有使用或代理权者(以下简则称为商标拥有者)是否一定是产品的制造者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来看,认为如果仅凭产品包装,不足以认定其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本文基于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了作为专利权人,如何更好地收集证据,证明商标拥有者是实际的制造者,从而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商标拥有者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对涉嫌侵权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首先需要确认该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者。

现行法律和法规中,对于何为专利法第11条中关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的制造者,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产品制造、生产的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社会化的特点,这样的变化使得对于产品制造者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最典型的情况是,在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上标识有商标及商标持有者,同时标识有生产厂家及信息,而该商标持有者和生产厂家通常并不相同。

从专利法意义上讲,该产品标识所标注的生产厂家会被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者。

但是,众所周者,一方面,产品的制造者不一定只有一个主体;另一方面,将该生产厂家认定为唯一的侵权产品制造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于该生产厂家不一定公平。

也就是说,该商标持有者是否被认定为该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以下简称22号批复)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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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申请的类别并附加“专利申请号”字样,并如实说明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外国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期满不提供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国际专利”,“世界专利”字样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专利权终止后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有专利标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该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前标注的证明。

期满不能证明的,视为该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后标注,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但及时按照要求改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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