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要点
社保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2. 安全保障原则: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被挪用、侵占或损失。
3. 公开透明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确保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收集资料: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本年度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收集相关资料。
2. 编制预算: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
3. 审批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4. 执行预算:预算经批准后,按照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1. 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3. 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监督: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2.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3. 专业监督:聘请专业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评估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确保资金安全,禁止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规定的资金转移;2. 挪用、侵占、贪污社会保险基金;3. 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管理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兼论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章的完善

支、 监管相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机制 , 保障基金的安全 。 但是, 随着经 济社会 的发展 , 保基 金的监督 提 社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例如 , 何在行 政监督 的基础 上引 如
例》 第二 十二条规定 , 会保险基 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 社 管理。 由财政部 门依 法进行监 督。审计部 门依法对社 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等 。
根 据法律法规 的原则 和精神 , 劳动保障部 、 原 财
政部、 审计署 等部门对社会保 险基 金监督做 了一 系列 具 体规定 。主要有 :《 社会 保险 基金行政 监督 办法 》 、 《 于加 强社 会保障基金监督 管理工作 的通 知 = 劳社 关 》 ( 部 [ 02] 2 )《 2 0 l 号 、 社会 保 险基 金监 督举报 工作 管理 办法 劳动保 障部 l 号令 )《 1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
社 会纵横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兼论社会保 险法 ( 草案 ) 第十章 的完善
邱 宝华
内 容提 要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监 督 问题 涉及
社会 公 共 利益 ,日益 受 到全社 会 的 关 注。国家
管理 和运营实施监督 。 社会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和社会
出户划人经办机构 的帐户。 通过上述流程 , 形成基金收
以通过 投资运 营实现基金 的保值增值 ( 草案第六 十七 条 ) 但是 , o 在监督体系中 , 主要是 由政府进行监督 。 对 于政府未能尽职如何监督 , 没有做规定 , 监督体系过于 依赖政府 自身 的监督 , 而缺少法定的权力机关 的监督。
保 险基金监督机 构的设立和职能 由法律规定 。 截止 目前 , 国家尚未对社会保 险基 金监督做 出专 门的法 律规定。国务院近几年 出台的一些单项行政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xx]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xx]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
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第五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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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号2003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促进再就业政府目标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免费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有关工作,建立地方筹集再就业资金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一批“4050”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全年新增就业800万个以上,力争达到950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8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镇政办发[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0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健全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参与人才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相关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附件1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切实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根据《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监督举报、审计暂行规定、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高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1,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即年度终了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批.各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各级人社部门资金基金监管科或股,以下简称“监管科或股”,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社部门各经办机构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人社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条、基金预算的调整。
社保基金审计重点
浅议社保基金审计重点摘要:审计机关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144—01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必要性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同时也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然而,近年来,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社保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
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规范、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目前社保基金管理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收支、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财预[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2016年10月27日附件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精心组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500万人。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认真稽核、规范缴费工资基数,加强与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衔接,在统筹范围内定期分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加强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保证基本养老金当期支付,杜绝养老金拖欠,并尽可能补发历史拖欠。
(二)开展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免除制度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