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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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9 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设置和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教育背景,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保证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二、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培训计划并按照规定报备,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培训课程应当充分涵盖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并对师资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

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四、培训设施和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理的培训设施和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模拟训练场地等。

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安全。

五、培训管理和证书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培训记录和学员考核等。

对于合格的学员,机构应当发放相关培训证书,并及时更新证书信息。

证书应当具备统一的格式和标识,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培训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运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化建设,规范培训考试制证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培训机构服务,为广大参训学员服务,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作流程。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省局,以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以实际行动为着力推进“两个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联系人:张满良张杰崔碧薇联系电话:0311-******** 87803016 878050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3日附件1: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流程一、培训计划申报审批1、培训机构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培训计划,并在开班7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2、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收到培训机构在“系统”中提交的培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合格的培训计划,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汇总,打印纸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审批表》(表2)报领导审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培训计划及时反馈培训机构,明确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及时限。

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将领导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反馈给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共计700字。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生产培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始终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

2. 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3. 培训内容必须科学、实用,培训方法必须多样化,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4. 培训周期和频次必须与员工的工作需要相适应,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5. 培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二、培训内容1. 基础培训: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 技能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理技能和防范事故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 个人保护培训: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

4. 新员工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培训。

5. 职业危害培训:对接触有职业性危害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法1. 制定培训计划: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需求评估,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2. 多元化培训形式:包括理论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演练、场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3. 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投影仪、多媒体设备等工具,提高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4. 培训材料的准备:编制培训手册、教材、PPT等教学资料,方便培训的开展和参与。

5. 培训效果的评估:通过问卷调查、模拟考试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四、培训管理1. 建立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员工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等信息。

2. 培训考核和评估:对培训结束后的员工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如下:一、培训目标1.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能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2.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员工安全思维,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3.提升员工的紧急事故应对和自救能力,使其能在紧急情况下正确、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二、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等。

使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础。

2.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要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类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等。

使员工掌握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3.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的生产事故案例,让员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教训,从而提高其预防事故的能力。

4.紧急事故应对措施:培训内容要包括各类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逃生自救方法及相关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应对能力。

三、培训方式1.统一组织:公司应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一定的周期和步骤进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接受到培训。

2.多种方式相结合: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培训需求。

3.分级培训: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需求特点,分别进行相应的培训,并且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四、培训评估和考核1.培训评估:对每次培训进行评估,了解培训效果,以及员工对培训内容的学习情况,及时对培训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2.考核机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培训合格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培训记录与档案1.培训记录:对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进行详细记录。

2.培训档案:建立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归档和保存。

通过制定和执行上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

2024年安全生产法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技能的重要手段,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多方面内容,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六条设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小组,由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和风险因素,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员工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确保培训工作可追溯。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3.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4.应急救援知识与演练;5.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6.事故案例分析与警示教育。

第十条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集中培训;2.现场实操;3.网络学习;4.定期会议;5.安全活动日。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培训时间应根据岗位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安排,确保每位员工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确保员工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操作中。

第十三条培训过程应严格考勤管理,确保每位员工按时参加培训。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闭卷考试、实操演练、情景模拟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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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煤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中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执行。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执行。 3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管局组织制定。

第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培训大纲要求,指导全省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审与选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的安全培训活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省除煤矿以外的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煤管局负责市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煤矿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

安全培训条件由河北省安全培训条件认定标准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人员死亡的所在车间、班组,应当针对事故情况组织其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5

非煤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学历、经历等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免予相应类别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排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排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6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依照国家煤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制定,其中: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煤管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全省除煤矿以外的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省煤管局负责市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煤矿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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