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2019年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13页)

2019年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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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名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360A02-03-201X-0047-1生成日期:201X-06-30发文机构: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
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1X年6月30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
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1X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培训内容1.安全法规培训–掌握国家安全法规及政策–了解公司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学习行业安全标准和工艺要求2.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和规范–熟识安全设施和工具的使用方法–掌握紧急事故处理和应急疏散逃命知识3.工作场合安全培训–学习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掌握电气安全知识以及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了解不安全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注意事项4.职业病防护培训–了解关于职业病的基本知识和防治措施–学习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掌握职业病不安全因素的辨识和防备方法三、培训管理1.课程计划及编制–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应包含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地方等要素–定期组织调研和评估,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2.培训需求调查–定期组织员工安全培训需求调查–依据调查结果订立培训计划,满足员工培训需求3.培训机构选择与合作–依据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合作–培训机构需具备资质和经验,供应优质的培训服务4.培训师资选拔与管理–依照培训内容需求,选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丰富教学经验的培训师资–培训师资需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教学本领评估5.培训资源建设与管理–建立完满的培训教材和多媒体资源,以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教材需定期更新,保持与最新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全都6.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对员工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包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试成绩等–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做好培训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四、培训考核1.培训考核内容–对培训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内容包含理论知识测试和实际操作操作考核2.考核方式–理论知识测试采用笔试或在线考试等形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依照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模拟或实地操作考核3.考核结果处理–依据考核结果,采取激励和管束措施–对考核优秀者进行嘉奖和表扬–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补习和再培训,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五、责任与执法1.责任分工–职能部门负责布置培训计划和教学布置,并监督培训执行–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的质量保障–员工应乐观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和规定2.监督与检查–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3.惩罚与嘉奖–对违反培训制度的人员予以相应惩罚,包含扣减奖金、降低评优等级等–对培训优秀者进行嘉奖和表扬,包含供应晋升机会、发放奖金等六、附则1.本制度由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在细则和标准另行订立3.如有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发布单位:企业名称制度发布时间:年月日。
安全生产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评估效果等环节。
第五条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当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相衔接,逐年递进,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与知识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当坚持以实际操作为主,结合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培训,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十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三)事故应急处理;(四)职业卫生保护等。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一)集中培训: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培训;(二)现场培训:在岗位上进行指导和培训;(三)网络培训:通过内部网络进行在线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邀请安全专家或相关单位开展培训,也可以组织内部培训师进行培训。
第四章培训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师,能够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培训需求。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师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深入浅出地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培训师的技能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培训师的培训能力和水平。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培训教育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包括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等各类培训活动。
3. 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培训内容,积极参与培训活动。
二、培训机构与人员1.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2. 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包括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师和辅导员。
三、培训计划1. 每个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和时间安排。
2. 培训计划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工作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形式。
四、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包括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学习,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理论、危险源识别与控制、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4. 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抢险救援等常见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知识。
5. 安全技能的培训: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安全工具使用、防护装备佩戴、事故拯救和急救等技能培训。
五、培训形式1. 新员工培训:对新进入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岗位培训: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任务,组织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实操训练。
3. 线上培训: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在线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知识的学习、在线测试和互动交流等。
4. 专题培训:针对特定的安全问题,组织专题培训活动,包括应急救援演练、模拟演习等。
六、培训评估与考核1. 培训活动结束后,应进行培训评估,评估培训效果和学习成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1.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 7号)1.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1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14《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1.1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1.1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1.18《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1.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0《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1.21《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1.2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2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1.2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7号)1. 25《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1.26《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1.27《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 93号)1.28《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1.30《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4〕2 70号)1.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68号)1.32《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1.3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1.34《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 4号)1.3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436号)1.36《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1.37《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 017〕284号)1.38《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1.39《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 014〕14号)1.40《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1.4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1.4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1.4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1.4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1.45《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 015〕15号)1.4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1.47《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 8〕727号)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024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识别清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
AQ/T 9008-20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实施日期 2019/8/1 2014/12/31 2021/1/15 2010/5/1 2019/8/1 2018/7/10 2020/3/6 2022/9/1 2021/3/28 2015/5/1 2019/3/1 2019/3/1 2009/10/1 2020/10/1 2019/5/1 2007/4/1 2009/10/1 2011/12/1 2011/5/26 2009/10/1 2018/1/4 2015/5/29 2012/7/3 2008/2/1 2008/1/1 2010/10/1 2007/11/1 2014/7/29 2013/3/1 2016/12/12 2018/2/26 2018/1/1 2016/7/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2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63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64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
65
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
66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GB 2894-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2893.5-20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二、培训对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
三、培训内容1. 安全法规与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2. 安全生产知识: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案例分析、常用的安全设施、个人防护措施等。
3. 安全操作技能:包括正确使用工具设备、操作机器设备、应急处理等相关技能培训。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包括企业针对突发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定期进行的应急演练。
5. 安全教育与宣传:包括安全宣传栏的布置、分享安全经验、安全意识提高活动等。
四、培训方式1. 组织内部培训:a.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不同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b. 企业可以通过专家讲座、讲解视频、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的有效传达。
2. 外部培训:a.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外部培训,如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培训等。
b. 外部培训应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质量。
五、培训管理1. 培训计划管理:a. 企业应年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b. 企业应对已经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
2. 培训考核管理:a. 企业应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b. 企业可以通过在线测试、实操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
3. 培训档案管理:a. 企业应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档案管理,包括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b. 培训档案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
六、监督与评估1. 部门监督:a. 企业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b. 部门主管应每季度向企业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员工工作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办公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2. 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的学习;3. 安全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的学习;4.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的学习;5. 安全意识和个人责任的培养。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培训方法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内部培训: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2. 外部培训: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3. 网络培训: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平台进行培训;4. 现场演练:组织员工参与安全应急演练和实操训练。
第八条培训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性和复杂程度,确定培训的周期和频次。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并明确培训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计划制定,确保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合理性和适时性。
第十一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培训师资力量的培训和评估,确保培训师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
第十二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和完善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按照规定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以上是一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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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