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税费征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税费征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税费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税费征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税费征收档案的全面性、连续性和系统性;2. 准确性原则:保证税费征收档案内容真实、准确;3. 安全性原则:确保税费征收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4. 有效性原则:提高税费征收档案的利用率,服务于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税费征收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性:在税费征收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2. 完整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完整无缺;3. 准确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4. 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收集。
第五条税费征收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 分类:根据档案材料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材料编制唯一编号;3. 汇总:将同一类别的档案材料进行汇总;4.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税费征收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按照档案材料的特点和保管要求,选择适宜的存放场所;2. 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材料不受潮、霉变、虫蛀、鼠咬;3.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税费征收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合法性:依法提供档案材料,不得违法泄露档案信息;2. 实用性:提供档案材料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3. 及时性:在保证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提供档案材料;4. 责任性: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提供的档案材料负责。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促进档案的有效利用和服务社会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档案的分类与管理2.1 档案的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存期限,档案分为政府档案、事业档案、企事业档案、社团组织档案和个人档案等五类。
2.2 档案的管理2.2.1 档案的归档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文件分类规范进行。
2.2.2 档案的存储环境档案的存储环境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和稳定。
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维护。
2.2.3 档案的保管期限每类档案应明确其保管期限,并按规定进行保管,保证档案的保存完整和合规。
2.2.4 档案的借阅与利用档案的借阅与利用应遵循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三、档案的整理与鉴定3.1 档案的整理档案的整理包括清理、整顿、编目、加固等工作,目的是确保档案的有序和整洁。
3.2 档案的鉴定档案的鉴定是对档案真实性、可信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鉴定结果应记录并作为档案的一部分。
四、档案的数字化管理4.1 档案的数字化过程档案的数字化过程包括扫描、录入、存储、索引等环节,旨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4.2 档案数字化管理的要求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控。
五、档案的销毁与移交5.1 档案的销毁档案在到达保管期限后,根据规定程序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经过鉴定和审批。
5.2 档案的移交档案在单位间转移、迁移或整体移交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六、档案管理的责任与监督6.1 档案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档案管理职责。
6.2 档案管理的监督档案管理应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开展内部自查和评估。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23条公司召开各种税务会议的重要文件及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第24条凡是反映公司一般税务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对各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财务、税务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须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4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22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第27条在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与总公司保卫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档案管理部制定。
第29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理签署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第三节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第三节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第三节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税收征管档案种类税收征管档案的种类按照载体的不同,分为文字和计算机软盘、光盘等;按照纳税户经济类型的不同,分为企业纳税户征管档案和个体纳税户征管档案;按照纳税户情况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征管档案和小规模纳税人征管档案;按照征管的功能和用途不同,可分为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务稽查、其他法律文书类等。
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分类是按照税收征管的征纳双方划分,分为纳税户征管档案和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档案两大类。
(一)纳税人分户税收征管档案的构成1、企业纳税户征管档案的构成企业纳税户征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十种:①纳税申报表: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②财务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年报)、损益表(年报)、现金流量表(年报)③法律文书: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规定使用的27种法律文书。
④税务登记表。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年检表。
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审定表。
⑧减免退税审批表。
⑨复议决定书。
⑩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的特殊规定及有关批复。
2、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档案的构成个体工商户征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六种:①税务登记表。
②纳税申报表(“双定户”可不需纳税申报表,只需核定税款通知书,但如果其实际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30%的,则应填报纳税申报表)。
③核定税款通知书。
④歇业申请审批表。
⑤法律文书: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109号文件规定使用的27种法律文书。
⑥税务机关对纳税户做出的特殊规定及有关批复。
(二)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管档案的构成税务机关内部税收征管档案具体包括下列若干种:(1)停业登记表。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目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1)引言 (2)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3)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4)法定原则 (4)统一原则 (5)公开原则 (7)保密原则 (8)便民原则 (9)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10)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0)档案的保存与利用 (13)档案的保护与修复 (15)档案的交流与合作 (17)档案管理的责任与监督 (20)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20)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22)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23)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 (26)违法行为的处罚 (26)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27)档案管理的发展与展望 (28)档案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28)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 (29)《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30)结论 (30)《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再强调 (30)档案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建议 (31)引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言: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的定义、作用和意义、海南省档案管理的现状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档案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
一、档案管理的定义档案管理是指对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它涉及到档案的鉴定、归档、检索、保管、销毁等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二、档案管理的作用和意义1.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档案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档案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和滥用,保留历史的真实记录,为后人研究和了解历史提供重要依据。
2. 促进社会发展档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参考资料。
通过档案管理,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历史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社会管理等提供有力支持。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税务系统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便于检索,保护国家税收权益,提高征管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系统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征管资料:指税务系统在履行税收征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文书、凭证、记录和其他信息载体。
2.档案管理:指对征管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保管、利用、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征管资料收集与整理1.税务系统各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征管资料。
2.收集和整理的资料应依照合理的分类、命名和编号规定进行,确保资料的序号、名称和内容与原件全都。
3.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料,应订立相应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征管资料保管与利用1.征管资料应存放在满足防火、防潮、防尘和防盗等要求的专用档案室或保管柜中,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
2.档案室或保管柜的进出管理应严格,仅限于授权人员进入,并在进出时进行登记。
3.征管资料的利用应遵从“按需供应、限制范围、保密原则”,确保资料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条征管资料传输和备份1.征管资料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和存储设备,避开信息泄露、丢失或损坏。
2.定期进行征管资料的数字化备份和实物备份,确保在发生祸害或意外情况时能快速恢复资料完整性。
第七条征管资料审批与查询1.对于需要归档的征管资料,应依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由专人复核后方可归档。
2.已归档的征管资料,应订立认真的档案目录和索引,以便查询时快速定位所需信息。
3.工作人员应准确及时地为需要查询的单位或个人供应所需征管资料,并保证查询过程中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条征管资料处理和销毁1.征管资料依照国家和税务系统相关规定的保管期限和要求进行保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南省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维护档案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编制、评审和实施档案工作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海南省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档案管理。
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保护安全:加强档案资源的保护和安全管理,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四、服务利用: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复制和利用服务,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第四条海南省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健全机构: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二、分类管理:对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保证档案整理、保管、利用的顺利进行。
三、有效利用:根据需要,开展档案数字化转化和信息化利用工作。
四、定期检查:对各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登记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应按照档案材料的特点和来源进行,包括以下环节:一、机构档案的收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机构提交档案材料。
二、个人档案的收集: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录用人员或聘任人员时,应按规定收集有关个人档案材料。
三、社会机构档案的收集:对涉及重要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材料,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收集。
第六条档案的登记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名称、编号和年度:对每份档案材料进行编号和标识,确保档案管理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二、档案的收集单位和时间:记录档案材料的收集单位和时间,便于追溯档案的来源和流动。
三、档案的内容和形式:对档案材料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简要描述,方便档案利用时的查找和辨识。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的各级征管部门,包括税收征管局、税务稽查局、税务机关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高效原则: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效率;2.安全原则:确保征管资料档案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3.规范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4.有序原则:对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进行有序管理;5.责任原则:明确各级征管部门的档案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实施1.档案管理部门的设置税务系统内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的收集:对征管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索引,并建立档案目录等;(2)档案的整理:对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标注档案编号、日期和存放位置等;(3)档案的保管:制定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防灾防损;(4)档案的利用:根据征管部门的需要,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并进行档案的调阅和调取;(5)档案的销毁: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对于已经过期或无效的档案,进行有序的销毁。
五、档案管理的权限和责任1.处级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档案管理的工作规范和制度,并监督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2.科级征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提交给上级机关进行档案存放;3.基层征管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六、档案的安全保管措施1.档案室的设置和布置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具备合适的储物设备和环境条件;2.档案必须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3.档案室要设置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4.档案室的出入口应设置门禁,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5.档案的借阅和调阅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有相应的记录。
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原则:税务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服务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税务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局长是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务局的行政、业务、财务、人事、审计、监察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税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签订的重要协议、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各类奖状等。
(三)税务局工作人员撰写的各类文稿、论文、著作等。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系统。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失效、重复、破损、泄密的档案。
(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如何进行税务工作的档案管理
如何进行税务工作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税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税务机关的运行和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档案管理可以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税法的实施和税收的合规性。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的必要性、档案分类与存储、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档案保密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如何进行税务工作的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的必要性税务工作涉及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和税务业务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需要进行有效的整理、分类、存储和检索,以便为税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支持。
同时,档案管理还能够确保税务工作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为税务工作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因此,搭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档案管理系统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储税务档案可以按照时间、主题、性质等进行分类。
按照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当前档案和历史档案,当前档案包括最新的纳税人信息和税收数据,历史档案包括已处理完毕的纳税人信息和税收数据。
按照主题分类可以分为个人纳税人档案、企业纳税人档案、税收政策档案等。
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档案和非公开档案,公开档案包括相关法规、政策和通知等,非公开档案包括涉密的纳税人信息和税务稽查资料等。
档案的存储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合适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可以利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纸质档案柜进行存储,根据档案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存储规范和标准。
同时,为了保护档案的安全和防止损毁,需要对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档案借阅和归还的流程和制度。
三、档案查询与利用税务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税务工作的绩效和效率。
为了提高档案查询的效率,可以建立相应的档案检索系统,包括关键词检索、目录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
同时,还可以建立档案查询室或者电子读取室,为需要查询档案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
利用档案可以为税务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参考,确保税费的准确计算和征收。
根据需要,可以对档案进行复印、扫描等操作,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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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
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税务行政
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为载体,或者以纸制材料为载体,
或者以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
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户式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更好地利用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促进信息共享,
保证方便、快捷、有效地对每一户纳税人档案的利用。
效率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
的检索、查询和使用为目标,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
信息共享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减
少重复劳动,方便各管理部门查询,通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录入)、整理、归档、移送、保管、利用、鉴定、统计、
销毁等部分。
第五条 全省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检查、
监督、指导和培训,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直接从事征收、管理、
稽查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等工作,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
直属局确定。
第六条 基层征管单位各税务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
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管理征管资料档案,实现对纸介质和非纸介质
征管资料档案的自动化、一体化管理,加快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采取多种方式
及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征管资料这一重要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二章 档案的分类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按照载体和资料的物理性质分为电子资料、纸制资料、声像资料。
电子资料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涉税资料,主要包括在税收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及
本系统之稳步存在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电子数据资料。
纸制资料是指以纸制形式存在的各种涉税资料。
声像资料是指原始的资料是由录音、录像、摄像、照相等活动形成的磁带、光盘、照片
等涉税资料。
第九条 征管资料按照环节分为:
登记认证类。包括开业登记受理的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表、变更登记审批表、停业审批
表、注销登记审批表等。
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管理行政许可类资料、发票领购资料等。
纳税申报类。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类。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款催缴、退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
施、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等过程形成的各种资料。
纳税检查类。指税务检查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涉税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指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税务行政复议、诉
讼、赔偿、听证类资料。
第十条 根据各个环节中资料的性质不同分为:
通知类、审批类、决定类、申请类、处罚类资料。
第三章 档案的采集(录入)、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地方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按征管流程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负
责采集(录入)、初步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审核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征管资料的采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采集(录
入)资料——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户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
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日常管理类等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岗
位)采集,按月移交其主管税务部门或归于相关征管档案;实现征管信息化的单位除按月移
交或归档外,还应按信息管理规定将上述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委托代征的相关申报征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负责采集。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中形成的所有检查资料按规定传递、收集、整理、归档,其中的检
查结论、处罚决定、处理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处理和处罚等结论性资料,稽查部门
应在结案后30天内复印送交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部门,进入户管档案。
第十五条 各直属局可根据征管资料形成及使用要求,确定各类资料移交的环节、时间、
程序及手续。
第十六条 征管资料的整理,应分年度按纳税人立卷,并对每个案卷分类进行装订。装
订时批转资料在前,被批转资料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
请示、报告在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按时间顺序装订。
第十七条 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税务管理事项办理完毕后所形成的正式资
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制定的
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税务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现归档案卷内容
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
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分类方法及顺序进行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卷宗应依据分类方案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
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目录应置于卷宗之首。
第二十条 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
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二十一条 档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题名要简单、准确地反映
盒内资料内容。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二条 声像资料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或像册中,要用文字标出摄制或录音的对
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责任人。
数据备份形式的征管资料可参照纸质资料和声像资料的要求归档、存放。
第二十三条 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
的文书应以纸质形式保存。
计算机数据库中存放的各种征管清册、台帐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成册或数据
备份,并按要求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移送、保管、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
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移送;
(四)向其它一下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档案工作由市(县)局
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县)、税务所(分局)两级分别保管。
各级基层征管单位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均应集中统一保管,历年征管资料必
须由档案室统一保存,纳税人上一年度征管资料和当年征管资料应由征管各岗位分别归集,
集中到税务所或分局专用档案柜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
(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查(借)阅、档案销毁、库房管理、
档案保密、安全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每年年底应对档案室档案进行整理统计,并按年度建立档案管理清册,清册
的内容应包括档案号、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借)阅手续,依法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十二条 利用档案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
业务范围内的档案,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核准,方予查阅,查阅时由档案管
理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检、法部门因执行公务利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市(县)
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查阅手续后,方予查阅。其他单位需利用档案的,一般不予查阅。
第三十四条 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市(县)局
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限三日内归还。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三十五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建立档案销毁清册——鉴定小组
鉴定——报局领导审批——监销。
第三十六条 成立由市(县)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税务档案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及相关业
务部门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
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档案由鉴定小组实行监销制,并建立销毁档案清册。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
的档案,由档案鉴定小组制作档案销毁清单报市(县)局局长审批,经批准由档案鉴定小组
成员2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