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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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与组成人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与组成人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与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3•【字号】绍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与组成人员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专业安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3日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一、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

(二)为规范市安委会工作运行,参照国务院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安委会工作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结构设置(一)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较密切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晋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村级安全生产制度职责(3篇)

村级安全生产制度职责(3篇)

村级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村级安全生产制度的职责包括:1. 建立和完善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村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负责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高村民的应急处置能力。

5. 指导村民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6. 定期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7.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8. 协调各方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全村安全生产工作。

9. 对村民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秩序。

10. 负责上报和统计安全生产信息和数据,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村级安全生产制度职责(2)安全生产公约一、自觉搞好安全生产,主动维护安全环境。

服从管理。

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维护交通秩序,不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挖沟引水,违章搭建。

三、严禁未满____岁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四、严禁在照明线路、广播线路上私拉乱接电线,出现故障,必须找电工维修。

五、严禁私藏____支、弹药、____、____等危险爆炸物品。

六、严禁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载人营运,严禁摩托车载三人和无证驾驶。

七、不在道路上强行〃拦车、扒车,追车和抛物击车,不携带易燃、____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

八、不搭乘违章车辆,做到骑车、走路不违章,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九、注意防火,严禁在居民区、林区燃烧桔杆、麦杆,家中要做到人走火灭。

十、村民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积极参加村里____的各种活动,争当文明村民。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一、村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根据镇安委会的会议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

应急联络员制度

应急联络员制度

艾比湖街道办应急联络员制度
一、值班联络员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二、辖区各单位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街道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形势,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必要时可能临时召开会议,
三、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汇报联络员工作会议精神。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工作会议制度,并向工作会议报送本单位,安全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五、联络员奥及时收集、整理、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报送信息,如遇应急事故时,联络员要及时将事故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六、联络员要对本单位承办的事项进行监督和协调以保证承办事项按时完成。

七、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安全生产中的协同与合作机制

安全生产中的协同与合作机制

安全生产中的协同与合作机制安全生产是保障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任务,而协同与合作机制则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协同与合作机制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中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协同与合作机制的定义协同与合作机制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之间进行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形成一种高效的合作模式。

其目的在于通过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责任共担,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各方在安全生产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协同与合作机制的重要性1. 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协同与合作机制能够促使各相关方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形成共同的安全文化。

2. 强化信息交流与共享:通过协同与合作机制,各方能够及时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形成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的机制,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协同与合作机制可以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优化配置,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4.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协同与合作机制可以加强监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监管与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三、协同与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方可以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共享,从而实现信息透明化和高效传递。

2. 制定安全生产协议:各相关方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风险分担机制,从而实现各方之间的高效协同。

3. 加强培训与演练:各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各方派遣专人负责沟通、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各方明确应急响应的职责和流程,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序地做出反应和处置。

综上所述,协同与合作机制在安全生产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谁有境外外雇员工管理办法?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晋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8]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政府安委会组成(一)省政府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政府安委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武警山西省总队、国家电监会太原电监办、省农机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个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集团公司的重要职责,是每个员工义务与责任。

集团公司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每个单位设立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控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员工在接到任务时,应当明确任务的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单位内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集团公司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能力和应对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稳定情况,并保护好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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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健全信息传递渠道,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是指负责协调和传递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熟悉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的职责是协调和传递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传递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培训等;
(三)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五)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相关人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七)协助编写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报告和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享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和使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参与安全工作会议和培训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安全设备的选购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提请上级部门安排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收集信息:及时收集各部门提供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事故、隐患、培训等;
(二)整理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传递信息:将整理好的信息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四)汇报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相关人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应利用各种有效的传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微信群等,确保信息能够快速传达到位。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应参加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的工作成绩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者将获得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违纪与处分
第十三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有以下违纪情形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安全工作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
(三)擅自改变或隐瞒安全工作信息的;
(四)不按时传递或延误重要安全工作信息的;
(五)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如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范,全体安全生产工作信息联络员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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