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详细勘察(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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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 推动露天开采科学高效发展

多措并举 推动露天开采科学高效发展

由 方面. 把班 组建 设纳 入安全 管理 总体 规 划 。 全 班 煤矿 灭火 向全 面覆盖 、由治标灭 火 向煤 田灭 火 、 健 组安 全 管 理 考核 激励 机 制 . 绝 “ 违 ” 杜 三 现象 的 发 单一 灭火 向矿 区综合 治理转变
生. 不断提 高班 组 自身管理 水平 . 动露 天煤 矿 实 推
制. 坚持定期 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严格考核 , 使煤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的积极性 实行煤矿安全质量 目 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 于安全生产 的良好状态 . 标管 理制度 .把安全质量标 准化工作进 程与收入分
实现安全 质量标准化 由点 、 、 线 面达标 向全 过程 、 全 配 、 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挂 钩 . 成强有力 的约束机 形 方位 动态达标 的提升 制 。对达标 煤矿 和 长期保持 安全 质 量标 准 的煤 矿 .
和责任感 . 提高广大煤 炭从业 人员 的 自我 防火 意识 .
积极 参 与到火 区治 理的具体 工作 当中 。 同时 。 过大 通
力 宣传 教育 , 督促 、 引导煤 炭企业 自觉遵 守 《 煤矿 开 采规 程》 落实 火 区治 理 的主体 责任 , 同时 , 发挥 舆论 监督 和群众监督 的作 用 .鼓励群 众举报 火 区治 理的
推 进 露 天 煤 矿 回填 复 垦 工 作 . 建 绿 色 矿 山 构

内排 土的露天煤 矿 .内排 土场全 部按 照设 计方 案进 行 回填 . 按推进 方 向及 时进行 复垦 周边和 坡面及采 场 四周 种植 防护林 同时 . 针对露 天煤矿数 量逐步增
是优化 开采方 案。 按照边 开采边绿 化 、 边复 垦
实现 全面达标
四 是 选树 典 型 . 体 推 进 . 开 展 煤 矿 安 全 质 整 .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阿署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08〕43号)各旗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经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管理办法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灾历史久远,对全盟煤炭资源保护利用和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危害。

为了消除火灾,保护煤炭资源与环境,规范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下称防灭火工程)管理,建立煤田(煤矿)火区(下称火区)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结合我盟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火区治理目标和原则(一)目标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火区治理总体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全盟火区治理全部达到控制标准;到2012年全部达到熄灭标准;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二)原则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统一审批;分级监管,联合验收;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

二、防灭火工程管理(一)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的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工业的秘书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灭火办)设在盟经委,灭火办主任由盟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盟经委、发改委、国土局、安监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目录5前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乔文光、王海军、田力、高宏、陈军、杜贵旺、史生胜、曹志忠、宋利军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GB/T 12328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719—1991GB/T 14538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57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 0218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61-2014 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TD/T 1031.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TD/T 1031.2—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 1031.3—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 1031.4—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金属矿TD/T 1031.5—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项目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4—201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内国土资发(2013)124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内财建(2013)600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定额》3 术语和定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

煤田灭火规范(试行).doc

煤田灭火规范(试行).doc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内政办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简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可进入自治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鄂府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通知(鄂府发〔2008〕1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回头看”工作,有效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加强对煤炭矿业权转让的监管,促进煤炭资源科学、有序、高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发展大局和重大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的重点(一)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非法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分割转让露天煤矿采矿权的行为;(三)非法转让为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矿业权行为。

二、规范整顿的要求(一)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名称不符的煤炭企业,必须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已转让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必须将出售、合资或者合作转让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正在实施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的煤矿,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未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据实提交证照变更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煤炭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公安、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国土、煤炭、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凡需要变更矿业权的煤炭企业,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转让书面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目录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2)5 工作程序 (2)6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3)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5)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和复垦责任范围划分 (7)9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8)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 (10)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11)附录B 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12)附录C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13)附录D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155)附录E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17)附录F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18)附录G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文字报告编写题纲 (19)附录H 图件编制要求 (34)附录I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 (37)附录J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39)附录K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41)附录L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46)前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

专业合作组 织 、 推动农牧业 综合机械化 、 完善金 署 、 市人 民政府 要 进一 步 提 高认 识 , 齐心 协 力 , 各
融 手段 、 新 农 牧 业 产 业化 经 营 机 制 、 挥 农 垦 尽其责 , 紧研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 创 发 抓 各级 发展
引领示范作用等方面 , 探索实践行之有效的措施 改革 部 门 和农 牧业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和督 促
( 以下简 称石 化工 程 ) 质量 监督 管理 适用 本办 法 。
第 三条 加 强 对 石化 工 程 质 量 的 管 理 , 善 完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建筑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产 品 质量法 》 《 设 工 程 质量 管 理 工 程 质量 监督 体 系 ,明确 建 设 工 程 质量 责 任 , 、建 保 条例 》 《 、 内蒙 古 自治 区建 设 工程 质 量 管理 条 例 》 护投资者 、 、 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 障工 保 《 内蒙 古 自治 区建设 工程 质 量监 督管 理规 定》 等法 程 质 量 。
投 资额在 三 千万元 以上 ( 三千 万元 ) 含 的石 化
工程 必须 实行 监理 .建 设单 位应 当委 托具 有相 应
资质 等级 的工 程监 理单 位进行 监 理 .也可 以委 托 具 有 程监 理 相应 资质 等级并 与 被监理 工 程 的施 [ 工 承包 单位 没 有隶 属关 系或者 其他 利 害关 系 的该
和方 法 并 及 时 总结 经 验 , 关 部 门要 积 极 给予 指 有
导 和支 持 。

检查 工 作 。
主题 词 : 牧 业 农
东部地 区 △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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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详细勘察(监理)工
程质量监督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
• 【字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详细勘察(监理)工程
质量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 2010年)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详细勘察(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工
作程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火
区详细勘察(监理)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
化,根据火区勘察(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行业技术《规范》、《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详细勘察(监
理)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一、质量监督范围
凡于2010年1月底后,通过招投标形式中标、并签署了煤炭火区勘察(监
理)相关合同的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的全过程。
二、质量监督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6、《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手册》(GB/T13908-2002)
8、《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101-2001)
9、《煤田地质填图规程》(DZ/T1075-1997)
10、《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GB/T14158-93)
11、《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11615-89)
12、《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能源安保〔1992〕952号)
13、《煤田电法勘探规范》
14、《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
15、《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0080-93)
16、《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MT/T1042-2007)
17、《全球定位(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8、《煤炭资源勘探工程测量规程》(DZ/T0080-93)
19、其它有关煤田地质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0、投资单位与工程承包(监理)单位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及经审批的火区勘察
设计(大纲)和施工方案(细则)等。
三、质量监督内容
(一) 勘察(监理)单位行为主体的监督
1、监督审查工程勘察(监理)单位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遵守社会市场有
关资质管理规定;
2、监督主要勘察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审查勘察(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细则)和施工
安全措施及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4、熟悉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包括:火区勘察设计、施工方案、现行行业技
术《规范》、《规定》及相应标准等;
5、监督审查工程勘察(监理)单位与火区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质量管理文
件及最终报告;
6、检查火区勘察过程中施工工艺和工序交接程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行
《规范》、《规定》要求;
7、审查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
8、进行质量技术签证,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9、组织并参加施工现场质量协调会;
10、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审查及其相关的各项地质资
料;
11、编制火区详细勘察(监理)监督报告,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二) 勘察(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过程的监督
1、为了保证勘察工作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并在各施工方法中相互配合,
检查勘察(监理)单位是否成立了有实力的项目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作;
各类岗位责任制是否齐全,是否落实到位:人员、设备是否全部到位,并将检查结
果向上级领导部门进行汇报。
2、火区勘察项目中,各项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要严
格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清除施工场地,对其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自治区火
区勘察项目。
3、为提高设计优化的质量,将全面监督“三边”地质工作,并对设计优化工
作提出意见。负责组织业主、施工单位对设计调整进行协商、确认,并进行全面的
检查、验收、评审工作。
4、火区勘察项目施工作业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程》、《规范》及
设计书中的各项要求,根据各专业特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如下:
(1) 地面物探工作
① 检查物探工程网度布置是否符合《规程》、《规范》所要求的基本原则,
探测结果是否轮廓完整,并要求周围有一定面积的正常背景;
② 检查物探基线是否平行于火区走向布置,物探测线是否垂直于火区相对走
向,测线长度以火区宽度为依据,两端必须有3~5个测点位于正常场内;
③ 物探测线基本网度:精度要求不得低于1∶5000比例尺的规范要求,点距
布置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位素测氡法测线布置要适当加密。
(2) 测量工作
① 无大比例尺地形图(1∶5000以下)的勘察区,必须实测地形图。火区面
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必须实测1∶2000地形图。
② 地形图平面直角坐标原则上应采用与该区域相同的坐标系。
③ 检查物探测线端点及测点是否采用全仪器实测;验证钻孔的定位和终孔复
测是否符合测量基本方法和原则。
④ 测绘任务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更不允
许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野外测绘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程》、《规
范》的规定进行校准、检验,严禁发生过期不检、不校的现象。
(3) 钻探工作
① 检查钻孔布孔、定位工作;所有施工钻孔按设计坐标用仪器定孔,原则上
不得移动,确保验证成果的准确性;
② 按照《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与设计要求检查钻孔工程质量,以保
证取全取准第一手资料。
(4) 测井工作
① 检查测井仪器的年度调校记录和仪器工作状态的稳定性;
② 检查测井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检查物性参数是否齐全;
③ 检查测井原始记录及井场解释成果,并与钻探成果相对比,应达到《钻孔
测井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5) 监理工作
① 检查各项表格填写是否规范、齐全;
② 检查旁站、巡视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三) 报告编制工作的监督
1、检查报告使用的各类基础资料和各种原始编录资料是否准确可靠,确保各
类基础资料真实完整;
2、检查报告编制各环节和各专业工作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使
之达到全面、准确、切实可行;
3、检查报告的附图、附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数据是否可靠;
4、检查报告文字章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对勘察区的主要地质问题是否
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结论是否明确,依据是否充分。
四、对项目进度控制的监督
1、按照施工勘察合同规定的日期,要求勘察单位编制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
况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如实际进度和计划发生差异时,督促施工单位
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工程工期。
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完成情
况。
3、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
施和方案。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
察、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2、对验收组成员的组成和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由勘察、监理、业主等单
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
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法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
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审查勘察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施工措
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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