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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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

(报批稿)

2006年·北京

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

(限内部发行)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日

编制说明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2004年工程项目建设制订、修订计划和建设部建标综函[2003]46号《关于请组织制订“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标准”和修订“石油长输管道建设标准”的函》的要求,由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共同编制的。

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贯彻保护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等有关政策及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反复修改,通过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三章:总则、项目构成、建设规模、线路工程、工艺及自控、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劳动组织、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节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经济。

本建设标准系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938信箱,邮政编码1000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建设规模 (4)

第四章线路工程 (5)

第五章工艺及自控 (7)

第六章配套工程 (9)

第一节供配电 (9)

第二节通信 (9)

第三节给排水 (10)

第四节消防 (10)

第五节建筑 (11)

第七章建设用地 (12)

第八章劳动组织 (14)

第九章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 (15)

第十章节能 (16)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 (17)

第十二章劳动安全卫生 (18)

第十三章技术经济 (19)

第一节投资估算 (19)

第二节经济评价 (20)

附加说明

附件输气管道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共 41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输气管道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该类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中输气管道工程是指输送介质为符合管输标准的商品气,敷设于城市和厂区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工程。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输气管道。输气管道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土地管理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输气管道工程的建设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技术与经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六条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构成

第七条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由线路工程、站场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设施等构成。

第八条线路工程包括管道敷设、穿(跨)越工程、防护工程、伴行道路、线路截断阀室和其它附属建构筑物等。

第九条站场工程包括输气首站,中间压气站、清管站、气体接收站、气体分输站和输气末站,分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内容:

1、输气首站通常由气质分析、分离、调压、清管设施、压缩机组、站内管网以及仪表控制、供热、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输气首站应与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或LNG气化厂尽量靠近,检测计量设施公用,信息共享,避免功能重复;

2、中间压气站由气体分离、清管、压缩机组、站内管网以及仪表控制、供热、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3、气体分输站和输气末站由分离、计量、调压、清管、分输以及仪表控制、供热、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污水处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构成。

4、清管站由清管和气体分离设施等构成。清管站应尽量考虑与中间压缩机站或分输站合建;

5、气体接收站为输气管道沿线接收来气而设置的站场,设施与输气首站基本相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气质分析系统;

以上设施可根据输气工艺要求设置,特殊工程内容应单独论证确定。

第十条地下储气库是大型输气管道工程配套的调峰设施,需单独论证和确定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配套工程包括站外供电、通信、给排水、消防、建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道维抢修等设施。配套工程应尽量依托地方条件和现有设施,统筹解决,经论证没有结合条件时,方可单独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设施应集中设置,分别包括下列工程内容:

1. 站场可设值班室、倒班宿舍、食堂、车库及其配套设施;

2. 输气公司应设生产管理及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气源情况和目标市场用气需求,综合分析后确定管道的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输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管径应根据气源条件﹑用户要求﹑管材质量及地区安全等因素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十五条在输气管道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根据用气意向书或以待签订的销售协议为基础进行调峰和供气保障分析。

第十六条小时调峰量和日调峰量由用气方解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季调峰量可由地下储气库或其它调峰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输气管道设计年工作天数应按35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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