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茶产业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15•【字号】鄂农计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8号有关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技中心)、财政局:为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和《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1〕20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21年湖北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8月15日2021年湖北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21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促进粪肥还田利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系统观念,突出种养循环,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5年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运行机制,促进我省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2021年,在黄陂区、大冶市、郧阳区、荆州区、松滋市、长阳县、襄州区、老河口市、钟祥市、安陆市、武穴市、麻城市、崇阳县、宣恩县、建始县、利川市、仙桃市、潜江市等18个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鄂农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农规〔2013〕1号)各市、州、县(区)农业(水产)局(委)、财政局:现将《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7月12日湖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省内依法从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渔业执法船、水产品运销船等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三证合一”证书,是指我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核发的包括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机动渔船)等三种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的机动渔船补助油量测算数据,会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检查,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行为。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鄂交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现将《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9月28日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为支持湖北省公路货运企业发展,大力推进公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范围奖补对象: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其主营为道路货物运输的公路货运企业。
纳入奖补范围的公路货运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二)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三)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列入交通运输部一套表中符合奖补政策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单;(四)企业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建立了企业统计制度,安排专人开展了公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保存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未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二、奖补项目及标准(一)对2022年8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根据2022年公路货物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分别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
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2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一、基本情况(一)项目摘要。
从项目位置、面临主要问题、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主要内容、经费预算、可量化的预期目标和成效、特色亮点、实施期限、项目成熟度等方面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不超过1500字)。
(二)区域概况。
项目区域四至、区域特点、地形地貌、林草资源状况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情况;区域油茶产业发展建设和规划布局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和需求分析项目区是否符合《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林改发(2023)130号)的发展布局和重点任务。
说明项目实施对国家和地区油料安全、示范带动油茶产业发展、提升油料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性。
从产业发展基础、区位优势、资源特色、基础设施、全产业链部署、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示范效应等方面对建设的有利条件进行分析。
根据当地实际,从产业发展制约因素、良种培育、扩面提产、技术支撑、资金投入等各方面对建设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三、建设目标围绕重点任务、建设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从生态效益、社会和经济效益、示范引领、区域代表、建设先进、特色亮点、高产稳产等角度,提出任务建设的思路、类型选择等,并提出项目建设总目标和分项建设目标、考核指标及绩效目标。
四、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全方位布局油茶育种、种植、栽培、加工、收储、综合利用、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融合一二三产业,合力提升项目区域全产业链发展水平。
应在确定的实施范围内,明确项目分区布局,并对各分区具体措施内容详细说明,包括范围和布局、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和前地类、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投资标准以及分年建设计划等。
对产业链前端事项,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如下:加强良种壮苗培育,提升优质种苗供给能力,实现全部使用良种壮苗、明确适宜种植区域和品种配置。
采用高产优质油茶种苗和先进适用造林技术,在适宜种植油茶的规划造林地上开展油茶新造,确保新增油茶林盛产期亩产油茶达到40kg 以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鄂农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农发〔2022〕16号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9日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和《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鄂农发〔2020〕18号)、《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9〕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为全省承担有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激励对象为各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设进度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利用、日常工作调度等。
得分采用百分制。
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有关政策再作调整。
第五条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市县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六条坚持自愿、民主原则,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增加农田建设投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制度的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配套机制第六章附则湖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统称绿色制造创建。
被认定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可纳入相应层级绿色制造名单,统称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
第三条绿色工厂是绿色制造的核心单元,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创建和管理。
第五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创建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26日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宜府办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鄂政办函〔202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文旅局(联系人:陈凌,6223991)。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6日附件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序号省工作要求落实措施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1加大对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有关建设项目支持经费。
1.落实《宜昌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完善资金奖补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高等级旅游景区和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支持省、市重点文化产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大型旅游度假项目、大型主题游乐园项目、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建设。
3.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大力支持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长期坚持2进一步培育演出市场,强化国有文艺院团宣传思想战线主阵地作用,加大对市歌舞剧团、市京剧团等转制院团纾困资金扶持,加大对公共文化阵地的资金支持。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S1【摘要】鄂财教规[2017]1号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相关高职院校:为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升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市(州)、直管市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省级从2017年起,通过进一步整合相关资金,强化改革和绩效导向,设立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为加强和【总页数】6页(P45-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相关文献】1.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引导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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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茶产业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地建设兼奖补
围绕湖北省茶旅一体化项目农业产业园区及XX 等主千线可视范围内新建茶园且集中连片形成景观·茶产业中心审批并验收后,除免费提供茶苗外,按每亩200元给予肥料补助。
实施农旅一体化并农旅一体化立项计划且集中连片500亩以上
的茶园·经验收后合格后其土地流转金最高按600元/由-徉据实补助。
二、质量安全奖补
获得有机颁证的企业茶园按50元荷补助:新获得有机认证的茶叶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企业对茶叶产品实行有机码或二维码追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同时实行有机码和二维码追溯的,只享受一项补助。
鼓励组建提供茶叶耕作、采摘、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