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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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一、图例的适用范围与作用

第1条.该图例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

该图例可作为规划总图CAD图例绘制的统一技术标准。

二、图例的分类依据

第2条.该图例的建设用地分类依据为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三、图例的分类范围与精度

第3条.该图例分类范围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H”类的全部用地类别(“H1—H9”)和《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全部用地类别。

第4条.该图例分类深度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大、中、小全部类别。

四、图例的绘制原则

第5条.颜色选择以AutoCAD颜色索引为基础。

第6条.图例中相同大类的图例颜色应尽量处于同一色系。

第7条.当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与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涉及的用地性质相同或相近时,

应尽量沿袭旧版图例绘制的习惯。

第8条.图例中大类以“颜色”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中类和小类出两种版本:

一种版本是中类以“颜色”为主,

其中部分以“颜色+符号”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

类以“颜色”、“颜色+符号”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

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

“颜色+符号”的小类用地性

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代替);另一种版本是中类

以“颜色”为主,其中部分以“颜色+文字符号”作为用

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类以“颜色”、“颜色+文字符号”

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

“xx

色+文字符号”的小类用地性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

代替)。

第9条.当总图中某一类用地仅划分到“大类”时,应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大类)制图图例”,且该类用地的“大类”

与“中小类”不得同时出现。

附件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在x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

有关新、老标准在具体规划中的衔接意见与建议

一、xx总体规划

为保证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建议在执行《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标准”)上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

1、总体规划已经批复实施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

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订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2、总体规划正处于修编过程中的,在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基础上,建议有选择地执行新标准的核心内容,对已经完成的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避免给后续实施带来问题。而对新标准中主要涉及统计、分类和图例表达等的规定,由于执行中需要对规划的所有现状和规划数据、图纸表达重新进行技术处理,执行困难且对当前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全部调整。

3、对于2012年以后启动的总体规划修改和新编的,严格按

照新标准执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同于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组织、审批程

序、编制内容、编制周期等方面,在执行新标准方面都相对简单,且其中仅涉及用地分类的调整,不涉及到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因此,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主要是两种情况:

1、对于已经批准的,不必为执行新标准而将已批控规重新修

编。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和修改完善工作,逐步按新标准优化调整控规方案。

2、对于编制过程中和新编的,建议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从

控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特点上看,这样处理一方面不会对工作造成重大冲击,另一方面又通过执行新标准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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